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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与改革

  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价格管制失灵,垄断行业的高利润、低效率等问题,西方国家在对自然垄断性行业实施规制中也是存在的。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国有经济的垄断不是产生于市场竞争,而是行政权力划分市场的结果。至于政企不分,政府身份的重叠,应该说是处于经济转轨期的中国所特有的。

  三、政府的改革

  经济性规制的手段包括价格规制、进入规制、投资规制、质量规制、财务规制等。对自然垄断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手段:第一是进入规制,通过控制市场中企业数目,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或防止过度竞争,以维护垄断。这类规制主要是通过控制经营许可证或特许权的发放来实施。第二是有关企业产品和服务定价的价格规制。由于企业受保护而处于垄断地位,政府就有责任规定企业的收费标准,使企业在社会福利最大化处定价。这是从资源有效配置和服务公平供给观点出发,旨在限制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的公用企业制定垄断价格、谋取垄断利润的行为。但是,价格规制存在失灵的情况,这在上文已经提到。根据以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自然垄断行业由于成本递减,最好按边际成本定价,但可能使企业亏损。这时,政府或者按平均成本定价,这样会损失一部分经济福利;或者按边际成本定价,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微观规制存在较大差别,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政府的规制步入正轨,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改革:

  第一,对于信息不对称的补偿。有时候,规制的目的在于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首先政府设法提供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的准确信息,或要求经营者提供。当然,对于不完全信息并不是简单地提供更多信息就能解决。当人们难以理解产品涉及的技术数据时,政府需要建立或实施产品质量标准或向生产厂商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因为,消费者并不都具有评价不同产品所需的专业知识或资料。

  第二,对规制者的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依靠政府机关的法律权限、许可或认可等手段,而政府在实施这些权力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由裁决权。当政府也是个自然垄断性组织时,有谁、用什么方式来规制政府?植草益认为:建立一个对作为“法定垄断者”的规制者的滥用权限加以限制、监视其是否按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规范行动的体系,是必要的。笔者同意这样的看法。因为,规制者不可避免会滥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出于某一目的维护某些集团利益。斯蒂格利茨提出的解决自然垄断的方法之一的国有化,就有可能使这些行业受制于一些政治压力。

  第三,政企分开。政企分开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似乎经常被谈到。在政府的微观规制上提出,是有特殊意义的。因为只有打破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才能使规制机构超然的行使经济性规制的职能,才有可能使之中立的把经济福利最大化作为原则,公正廉明,依法规制。

  第四,区分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和非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与放松规制结合。要使规制取得预期效果,要考虑行业特性,只有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才可考虑实施规制。因为对非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会抑制有效竞争,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规制与放松规制都是适应自然垄断行业不同发展阶段要求的产物。对于非自然垄断行业(这其中也包括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放松规制后,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扩大,政府的制度供给要及时跟进,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国企改革主要集中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在自然垄断行业,人们所能感受到的是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有了较大改善,但价格规制的放松并未伴随进入规制的相应放松,行业的低效率已逐渐凸现。

  第五,实施激励性规制。由于现行的规制制度不能解决企业内部无效率的产生、规制关联费用的增加、规制滞后使企业损失产生、规制部门的自由裁决权和寻租成本的产生,植草益认为除了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之外没有其他对策,称之为“激励性规制”。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地位决定其实行垄断经营,在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激励性规制结合中国国情是可以借鉴的。方法包括:第一,特许投标制度。即把所给予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期间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由竞争投标制给予特定企业特许权。第二,区域间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第三,社会契约制度。这是规制部门与被规制者在修订收费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成绩好则给予企业报酬,否则给予处罚的方法。第四,价格上限规制。在规制部门和被规制企业之间以类似于上述社会契约制度的形式签订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价格原则上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由变动。这四种方法,各有利弊,其中社会契约制度作为良策而被各国广泛运用。我国可通过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当然这其中要体现这种承包责任制的社会性。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当然这其中要体现这种承包责任制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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