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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生成方式片论之

大抵在西周初年,今本《诗经》中的《颂》和《大雅》,即以祭祀乐歌的身份构成正乐的主体;而《国风》的大部分类别,亦作为“乡乐”[51],而有了基本的乐器组合。其后,人们将堂下之歌称为“诗”,堂上之歌称为“雅”,庙堂之歌称为“颂”,诗歌的分类既依据仪式的分类[52],同时也是表演方式的分类[53],要之皆为不同行为方式的分类。但是,其中堂下之歌(即所谓“诗”)采用合唱形式,把风、赋、比、兴四种歌唱方法揽括于一身,而赋、比、兴作为乐诗体式的分类则逐渐湮灭无闻了。因此,这种诗、雅、颂的三分法,已经呈现出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变迁的征兆。 到周道衰败、王室东迁之时,一场剧烈的礼乐变革,导致宫廷仪式所用的堂下之歌和堂上之歌都成了正歌与变歌的混合,乐师将诸侯之诗与雅歌合编为一集,以《诗》的名称广泛流行,这大约发生在公元前七世纪[54]。这时,《诗》作为赋诵讽谏的文本方式及其功能特征渐趋突显,而作为仪式的行为方式及其功能特征则愈益淡化。至晚在公元前6世纪末,《颂》与《风》、《雅》被合编为一集[55]。到襄公二十九年(前544)季札到鲁国观乐时,《风》、《雅》、《颂》已经成为季札所观“周乐”的基本分类。 公元前484年前后,孔子整理“诗三百”,“纯取周诗”[56],把各国流传的不同编次的《诗》重加董理,统一于“始于衽席”的“四始”序列: 《关睢》之乱以为《风》之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57] 所谓“四始”的序列,与今本《诗经》的结构正相一致。可见,孔子对《诗》的类分,已基本上根据的是其篇章类别的文本方式,而不是歌诗的行为方式了。至战国荀子(约前313-前238),在《荀子·儒效》篇中,更具论《诗》中《风》、《雅》、《颂》之大义[58],可知此时《诗》分三体已为沿袭久远的成说。 关于《风》、《雅》、《颂》的分类依据,宋人郑樵(1102-1162)之说最为简要: 乡土之音曰“风”,朝廷之音曰“雅”,宗庙之音曰“颂”。[59] 也就是说,风、雅、颂,就艺术形式而言,表现为音乐类型风格的差异;而就所用场合而言,又表现为乡土、朝廷、宗庙的差异[60]。简单地说,“风”即地方的乐调,“国风”即各地区的乐声;“雅”是中原正声,即西都的乐调,其中《小雅》章少节奏简,《大雅》章多节奏繁;“颂”则是宗庙祭祀的乐调,声乐特缓[61]。音乐类型风格亦可就诗歌体制见出,如“风”多为民歌,大都采用重章叠句;“雅”用雅言写作,基本上是严整的四言诗;“颂”为宗庙乐歌,因其配合歌舞,一般比较短小,不太讲究句式的整饬[62]。 综括而言,《诗经》中《风》、《雅》、《颂》的类别区分,既有文体形态之“体”的差异,也有文体功能之“用”的差异,是“体用不二”的[63];而在“体”的差异中,既有文体内容意旨之“义”的区别,也有文体形式风貌之“例”的区别,是“义例合一”的。“体用不二”,“义例合一”,这正是中国古代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要义。西晋挚虞(约245-约312)编纂《文章流别集》,南朝梁萧统(501-531)编纂《文选》,便都是以这种“体用不二”、“义例合一”的文体分类思想作为指导,不仅将它作为类分文体的基本依据,而且将它作为文体排序的基本依据,这在后世的总集编纂中形成了深厚的传统,并成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显著特征[64]。   四、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 从《尚书》与《诗经》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首先,文体分类的原初形态无疑是以不同的“言说”方式作为分类标准的。而“言说”方式的区别,要么依据不同的言说者与言说对象之间的特定语境,如《尚书》中的“谟”、“诰”、“训”;要么依据不同的言说场合与言说功能,如《尚书》中的“誓”、“命”;要么根据言说者不同的传述方式,如“六诗”原本即用以指称六种不同的乐歌方式。“言说”方式是人类特殊的一种行为方式。恩格斯指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彼此相属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因此,科学分类就是这些运动形式本身依据其固有的次序的分类和排列,而科学分类的重要性也正是在这里。”[65]文体分类正是基于人类“言说”方式“本身依据其固有的次序的分类和排列”的。 其次,当一种“言说”方式被人们约定俗成地确认为某一“类名”以后,与这种“言说”方式相对应的文辞样式就形成特定的文本方式,而这种“言说”方式的行为特征同时脱胎换骨地成为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形态特征。这种文体形态特征往往易于识别,也易于标识。例如在今文《尚书》中,《汤诰》、《大诰》、《召诰》、《雒诰》等“诰”体,《甘誓》、《汤誓》、《牧誓》、《鲜(费)誓》、《秦誓》等“誓”体,《顾命》、《文侯之命》等“命”体,就是具有特定的文体形态特征的文本方式。 再次,一旦形成具有独特的文体形态特征的文本方式,人们就可以依据这种文本方式来进行篇章的归类,将文本方式相类似的篇章类聚到共同的“类名”之中,“以类相从”地区分不同类型的文体,从而形成一定的文体序列。正因为如此,“风”、“雅”、“颂”最终从“六诗”中破腹而出,成为孔子类分《诗》时所依据的文体类型。而孔颖达以“六体”、“十体”为标准归纳《尚书》的所有篇章,虽然过于拘泥甚至牵强,却同样鲜明地体现出这种“以类相从”的分类观念。 最后,在文本方式的类分中,“类”的相似性成为某一种文体独特的形态特征,而这种形态特征恰恰根基于这一文体独特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也就是说,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变迁的结果,是特定的社会行为方式的特征最终积淀到某一文体形态之中,成为这一文体形态的本质属性,而不能从其文本方式中剥离出来了。英国学者巴里·巴恩斯(Barry Barnes)等人指出:“当人们进行分类时,人们几乎总是求助于因袭的概念和分类,并且运用这些已经存在的概念去标记他们遭遇到的任何新的对象和实体。