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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阶段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若干分析

  (三)企业内部法人结构不合理,会计监督支持力度不足

  随着企业制度的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组织机构都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即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之下分别设立监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三者之间由上而下存在业务指导关系。而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一般都由政府任免,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经营者往往集董事长、总经理于一身,既是董事会决策者,又是经营班子的领导人,同时又控制了监事会,权力过于集中,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财产监督的力度明显不足。

  (四)企业经营者与下派会计人员责权分配不均

  企业的经营者接受行政任命后,在很大程度上便拥有了所在企业的人、财、物等企业资产的使用、处置及分配的权力,是企业资源的所有者的代表,这些权力明显大于会计人员的财务监督权力挫群雄。会计人员在接受委派后,受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要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监督责任。在责权利的分配中,责任明显大于权力和利益,这样,在缺乏有效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失衡的权责分配容易挫伤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监督工作的持续开展。

  四、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所存在问题的化解思路

  会计委派制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市场经济无法自我调节会计信息的供需矛盾中,发挥政府监管的职能,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统一管理,建立起以会计监督为核心,政府与市场相互作为的监督约束机制。它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与该项制度的适配机制,使会计委派制度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监管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外部经营环境的治理

  1.建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协调行为规范

  会计委派制的推行具有政府经济职能和行政权力兼容的特征。政府在对市场行使经济调控职能的同时,必然会融入行政监管的手段,从而产生政府经济行为的非市场依托性,政府法规模糊性以及相互之间缺乏稳定性、配套性和层次性等复杂的现象,因而导致一定程度的市场运行秩序紊乱、影响社会资金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会计委派制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非协调现象,比如,《企业法》、《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对会计人员的任免权,《会计法》第36条也有此类规定,其中只是强调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的任免权在国务院。因此,亟待制定与之配套的制度,把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单位和受派单位应尽的职责、权限、义务以及与受派单位的关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并要考虑相关规定的一致性和配套性。

  2.改革产权制度

  产权的明确界定,是会计工作规范运行和会计信息生成的基础。现行产权制度的最大弊病是只有形式上的所有者,而无事实上的所有者。这种产权真正主体的缺位给国有企业经营者留下了很大的权力空间,无论采取何种监督方式,都会使监督力量显得单薄。因此,在塑造公有产权主体后,有必要改变竞争性产业的一元化产权结构,变一元化格局为多元化格局,使产权主体真正能行使所有者权力。

  3.加强法制建设

  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经济责任终身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经营者加强法律约束,强化执法力度。

  4.培育职业经理人

  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上岗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变国有企业干部行政任命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改变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痼疾。

  5.尽快培育会计市场。

  建立如会计公司等会计人员市场,促进会计人员合理流动。如对国有企业聘用的财务总监,由产权部门在会计公司招聘,在聘用期间,按能力大小获取报酬,一旦解聘,又回到会计公司。

  (二)内部法人结构治理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关资料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市场能敏感地对公司的会计信息作出反映的情况下,企业代理人会自愿接受监督,披露信息。因此,根治公司治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途径是从产权角度考虑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政府花大力气进行监管的非市场化成本。

  1.规范董事会建设

  在一元化的国有企业内部,董事会是最高领导机构,但董事会、总经理一人兼任或经营班子成员多是董事会成员等情况的存在使得企业董事会徒有虚名。因此,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董事会的建设,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变一言堂为群言堂。

  2.加强监事会建设

  由于监事会成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需在服务企业支取等原因,监事会在一些企业实际上已是一个摆设,并不能按产权单位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与日常的会计监督也不能相互支持、配合。因此,必须改变监事会人员组成与薪水支取方式,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3.明确界定委派人员的权力与责任

  从制度上保证委派人员深入企业各个环节,有机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从待遇上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从激励机制上激发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从法律责任上划分监督人员的责任与经营者的责任,使责权利相匹配。

  (三)建立和完善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机制

  从目前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情况来看,会计人员由原来的单位负责人完全领导转变为由所有者或政府领导,这样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者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但为了保证有效执行服务和监督的职能,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因为会计人员作为经济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免产生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行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一系列机制:一是建立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并使报酬与会计人员正确履行其职能的风险对称;二是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的管理制度,以保证正确完成受托任务;三是建立会计人才市场,形成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会计人才的良性流动机制。

  (四)建立外部监督体系

  外部监督体系是一种有效的评价手段,它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方式进行。如独立、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评价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会计委派人员监督效果的有效评价尺度,通过外部审计为会计委派效果的评价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这样做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

  会计人员自身水平的提高,是现有会计委派制度作用加强的必要条件。只有全面掌握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会计人员才有可能加大监督力度,深化监督深度。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只要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国家作为公法人所导致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会计委派制就可行并会继续存在下去。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见效快、费用省的好办法。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会计委派制将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2] 王满等。关于会计委派制的经济学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1.(10)

  [3] 袁晖。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探讨[J].经济师。2002.(5)

  [4] 浦战兵。我看会计委派制[J].北京财会。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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