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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亲密关系:一种社会学解读(下)

  5.  爱的实践 

        最后,是关于爱的实践,即如何去爱的问题。为爱与亲密关系把脉非并一件易事。正如社会学将爱情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相互关系那样,爱只能通过个体自身的实践去体验、去领悟。“没有人能够不通过起码的途径就获得这种体验。”所以我们很难找到关于爱的抽象法则。但尽管如此,社会学家们仍然试图寻找一些维系爱情与亲密关系的条件和方法,弗洛姆将此称为“爱的艺术”。 

        首先,让我们以弗洛姆的“爱的艺术”为线索,具体探讨一下如何才能建构与维系爱与亲密关系。弗洛姆认为,爱必须满足下列四大条件:(1)克服自恋、(2)信仰、(3)活动性和(4)公平。所谓排除自恋,即指我们不能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而应该学会用客观和善意的眼光去看待问题。社会心理学中有个研究解释事件原因的归因风格理论,认为良好的亲密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事件的解释方式。布莱佩利(Bradbury)等人发现,幸福的夫妻倾向于把对方良好的行为归结为对方的内在因素,而把对方的过失归结于环境因素(乐观型归因风格)。而不幸福的夫妻则经常进行抑郁型归因,即把对方的良好行为看成是外在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把不良行为归因于人格特质。也就是说,具有乐观型归因风格的妻子倾向于把丈夫的错误行为归结为外在与暂时的环境因素,如工作不顺利,身体不舒服,甚至是天气不佳等因素。而对于一个具有抑郁型归因倾向的妻子来说,丈夫微小的过失也是难以容忍的。当夫妻双方解释问题的方式都出现问题时,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使关系出现裂痕。具有自恋倾向的人,大多具有抑郁型归因风格倾向,他们总喜欢站在自己的角度,采取所谓的双重标准看待问题。因此,要维系良好的爱情关系必须要排除自恋,建立良好的归因风格,懂得用客观的态度对待自己的爱人。 

        其次,爱要树立一种信仰。尼采说,“一个人的本质可以被定义为给人以承诺的能力,信仰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之一”。弗洛姆把信仰视为任何深厚友谊和爱情的基础。信仰通常包括两个不同层面,即“自信”和对爱人的“信心”。 爱一个人要有信仰,首先要信仰自己,爱自己。当我们充满自信时,便充满爱的勇气。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相信爱人,要对他怀有信心。“对另一个人有信心意味着确定他的基本态度、他的人格的核心、他的爱的可靠性和不变性。自信就是我们意识到自我的存在,人格的核心内容的存在。这一核心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只有相信自己的人才能待人以诚。因为他坚信,他将来的某一天也会像今天一样去行事、去感知。”此外,信仰还包括对未来的坚定信念,相信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长;会在关系双方的磨合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好。总之,爱的信仰是对自爱的信心,对他人产生爱的能力及其可靠性的信心。 

        第三,活动性指我们主动去爱的能力。弗洛姆认为,活动并非指具体的行为,而是一种心理活动,感受到我在爱,我有能力去爱。但我认为,活动还应该包括另一层含义,即沟通。沟通在维系良好的亲密关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地位。吉登斯认为,在纯粹关系中,“不仅需要尊重对方,而且还需要向对方敞开胸怀”。哈佛德(Halford)等人发现,走向破裂的婚姻经常是由于夫妻双方不愿意向对方表达负面情绪,即懶得与对方沟通造成的。社会心理学家们(Gottman & Levenson)通过一项长达四年的夫妻关系研究发现,在最终破裂的婚姻关系中,往往包含着许多埋怨,而且对对方的关怀置之不理。《中国式离婚》中的男主人公就很不善于沟通,总是忽略妻子的感受,也不愿将自己的不满情绪表达出来,这样的婚姻注定要失败的。有时候,人需要表达自己的负面情绪,要告诉爱人你的态度、你的感受和你的不满。幸福的夫妻常常会通过与对方的争论来理解对方的观点。心理学家戴维斯(Davis)把这种沟通方式叫作“摆观点”,认为它对维系亲密关系的健康至关重要。 

