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科生和台独分子之间——对民进党高层的一种法社会学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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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台湾政党和社会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皆截至今年4月。 [2] 本文关于民进党的原始资料来源://www.dpp.org.tw/ 。 [3] 原始资料来源: //www.kmt.org.tw/ 。 [4] 资料来源: //www.pfp.org.tw/main.htm 。 [5] 作者承认,本文的某些观点尚需实证资料的进一步支撑,故本文第二、第三部分皆用“基本逻辑”为题,特此注。 [6] Talcott Parsons, A Sociologist's Look at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ssays in Sociological Theory”, New York Free Press, 1954.也可参见李学尧、余军:《帕森斯如何以社会学家的眼光看法律职业》,未刊稿。 [7] 参见David A. Bell. Lawyers and Citizens: The Making of a Political Elite in Old Regime Fran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美】迪亚斯等:《第三世界的律师》,陈乐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Halliday, Terence, and Lucien Karpik, eds, Lawyers and the Rise of Western Political Liberalism: Legal Profession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Modern Poli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Kenneth Ledford., From General Estate to Special Interest: German Lawyers, 1878-193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8]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4-302页。 [9] 【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今年版,第180页。 [10] 如果将政治技术泛化,在法治的社会里,除了言辞和程序技术外,还有一门很重要的技术,即法解释和推理技术。这三门技术一般而言是法学院教学的最主要的内容。从某种意义讲,通过这三种技术,法律人不仅在议会和其他政务官选举中容易脱颖而出,而且,还在公务员和大型企业管理人员的征聘中占据很大优势,由而给外界以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都掌握在法律人手中的印象。 [11] 【德】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今年版,第223页。 [12] 【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社会的基础》,张绍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1页。 [13] 据报道,因“国安机制”而无法到场投票的军警人员超过二十万人,而“竞选”双方的差距仅不到三万票。此外,对于民进党当局启动“国安机制”的行为本身,也不无法律上的疑问。因此,调查“国安机制”的启动也成为国亲联盟在“选举无效案”中提出的诉求之一。参见王耀华:《台湾大选的诉讼战》,《凤凰周刊》第146期。 [14] 【德】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今年版,第223页。 [15] 【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今年版,第152页。 [16] 相关论述可参见Sol M. Linowitz , Martin Mayer, The Betrayed Profession, Lawyering at the end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C. Scribner’s Sons, 1994; Deborah L. Rhode,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Mary Ann Glendon, A Nation Under Lawyers: How the Crisi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Is Transforming American Socie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 Richard L. Abel, American Lawy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17] 有关西方律师业初期维护职业声誉、发展职业伦理的内容,可参见George Sharswood, An Essay on Professional Ethics , Fred B. Rothan & Co.1999(reprint of 5th ed 1884); Lon L. Fuller & John D. Randall,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of the Joint Conference, 44 A.B.A. J 1159 (1958);. Monro H. Freedman, Lawyers’ Ethics in an Adversary System (1975) ;David Luban, Lawyers and Justice: An Ethical Study, New Yor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18] 贺卫方:《律师的政治参与》,《中国律师》今年第3期。 [19] 这里并非指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社会理性化、程序化的原因,而是指社会与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关于理性化、程序化的“共变”。 [20] 这里所说只是处理利益的方法,与处理的结果并不必然相关。事实上,民进党“执政”期间,台湾社会状况乏善可陈,政治手段的精明并不能掩盖其施政能力的欠缺。参见 “中华经济研究会”:《台湾经济预测》,《新闻稿》今年12月16日。 [21] 另外还有大约40%至45%的人认为“两者都是”,以及不超过10%的“无反应”。参见台湾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台湾民众台湾人/中国人认同趋势分布(1992-2003)》, [22] 参见李棠生:《台湾大选 北京观点(下)》,《苹果日报》今年1月20日。 [23] 在西方社会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除了律师以外,比如医生、教师、工程师等其他自由职业出身者也占据相当的比例。 [24] 相关论述参见本文第四部分关于美丽岛事件的论述。 [25] 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法学》今年第4期。 [26] 参见本文第三、第四部分的论述。 [27] 当然,如不是国民党被分裂,纵有再多的法律人加入民进党,它也无法成功掌控政权。 [28] 读者一定要注意,本文讨论的是法律人为什么会加入民进党,而非国民党为什么会溃败。 [29] 国民党尽管从50年代起就积极推进地方选举,延后,对其党内的重大决策和人事安排也常采用选举方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选举常以过场和舞弊收场,并未真正使擅长辩论选举者在党内获得重视,在实质上也未能培养国民党在民主方式下的选举能力。 [30] 例如,今年3月,吕秀莲代表民进党参加在匈牙利举行的国际自由政党联盟年会,并在会上申请加入成为正式会员,极力标榜自己为“自由主义政党”。参见鞠海涛:《民进党意识形态及其理论基础》,《台湾研究集刊》今年第4期。 [31] 相关内容可参见John D. Eusden, Puritans, Lawyers, and Politics in Early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Free Press ,1958, p.141-43.;王建民:《民进党政商关系研究》,九州出版社今年版。 [32] 有台湾学者认为台湾文化的贫乏,使得台湾反对国民党成为一切,这为台独势力的坐大有一定影响。参见钱永祥:《“我是谁?”:台湾自由主义的身份危机——钱永祥访谈》,《世纪中国》今年第11期。 [33] 关于“美丽岛事件”的详细情况,参见“新台湾研究文教基金会”:《记忆,美丽岛事件》,//www.newtaiwan.org.tw/incident。 [34] 此外,“美丽岛辩护律师”还有吕传胜(吕秀莲之兄),郑冠礼(吕传胜妻舅)、郑庆隆、高瑞铮、张火源、李胜雄等六人,他们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美丽岛事件”之后的台湾政治。 [35] 关于陈水扁的政治生涯,参见陈水扁:《台湾之子》,台北晨星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36] 张凤山:《民进党的派系简析》,《台湾研究》1994年第3期。 [37] 其实在“美丽岛世代”中,姚嘉文、林义雄等人本身也是律师,但无论从政治阅经历、理念还是现状来看,他们与“辩护律师世代”是不同的。 [38] 李敖曾经讽刺道:美丽岛事件的政治利益被美丽岛的辩护律师团给总归户了,即真正曾在美丽岛坐牢的人都没得到应有的好处,捡到战利品的却是陈水扁、谢长廷、尤清等人。参见“李敖跨越2000台中演讲会”,载《新月刊》今年1月。 [39] 例如曾经参与“美丽岛事件”辩护工作(“司法审判”部分,和“军法审判”不同)、后来成为法官的林勤纲,在审理“吴凤铜像案”时遭到当事者和社会团体对司法的质疑,群众甚至在法庭叫嚣。然而当这些人知道林勤纲曾经参与“美丽岛”辩护之后,立即表示接受林勤纲的任何审判。见王金寿:《司法体制内的改革者》,《司改杂志》第048期,今年12月15日。 [40] 王耀华:《台湾的民主之路》,《凤凰周刊》第141期。另外,据施明德回忆,当时采取公开审判还是因为“那时国民党想:你看我有公开审判,你看黄信介这些人俯首认罪,‘美丽岛政团’垮了,你们以后回去也没有公信力了。”参见“新台湾研究文教基金会”:《记忆,美丽岛事件·美丽岛大审·被告的政治辩护·施明德》,//www.newtaiwan.org.tw/incident/main.html 。 [41] “新台湾研究文教基金会”:《记忆,美丽岛事件·美丽岛大审·律师的法律辩护·张俊雄》,//www.newtaiwan.org.tw/incident/main.html 。 [42] 关于各类法律人对各国法治和政治的影响,可详参【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以下。 [43] 李鸿禧:《中华民国宪法之病理病征——半世纪之历史浅述》,今年2月1日在台大法律系的讲演。 [44] 李鸿禧:《中华民国宪法之病理病征——半世纪之历史浅述》。 [45] 李鸿禧:《中华民国宪法之病理病征——半世纪之历史浅述》。 [46] 李鸿禧:《中华民国宪法之病理病征——半世纪之历史浅述》。 [47] 李鸿禧:《台湾为何要制宪——李鸿禧与汪笨湖对谈录》,《台湾日报》今年6月29日。 [48] 李鸿禧:《请宋楚瑜虔诚肃穆地对待兴票案》,《台湾日报》今年10月28日。 [49] 李鸿禧:《中华民国宪法之病理病征——半世纪之历史浅述》。 [50] 黄宗乐:《现代国家与宪法: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贺论文集·序言》,月旦出版社1997年版。 [51] 此系当时台湾人在银行系统的最高职位。 [52] 详参黄静嘉:《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商务印书馆今年版,第25页。 [53] 但是,“台湾民主化”与“台独制度化”是决不能相提并论的:前者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而后者则是各方政治势力与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 [54] 民进党内部有诸多派系,如“美丽岛系”、“新潮流系”、“正义连线”等,但大致均可归入这两派。除了斗争方式不同外,“激进派”主张先独立后建立民主,“温和派”主张先建立民主后独立,两者只是“急独”与“缓独”的区别,在“台独理念”上是一致的。参见张凤山:《民进党的派系简析》,《台湾研究》1994年第3期。 [55] 制度化反对国民党成为台独势力的主流应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国民党当局的坚决打压,自七十年代开始,岛内的武装“台独”运动基本上销声匿迹。但随着台湾经济的飞速发展,台湾的中产阶级逐渐强大起来,为了追求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他们积极要求民主、自由和法制,对国民党当局的一党专制与独裁异常不满,于是他们积极进行反独裁的斗争。与此同时,国民党因为一系列外交失败而遭遇合法性的严重危机。诸般这些反而为台独运动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机会。针对中产阶级的特点,“台独”分子纷纷转变策略,采取了非暴力不合作的“台独”活动方式。岛内“台独运动”开始进入了“制度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台独”运动又可分为住民自决、“公投台独”阶段与以民进党为主导的政党“台独”阶段。台湾的法律人主要是在第二、三阶段成为台独势力的主流的。参见鞠海涛:《民进党意识形态及其理论基础》,《台湾研究集刊》今年第4期。 [56] 如“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等。但这种外部因素显然不是决定性的,在“解严”之前,民进党即取得了丰富的选举成果。 [57] 例如《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二战结束后台湾在法律上回归中国的客观事实等,都有力地驳斥了“台湾主权未定论”。参见鞠海涛:《民进党意识形态及其理论基础》。 [58] 吴蔚:《台湾问题专家:“法理台独”最不能容忍》,《环球时报》今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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