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良资产:现状、成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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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制不健全。随着我国经济立法和金融立法的加强,可供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只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比如对恶性逃废银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无形中助长了企业逃废债的倾向。从执法的角度分析,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突出,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依法维权工作被动。 三、对策建议 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1.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二次剥离。我国新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但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没有剥离干净,仍然遗留相当大的一部分。为此,应尽快实施二次剥离,以充分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处置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能够轻装上阵。在剥离范围的选择上,应把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形成,具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不良贷款,实施完全剥离,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后,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应予以剥离。 2.政府要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实施企业信誉工程。(2)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社会化。当前我国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专门的肌构,广泛收集工商、海关、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准确可靠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初步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的网络化信用体系,尽可能地解决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3)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规范其行为。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1)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要在除特殊行业外的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投资结构,引人大量的非国有的其他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一类是公司法人股东,指工商企业法人股东;一类是机构法人股东,主要形式有各种基金组织、保险公司等)和个人股东,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具有可交易性和可竞争性,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增加,将彻底改变过去由银行独揽风险的状况,减轻信贷压力,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企业改制将涌现出新的优良客户群,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2)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缺陷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要杜绝不良贷款继续大量产生,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国有商业银行在积极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应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真正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全责,以此来硬化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债务契约的约束。只有这样,国有企业高负债率、低效率和国有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比率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4.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活化信贷资产存量。(1)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机制,加大清收力度。一是全面落实岗位清收责任制,做到还款金额和还款来源、还款时间三落实,坚持按责任计划实施盘活和收息工作。二是领导带头,挂点清收,以点带面,推动全盘。(2)因户施策,分类清收。对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钉子户和赖债户,可通过变卖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办理了资产抵押贷款已无生存可能的企业,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挽回部分贷款损失;对有一定的有效资产或保证人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采取改变抵押或变换借款主体、追索保证人等办法,降低贷款风险;对能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付息、发展前景较好的,但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成为铺底资金的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采取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3)国有商业银行要成立不良贷款管理中心,实行专业化特别经营,坚持集中管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原则,对锁定后的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清责任、专业处置。针对不良贷款项目“处在深闺无人知”的状况,建立和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的二级市场。(4)加大创新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如,银行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人,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债权或股权,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以整体打包出售、信托方式、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5)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从中寻求盘活良策。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加强信息采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向,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信贷人员不仅要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定,更要参与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把银行信贷管理贯穿于企业转制的全过程。对于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防止悬空贷款行为。 5.强化信贷管理,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1)强化以人为中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信贷人员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要推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专家治行,比例淘汰”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等级化管理。(2)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使新增贷款建立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3)对贷款企业开展整体分析。这是保证贷款合理投放和贷款质量的基础工作。一是了解市场环境,分析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的因素。二是结合对贷款企业实地深入考察来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包括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比率分析两部分。前者用来评估财务报表中每个项目,后者用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财务报表分析多注重各项目的数量、规模尤其是质量分析;财务比率分析多采用相关比率,如流动比率、成本费用率等。三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分析。主要包括:企业管理者的素质,贷款企业的产、供、销及设备管理情况,贷款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四是分析贷款企业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分析贷款企业的内部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分析企业有无明确的岗位职责、授权与相互制约机制,分析企业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依照贷款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决定是否给其贷款。(4)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约束与激励相对称的机制,实现贷款管理的责、权、利统一。对积极发放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的信贷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形成不良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从而鼓励员工发放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5)开展公关营销活动,不断拓展和培植优质客户群体,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前银行竞争主要是争夺优质客户。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走势和银行选定优质客户的标准,通过对经营环境中已拥有的客户资源与潜在的客户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时刻掌握优质客户情况,并据此做出巩固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的公关营销策略,按照贷款客户质量确定授权、授信额度,提高贷款营销效率。对银行的老客户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优质、一般、限制、淘汰等层次,对有发展潜力、有市场的优质客户和重点行业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一般客户,限制、淘汰不良客户,分批退出低效信贷市场。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纳入全行统一管理,按比较效益原则,在更大的空间选择更优质的客户,培植优质客户群,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6)构筑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系统程序,包括风险防范机制、风险分散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及风险法律机制,使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都处于系统管理之中。(7)完善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制度,注意跟踪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要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贷款管理稽核,及时认定临界贷款,并对临界贷款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监测,保证贷款的完整性。 6.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1)充实、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素质。(2)逐步实现五个转变:即金融监管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法治为主,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做到让银行自主经营;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监管为前提,风险监管为主;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对银行的“三性”指标进一步量化,增强指标考核的真实性、可操作性,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从依靠传统监管方法为主转向依靠现代化监管方法为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由外部监管为主转向外部监管与自身监管相结合,银行业的自身监管应通过银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来约束,靠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银行内部监督机构进行。(3)逐步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规定的“能做什么”,转变为“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4)提倡适度监管,鼓励适度竞争,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制约公平竞争。(5)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对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视情况给予机构降格、缩小业务范围、取消其主要负責人任职资格等处罚。 7.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保全费产。(1)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2)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3)对《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4)建立和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5)加大银行债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司法机关应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借款人利用各种形式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行为得到严厉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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