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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政策调整与非寿险产品创新

  逐步扩大保险投资比例与投资范围

  目前保险投资面临两大问题:一是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二是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受限制从而使得保险资金运用不能产生高收益的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应该辨证地来看:(1)关于投资渠道问题上。如果配套措施没有效跟进,相关条件不具备,过快放开投资渠道非但产生不了预期效果,还可能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尽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从目前来看,由于市场基础和投资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保险投资监管面临两难选择。(2)关于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受限制从而使得保险资金运用不能产生高收益的问题。根据保险产品的负债金额和时间的不同,负债通常可分成四种:第一种是负债金额和偿还时间都是确定的,如保险公司出售的担保投资合同;第二种是负债金额是已知的,但现金支出的时间安排是不确定的,最基本的类型是保险公司承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向保单受益人支付规定的给付金额;第三种是负债偿还的时间安排是已知的,但支出金额是不确定的,如一些浮动利率的担保投资合同;第四种是负债的支出金额和时间安排都是不确定的,如允许退保、存在保单贷款选择权或产品置换权等含“嵌入选择权”的产品(彭鹏,2002)。而根据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不同,保险产品又一般分为保险公司单独承担风险的产品、被保险人单独承担风险的产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产品。

  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不同,负债结构也就不同,对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的投资工具的要求也就不同。高投资收益往往对应着高风险,对传统产品和新型产品、长期产品和短期产品等不同类型的产品,以及保险公司的自有资产和代管资产,它们的最低投资收益率要求和风险承受主体最大可能承受的风险度不同,这就决定了必须将不同层次的资产与不同层次的负债互动,对投资的评定也不再是简单地将投资收益率作为单一的标准,什么样的资金应该追求多高的收益,是由资金的来源的性质和特性等决定的。对于保险负债的投资,包括对于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形成的负债资产的投资,最基本的任务是争取实际投资业绩超过公司平均的预定利率或者是事先承诺,防止利差损的发生,在风险可承受的界限下实现投资收益目标而不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在投资分红型产品发展较好的国家,随着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谨慎人”投资原则逐渐取代了“鸽子笼式”的数量限制,投资方式逐步多样化和证券化,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应的账户上的资金的投资方式与比例差异很大。即使是对于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只要是为了套期保值等预防性目的而不是用于纯粹的投机交易,所有OECD成员国都允许包括产险公司在内的各保险公司在资本金的投资活动中使用,且除法国、日本(仅限于寿险)、墨西哥、西班牙和瑞士之外,其他国家还允许保险公司在保单准备金的投资中使用。当然,不同的国情,尤其是保险市场的成熟度、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经济发展状况及保险监管能力,决定了不同国家的保险投资政策。

  截至今年,我国保险资金的应用余额8739亿元,从资金应用的渠道来看,约有4550亿元存入银行,占资金应用余额的52%;1400亿元购买国债,占16%;投向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830亿元和460亿元,其中,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左右,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封闭式基金的26.3%.根据国务院今年2月1日出台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九条意见,结合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需要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采用一刀切的过于严格的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并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监管政策至少应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考虑不同大类的资金的属性要求,循序渐进,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险投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实现投资对象的多样化,针对不同的产品和不同类型的消费者采用不同类型的基金工具和金融投资工具,多样化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之间,还能构成一个有效的投资组合。

  目前我国产险公司首选的投资范围可考虑:(1)货币市场中的国债、金融债券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2)公司债中的企业债券;(3)公司型的开放式基金。公司型的开放式基金除了具有开放式基金天然的优势外,如透明度高利于监控、流动性好顺应了保险资金的流动性要求、没有最高规模限制适应了保险资金的大规模投资、可随时赎回及申购利于保险资金的进出、随时申购和赎回机制决定了开放式基金具有优胜劣汰的市场约束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型的开放式基金还受公司法的约束,其法人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是完善的,保险公司不像在契约型基金中完全靠“用脚投票”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可改为“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并举;(4)封闭式的公司型基金。在这种投资对象中,我们看中的更多的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基金在某一类领域的专业化投资能力;(5)契约型开放式基金;(6)直接投资股市中的部分品种;(7)短期信托产品。从收益性来看,无疑目前的信托产品的收益率都比较理想,远高于债券市场同期限的投资产品的收益。在安全性方面,现有的信托产品也都采取了财政支持、资产抵押、第三者担保、贷款保险、银行信誉和信托公司自身的信誉等各种措施控制风险,故短期信托产品值得适度投资。

  严格的风险控制与产品创新模式的对接

  从保险发达国家投资分红类个人寿险产品创新的历史中可以看出,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创新的市场实现,除了要求有良好的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这个大环境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投资能力来满足投资分红类产品所承诺的回报要求,而且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既包括自己的直接投资能力,也包括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基金的风格判断能力、选择能力、组合能力及总体风险管控的能力(李开斌,2003)。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产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投资要与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相结合。一般地,负债主导型产品创新模式需要健全的资本市场和公司极强的投资管理能力;相反,资产主导型产品创新模式可能会使公司坐失良机。恰当的保险产品创新策略,可以化解许多潜在的风险。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只有采用负债主导型与资产主导型相结合的产品创新模式,即在产品创新的定价过程中,既考虑公司的获利能力,又考虑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才是既稳健又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模式(李秀芳,2003)。但即使如此,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还存在与其他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竞争的问题,因此,保险投资的风险收益比至少不能比别的投资工具差太多。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今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唐运祥:《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2)》,中国金融出版社,今年。

  3.彭鹏:《寿险资产经营》,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博士后站,今年。

  4.魏华林、李开斌:《中国保险产业政策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今年。

  5.李开斌:《国外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创新的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今年第11期。

  6.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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