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以通利渠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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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组织的结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一)水利组织的结构 通利渠水利组织可分为权力机构与日常管理机构两大部门。权力机构名为“合渠绅耆会议”,由通利渠3县18村有名望的绅耆组成,各绅耆任会议委员,是合渠权力的象征。它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遇事召集,无事则分散的临时性组织。日常管理机构由渠长、副渠长、沟首、甲首等组成,其中,督水渠长、兴工渠长、治水渠长、接水渠长各1名,副渠长3名,沟甲首若干。其权力结构如图2所示:
(二)水利组织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首先,合渠绅耆会议是通利渠水利组织权力的行使机构。它对渠内的重大事务如惩罚违规肇事者,举充渠长等有处决权。其具体权限如下: (1)科罚的权力,适用于违犯渠规,但情节轻微的各色人等。科罚一般是按照“地水夫一体化”①原则进行的,对犯者罚做苦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固定或可供参考的标准,往往只得“议罚”,即由合渠绅耆对其情节进行商议定夺,比如对于在渠堤上栽种葡萄的地户就是如此。对渠长、沟甲首的科罚一般也是“议罚”,但是否也要对其“罚作苦工”引起了笔者的怀疑。因为他们作为渠务的管理者,本身渠务繁忙,特别是在每年四、五、六月份“用水在急之时”,渠长甚至要住在“水程吃紧”的村子;而各村的沟甲首也得时时关注本村的兴工、浇灌等渠务,因此没有时间去做工受罚。即使有时间去,也得再找人接管渠务,又是麻烦所在。所以,对他们罚作钱物是再合适不过了,一来起到了科罚的目的,二来又不影响渠务。同样,笔者认为,对于家境富有的地户来说,其宁愿被罚作钱物,也不愿去做苦工。而对于合渠来说,则可用所罚之钱雇人做工,将所罚之物用于兴工,这种方式对科罚双方都可接受。这样的设想在《重修》中得到了印证。《重修》“惩罚”一项中规定:应将所罚之钱物“置簿明白登记”,与常年各项经费区分,并由专人保管,“以备合渠岁修工程等项之需”。这样做,取之有方、用之有道,解除了之前“不准罚钱、以免滋弊”的后顾之忧,而作为一种灵活手段为合渠采纳。 —————————————— ① “地水夫一体化”是水权、地权中的重要原则.它是根据兴夫的数量来衡量所获权利的多少。同样在科罚时,也是根据其所破坏的水权与地权的程度来决定兴夫的数量。 (2)禀官的权力,即将违犯渠规者送官究治。因犯者或情节之不同,其禀官要求惩罚的轻重亦不尽相同。对于没有合渠职务的“花户佃农”、贫农、绅富来说,其触犯渠规的情节较重时才会被送官究治;而对于有合渠职务的绅耆、渠长以及沟甲首而言,即使其情节轻微也会被送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禀官责革”,如果涉及到经济舞弊,则会被“送官追赃责革”。对于“恃强霸浇及率众拆毁陡门者”①、“在官人等以及承种官地之佃户”“依仗官势藉端抗违刁难”者,合渠有权禀官要求“从重惩治”。此外,合渠对无心违犯渠例之人(过失犯),如果其过失情节证据确凿,而且行为“不至贻误将来。实系情有可原”,那么合渠绅耆可“出具切实保状,请官免究。” (3)对财物的管理与使用,包括渠长津贴、合渠工程摊款、常年经费、所罚财物等。合渠每节由本节渠长选举“品行端正、家道殷实之绅耆”一到两人收管存储,而“不准交给富不安分之绅耆”,所有钱物都须“渠长与该沟首各置簿登记明白”,“不准暗中抵换,遗失分毫”。需要指出的是,渠长津贴的管理使用与其他经费是有区别的。渠长津贴由“有渠长之村分”的头目收齐后“就近仅数交给渠长”,不准误期短交,中间不需要绅耆保管。这是因为:一、财物的来源不同。津贴来源于出渠长的村分,相对集中,每节主管渠长都是如此,因此由本村头目把津贴收齐直接交予作为本村人的渠长,非常近便;其他经费由合渠分摊,来源分散,要集中使用就必须有专人收管。二、经费的性质、用途和数目固定与否不同。津贴用于渠务管理组织成员,数目固定,督水、接水、治水渠长每人年津贴54000文,兴工渠长年津贴二十贯(20000文)。这样,就可避免村头目从中舞弊,而允许其将津贴直接交予渠长。其他经费主要用于渠道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维修;除了历年固定的摊派外,还有因工程大小临时决定的摊款,数目不定,并且合渠工程建设往往是因时因事而异的,随机性较大,特别是当雨季到来时更是如此。