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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专利管理局 湖南省科委 湖南省经贸委 湖南省国防科工办

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97〕湘专字第44号)

各地(州)、市科委、经委、专利管理局(处)、省直有关单位科技处、中央在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现将“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专利实施,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本省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湘单位及个人所申请的专利,已授权或者已公开,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者。已失效的专利或已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不予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获奖。

1、年销售收入或年均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年创利税在50万元以上(一个项目多家实施者,效益可合并计算);

2、二次效益在800万元以上;

3、年创汇或年均创汇50万美元以上;

4、实施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者。

第四条 申报办法: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专利(申请)项目,每年元月底以前,向所在地(州)、市专利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处申报(在长沙的中央所属单位直接向省专利管理局申报)。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项目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实施单位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五条 设立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湖南省科委、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专利管理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省专利管理局,实施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批程序:各地(州)、市专利管理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处收到申报表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于 2 月上中旬将材料报省专利实施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最后由评委会评定。

第七条 奖励分二个等级: 技术含量高、实施效益特别显著的,授予金奖;对其他报奖项目,符合基本条件的授予优秀奖。对获得金奖的,给单位发奖杯和奖状,给发明人、设计人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对获得优秀奖的,给单位发奖状,给发明人、设计人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八条 对积极组织申报项目的单位和部门,授予优秀组织奖。

第九条 申报、推荐和评定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项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收回奖状、荣誉证书和奖品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