        最后一点是公平,即平等在亲密关系中的作用。公平理论认为任何人际关系都要遵守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我们的付出必须和收获成正比。古典经济学中有句“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著名格言。但这句话并不适合爱情关系,有位男生曾对我说,“老师,我将来要找一个可以我爱她少一点,她爱我多一些的爱人结婚。”我告诉他,“那你还没有结婚就已经失败了。”爱的活动不是经济活动,在爱与婚姻等亲密关系中,人们追求的不是以最小付出换取最大的收益,而是一种平等,而且这里的平等也不是所谓的“我给你的像你给我的一样多”。弗洛姆认为,等价交换原则仍然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之上的公平伦理观,同样不能运用于两人间的亲密关系。在爱情和婚姻等亲密关系中,“公平,意味着不以商品和交易中的欺诈和诡计来换取感情”。爱意味着对爱人的责任感,同他结为一体。而不是我付出多少,就必须得到多少。现代人十分信奉这一原则,社会学中的交换理论,遵循的就是这一公平理念。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希望爱的关系是纯粹的。我非常赞同弗洛姆的观点,在亲密关系中,公平反映的主要不是一种等价的交换原则,而是情感上的诚实,即所谓不以欺骗的手段去获取他人的情感。只要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亲密关系就是公平的。公平伦理表明的只是尊重别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在爱。“这种伦理观没有意识到责任和一体,因此它体现的是疏远和分离。” 

        另一方面,吉登斯从私人领域民主化的角度,探讨了构建新型爱情与亲密关系问题。他指出,在亲密关系,尤其是异性恋关系中,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而且乌托邦主义随时有可能被现实主义所抵消。但现在,一种有助于改造个人行为环境的变化已经发生,而且它们都趋向于民主的实现。个人生活的民主化尽管不是发生在公共领域,其意义却同样深刻。如今,私人领域的革命进行得如火如荼,这一变革同样意味着民主的承诺。融汇之爱的模式与民主的伦理框架完全一致。在民主秩序内,亲密关系成为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它的建构与维系同样遵从以下四大民主原则: 

        (1)为人们发挥潜力和表现不同的个性创造条件; 

        (2)保证不滥用政治权威和武力; 

        (3)个人参与决定相互关系的条件; 

        (4)扩大经济机会。 

        首先,亲密关系一定要保证参与双方能够发挥个人潜质。我们在提高和加强自身能力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能力。如果某位女性因为结婚而被迫放弃学业或工作,那么这种婚姻关系就是不平等的,是违反民主原则的。在爱情和婚姻关系中,我们还必须贯彻不诉诸权威和武力的民主化原则。吉登斯认为这一条件直接影响私人生活的民主化。在爱情关系中,存在各种滥用情感,利用爱的权威控制和支配对方的现象。而婚姻生活中,则存在一种更为常见的滥用权威和武力的形式,即家庭暴力。体格上明显占据优势的男性,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实施虐待和暴力,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病理现象。因此,民主秩序下的亲密关系,决不允许滥用权威和诉诸暴力。任何事情都必须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第三个原则,涉及亲密关系如何建构、如何维系以及如何解除的问题。吉登斯认为,“个体参与决定相互联系的条件”原则,例示了纯粹关系的理想,并切中改造亲密关系的各种民主化的可能性。我们不仅需要得到对方的尊重,更需要向对方敞开胸怀,因为唯有这样才能符合上述标准。不愿和对方沟通、向对方敞开心扉的人,是不可能提供共同决定亲密关系所必须的各项条件的。第四个原则,即扩大经济机会的民主原则。这是一个牵涉到权利和义务之关系的问题。吉登斯认为,在某些方面,权利和义务限定实际的亲密关系。权利作为获得亲密关系的手段之一,在已婚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尽管妇女可以首先提出离婚这项权利,属于一种否定的赞成,却产生了重要的平衡效果。它不仅可以使妇女摆脱不平等的婚姻关系,而且具有制约丈夫强行控制权的作用。因此,权利有助于把强制性权力转化成平等的交往。同样,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所以,我们只有在对对方承担责任、使特权与义务相平衡的情况下,权利才有助于消解粗暴的权力。 

        总之,纯粹的亲密关系不是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诚如布迪厄所言,我们只有通过无时无刻的、不断从头开始的努力,通过彻底的反思性,才能使爱情的“迷人岛”这个封闭与完全自给自足的世界脱离算计、暴力或利益的冰冷海水。只有这样,亲密关系才能超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取舍甚至主体与客体的区分,达到融合和相通的状态;恋爱主体才能“迷失在彼此之中”而不丧失自我;爱才能更永恒、更完美,更接近于我们所向往的至善至美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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