所以,经费必须及时、充足到位,才能保证工程的建设,确保渠道安全以及临渠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此项财物权必须交予合渠绅耆统一执行。 (4)“举充”渠长的权力。渠长来自于当年轮到出渠长的村分,该村“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里”且能粗略通晓“文字算法”者被本村“保举”,并得到本村的认可后便具有了充当渠长的可能。能否充任渠长,其最后决定权在合渠绅耆会议,被会议认可的就可以充任,否则则会被驳回由该村重新保举。 其次,日常管理组织是合渠具体事务的管理者与执行者,正副渠长、沟甲首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督水渠长“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水渠长管理,兼督促中五村各项摊款”,且对另外三位渠长有督促权。发生讼案时,督水渠长往往作为合渠的“法人代表”代理诉讼、出庭作证,是合渠的象征。治水渠长“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项摊款”,渠口遇有工程,治水渠长须“帖传各村沟首甲首,勿分雨夜迅即带钱齐集渠口计议”。兴工渠长管理“辛村以上各村兴工、摊资一切大小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接水渠长“帮同督渠长管理临汾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促下五村各项摊款”。遇有紧要工程急需用钱时,渠长应“先行暂垫,不得悭吝退缩”。渠长之间须互相监督,还须监督沟甲首及所雇觅巡水夫役的工作,若发现沟甲首不服从渠长的约束指示,渠长有权“禀案革退另换”;若有“巡水夫诈索地户钱文,串通沟首舞弊”,渠长不得袒护,而应将其送官究治,否则“惟该管渠首是问”。此外,督水、兴工和治水渠长还须管理马牧村渠神庙的祭祀工作。 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正渠长“独力不敷”的“非常时刻”,才来协助正渠长工作,平时则“各尽专责,权限分明”,或看守、或巡查。副渠长是凭借平阳府所发之“签”行使职责的。因为副渠长介于渠长与沟甲首之间,他既不像渠长那样被各村村民认可其权威,又不像各村沟甲首那样只在本村行事,甚为方便;同时要锻炼、培养其能力,其工作范围就不会仅限于一村之内,而是在某节,甚至是整个渠道;因而,以“签”为“令”,权力方可畅通无阻。 —————————————— ① 水利设施中的“斗门”在《重修通利渠册》中均作“陡门”,此从渠册。 如果说渠长是在宏观上对渠务进行指导与督率,那么各村沟甲首则直接与村民和渠务打交道,他们是最基层的渠务工作者。摊款时,各村沟甲首须“向花户按夫均摊,开具逐项花费清单张贴各处,俾众周知”。兴工时,除了传集人夫兴工外,遇有兴夫之处,须及早安置应用器具,还须监督兴工之地户,以防迟到早退和“衰老幼孩”滥竽充数。遇有合渠事务,“各村沟首必须亲自挨次帖传”,而“不准烦为代捎”。此外,各村沟首还须昼夜巡视险情,防范渠堤,看守合渠神庙等。需要说明的是,各村沟首与甲首并非混为一谈。而是各有其分工:沟首专管“浇灌、盗水等项”,甲首专管“花费等项”。但这种划分并非绝对,它只表明工作方向上的倾向。 督巡水“管理合渠巡水事件”,李村的督巡水还兼“保护公孙村石桥工程”。督巡水也是凭“签”执行公务的,但它不在水利管理机构之列,而是由渠长“雇”来的,其津贴从渠长津贴中扣除。它与沟甲首及正副渠长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是“拿人工钱,为人办事”,若其工作无方、贻误渠务,就会被渠长直接解雇。而不需“禀官责革”。 综上所述,合渠绅耆会议作为水利组织的权力机构,对日常管理机构各成员有监督、检举、科罚和任免权,对合渠财物有管理和使用权,间接管理日常渠务。正副渠长、沟甲首和督巡水直接参与合渠日常事务的管理,分工明确、各施其职;正渠长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并对其所管该节各村沟甲首进行“约束指示”,督水渠长对另外三名渠长有督促权;正副渠长之间几乎没有隶属关系,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时作为正渠长的帮手出现,平时则各专其职;沟甲首是合渠最基层的管理人员,直接接受正渠长的约束与督促,也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督巡水不在管理机构之列,与正渠长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此外,各绅耆之间,各渠长之间有互相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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