镇政文〔2006〕号
镇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及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和《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文件要求,依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标准的通知》(镇政〔2005〕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决定对我县工业用地出让地价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标准
1、适用范围
适用镇政〔2005〕57号文件规定的工业用地范围。①县城工业项目聚集区:312国道以北,沿207国道和柳卢公路两侧,东至西三里河,北与航天水泥厂北墙齐,西至镇石公路。
②县城南民营工业项目聚集区:207国道以西,南环路以南。
③县城区工业用地:县城建成区内的工业企业用地。
2、标准
依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标准的通知》(镇政〔2005〕70号)文件规定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3、要求
①所有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的要求,国家限止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上马。②严格执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从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上严格按标准控制用地指标。③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的要求,大力推行标准厂房和多层标准厂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适用范围
适用全县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
2、标准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113号和豫政文〔1993〕152号文件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宛政〔2004〕70号和宛政〔2004〕87号文件,结合镇平县近几年来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3、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对群众进行补偿,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对群众的补偿费用,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
三、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土地“五统一”管理全面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决定》(镇政〔2001〕12号)有关内容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二OO六年 月 日
注: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350元,每增加一口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