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资料 >> 证券金融 >> 银行管理 >> 韩国金融改革的措施及经验
韩国金融改革的措施及经验


  (三)改良金融体系以增强金融部门的安全。
  1.引进快速修正行为(PCA)体系。1998年4月,引进了以美国为标准的快速修正行为体系。在新引进的体系下,金融监督委员会被赋予权利干涉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比率的银行转变管理、降低资本、合并、业务转移和由第三方获得。
  2.强化贷款分类标准和制度规定。1998年7月,政府制定了与国际准则相比更为谨慎的贷款分类标准和制度规定。从1999年底开始,贷款分类体系变得更为谨慎,以致于一些将来有还款希望的也被归类为有问题的资产。为达到国际标准从1998年7月1日开始也严格了准备金制度。 表2 不良贷款的界限划定及准备金制度 分类 1998年7月以前 1998年7月以后   预先示警的   标准以下的   有疑问的   预计损失的  拖欠3-6个月  超过6个月安全的  超过6个月不安全的  可能无法收回的  拖欠1-3个月  超过3个月安全的  超过3个月不安全的  可能无法收回的  准备金制度的规定预先示警的 标准以下的 有疑问的 预计损失的 有可靠担保的  1.0%  20.0%   75.0%   100.0% 不需要 2.0% 20.0% 75.0% 100.0% 不需要 注:1999年6月底,金融监督委员会采用了一种更为严格的贷款分类标准,它根据贷款人产生充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而不是以他们过去的还款能力为依据划分贷款类别。 资料来源:金融监督委员会。
  3.提高会计核算和政府稽核的标准。自1998年6月起,关于银行持有的可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变为统一的当前市场评估标准。1999财政年度开始,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需要根据这一统一的会计标准起草金融公告。
  4.修改存款保险体系。为防止韩国银行体系在货币危机过程中崩溃,1997年政府调整了至2000年止所有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政策。同时修改了存款人保险法。新的存款保险体系把存款分为三种类型:受保护的、2000年前暂时受保护的和不受保护的。 表3 存款保障 金融机构 永久性保障 2000年前暂时保障 不保障 银行 存款 分期存款 退休基金 被保障的本金 信托财产 海外存款 CDs 发展信托 银行债券 1998年7月25日后购买 的再购买协议 以价值为基础的债券 1998年7月25日后买的 再购买协议 商业银行 收到的支票 有抵押的支票 CMA 无抵押的支票 再购买协议 保险公司 个人保险合同 公司的退休基金和退休金保险合同 退休金之外的公司保险合同 1998年7月31日前签订的担保保险 1998年8月1日后定立的担保保险 证券公司 存款 期货 可选择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1998年7月24日后购买的再购买协议 税收拖欠账户
共同存款和金融公司 存款 分期存款 已收支票 信贷联盟 信贷联盟支持的投资和存款 注:以资产为基础的债券是一种收益以执行情况为基础的信托工具。
  5.对外汇流动和揭示的谨慎原则。1998年7月政府改变了一些规定以加强对短期外币债务的风险管理。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填补资产和负债揭示之间时间配比的差距。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在被要求按各类期限报告到期情况。另一新的规则规定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3个月内到期的)的比率至少要达到70%。一项新的广泛的风险管理体系规定,国家以国际信用等级为标准揭示风险。
  6.信托资产。从1999年1月1日起,全面揭示信托受益人的新原则生效了。为防止由管理银行担保的各种可能损失,被担保的信托账户为监督和核算目的而采用特殊的资产负债表。为达到资本充足的目的,此账户中的资产为1999年总资产的50%和2000年1月1日以后资产的100%。以上这些限制已被所有的信托账户采用,以保证管理和会计目标的分离。
  由于以上措施的实施,韩国的金融部门已恢复稳定。现在几乎所有韩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都超过了10%,超过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水平。银行数量由27家减少到17家,雇员的减少超过了1/3。
  三、可借鉴的经验
  在金融市场化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监管,建立有弹性、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是保证国民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结构合理的基础条件。韩国金融改革的政策导向清晰:金融机构市场化方向要坚定。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要加强,目标不宜多,但责任必须明确。政府不宜直接介入银行内部管理,但应建立有权威和运转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韩国金融监督小组(FSS)正因为其高度独立的地位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的作用。
  政府监管的重点是采取保证金融正常运转的系列措施,如建立社会安全网、支持结构重组。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贷款。按此重点,政府从原则界定、法律修正、机构建设、政策调整等方面进行努力。如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我国已建立)和存款保险公司等,对剥离不良资产,提高金融机构信用度,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都是有益的。
  政府监管要制度化、透明化、经常化、防患于未然,及时调整。政府对金融监管应是全方位的。监管制度要系统、严密、及时。如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应有独立的等级评定制度(我国目前对各机构只有贷款评级制度),以反映机构的基本经营状况,应建立各金融机构经常化信息报告制度。
  坚持市场竞争机制,在清算后坚决关闭无生存能力的机构。在韩国,"银行不会倒闭"这一长期形成的错误观点通过银行的清算已告终结。通过无生存能力银行破产这一新原则的引入,银行开始在以盈利为目的、自负盈亏、安全和负责的管理形式下运行。商业银行的这一新的管理形式已大大加强了韩国金融业的整体安全和透明度。 解决经济危机时,政府对金融结构快速重组的作用至关重要。信用危机最严重时,市场信心极易破碎,因而,仅靠市场自发调节是不可行的。政府必须在改革过程中担当领导作用。因而,危机中,韩国动用了相当于GDP15%的64万亿韩元的政府资金被认为是快速恢复金融体系的费用最低和解决危机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动用政府财政支持必须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避免政府风险失控加剧金融风险,从而导致危机加剧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