在这种意义上,所有对事物的分类都是社会性的。”[66]的确,经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文体分类的社会性深深地蕴藏于文体的文本方式之中,并由文体独特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得以彰显。如果仔细考察春秋战国时期人们“赋诗言志”的活动,我们将会更为深刻地认识这一社会文化现象。   今年10月22日定稿   附记:本文的二、三、四节,曾以《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为题,发表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今年第1期。本文与下一篇文章的概要,则以《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为题,于今年11月22日-25日在广州中山大学主办的“中国古代文体史与文体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发表于《学术研究》今年第1期。    
 
[①]所谓“言说”,包括“言”、“诵”、“歌”等行为方式。《尚书·舜典》云:“诗言志,歌永言”,《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页131。《汉书·艺文志》云:“不歌而诵谓之赋。”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30,页1755。 [②]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52,《十三经注疏》,页809。 [③]又《礼记正义》卷19《曾子问》郑玄注云:“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读之以作谥。谥当由尊者成。”《十三经注疏》,页1398。 [④]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卷2,页176。 [⑤]参见邓国光:《〈周礼〉六辞初探——中国古代文体原始的探讨》,台北汉学研究中心《汉学研究》第11卷第1期(1993年6月),页319-338。 [⑥]毛亨乃西汉初人,一说鲁(郡治今山东曲阜一带)人,一说河间(郡治今河北献县东南)人。但《汉书·儒林传》仅言:“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不言其名。东汉郑玄《诗谱》谓:“鲁人大毛公为《故训传》于其家,河间献王得而献之,以小毛公为博士。”亦不言其名。三国时吴人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认为,孔子删诗授子夏,数传至荀子,荀子“授鲁国毛亨,毛亨作《诂训传》以授赵国毛苌,时人谓亨为大毛公,苌为小毛公,以其所传,故名其诗曰《毛诗》。苌为河间献王博士。”而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叙录》引三国时吴人徐整说,所言传授世次与陆玑说不同。 [⑦]《毛诗·鄘风·定之方中传》,《毛诗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页316。 [⑧]魏征等:《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卷35,页1090。 [⑨]郭绍虞:《提倡一些文体分类学》,《复旦学报》1981年第1期。 [⑩]以上均见王充:《论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20《佚文篇》。 [11]王应麟:《玉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51,“汉蔡邕《独断》”条。 [12]《南齐书·礼志上》云:“汉初叔孙通制汉礼,而班固之志不载,及至东京,太尉胡广撰《旧仪》,左中郎蔡邕造《独断》,应劭、蔡质咸缀识时事,而司马彪之书不取。”《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卷9,页117。参见傅刚:《〈昭明文选〉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页78-79。 [13]蔡邕:《独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上。 [14]参见跃进:《〈独断〉与秦汉文体研究》,载《文学遗产》今年第5期,页11-25。 [15]刘熙:《释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首。 [16]《尚书序》:“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释文》:“书者,文字。契者,刻木而书其侧。故曰书契也。一云以书契约其事也。”《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3。 [17]《尚书序》:“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3。《庄子·天运》:“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自以为久矣,孰知其故矣。”郭庆藩:《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61),卷5下,页531。汉人习称六经为“六艺”,见《史记》卷61《伯夷传》、卷87《李斯传》、卷121《儒林传》等。刘歆编纂《七略》,其一即为《六艺略》。 [18]徐师曾:《文体明辨序》,徐师曾著、罗根泽校点:《文体明辨序说》卷首,《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页77。 [19]袁宗道著,钱伯城标点:《白苏斋类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卷7《刻文章辨体序》。 [20]参见饶龙隼:《〈书〉考原》,载王小盾编:《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页57-95。 [21]《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4。刘知幾《史通·六家》亦云:“盖《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刘知幾:《史通》(《四部丛刊》影印本),内篇卷1。 [22]《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23]春秋以前典籍称引《书》篇,也多有以誓(如《太誓》、《汤誓》、《禹誓》等)、诰(如《康诰》、《仲虺之诰》等)、命(如《誓命》等)命名的。见饶龙隼:《〈书〉考原》,《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79。 [24]参见刘起釪:《尚书学》,收入中华孔子学会编辑委员会:《国学通览》(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页341,页340。 [25]吴讷著、于北山校点:《文章辨体序说》,《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页12。 [26]刘起釪:《尚书学史》(订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页9;刘起釪:《尚书学》,页340。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今年7月),第三章《〈尚书〉的文体分类及行为与文本的关系》,页32-36。朱自清说:“平时的号令叫‘诰’,有关军事的叫‘誓’。君告臣的话多称为‘命’;臣告君的话却似乎并无定名,偶然有称为‘谟’的。”朱自清:《经典常谈》(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新版),页20。 [27]傅修延说:“《尧典》述载尧舜的言行,自然被人视为经典,但尧舜远在书册出现之前,因此‘典’字必为后世的尊崇者所加。”傅修延:《先秦叙事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页161。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4。 [28]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1,页37-38。 [29]姜亮夫说:“求之于《尚书》中的典谟训诰之类,并不是因为要分别文体形式,才锡以嘉名。”姜亮夫:《文学概论讲述》(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页128-129。 [30]《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31]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页30。 [32]于雪棠说:“那些表面看来是以人为中心命名的,其背后隐藏着以行为动作为中心的意识。纯粹以人名命名以及篇中有人名的篇章,很明显可以分为与行为动作有关的两种类型:一、篇名中的人,是动作的发出者。……二、篇名中的人,是动作的接受者。……一句话,命名是以行为动作为轴心进行的。”《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8。 [33]徐师曾据此解释“诰”体,云:“按《字书》云:‘诰者,告也,告上曰告,发下曰诰。’古者上下有诰。故下以告上,《仲虺之诰》是也;上以告下,《大诰》、《洛诰》之类是也。考于《书》可见矣。”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页115。而于雪棠则认为:“狭义的诰,指的是上告下。而对上告下,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从政治尊卑角度,指君告臣,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告语。……二是从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关系角度理解,指长辈对晚辈的告语”。《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5。此说更近于事实。 [34]方东树:《仪卫轩文集》(清同治七年[1868]刻本),卷7《复罗月川太守书》。 [35]《尔雅序》称:“《尔雅》者,所以通诂训之指归,叙诗人之兴咏,总绝代之离词,辩同实而虚号者也。”《尔雅注疏》卷1,《十三经注疏》,页2567。该书中即多有对相同行为方式的不同命名,如卷1《释诂上》云:“如、适、之、嫁、徂、逝,往也”,“赉、贡、锡、畀、予、贶,赐也”(页2568),“命、令、禧、畛、祈、请、谒、讯、诰,告也”(页2570);卷2《释诂下》云:“禋、祀、祠、蒸、尝、禴,祭也”(页2574),“监、瞻、临、莅、頫、相,视也”(页2575),“崩、薨、无禄、卒、徂落、殪,死也”(页2577);等等。 [36]《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37]《史通》,内篇卷1《六家》。 [38]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文史通义校注》,页31。 [39]林之奇:《尚书全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7《禹贡》篇序。 [40]《春秋左传正义》,卷39,《十三经注疏》,页2006-2007。 [41]《论语注疏》,卷9,《十三经注疏》,页2491。 [42]上海师范学院古籍整理组:《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页216。郑玄《商颂谱》引此语,孔颖达《正义》解释道:“然则言校者,宋之礼乐虽则亡散,犹有此诗之本。考父恐其舛缪,故就太师校之也。”《毛诗正义》卷20,《十三经注疏》,页620。正考父是周末宋国大夫,据说是孔子的七世祖,他校对《商颂》,有人认为是中国历史上从事校勘的开端。 [43]《周礼注疏》,卷23,《十三经注疏》,页795-796。 [44]此说为刘歆首创,见贾公彦《序周礼废兴》,《周礼注疏》卷首,《十三经注疏》,页635。历代持此说者为最众。此外尚有作于西周、作于春秋、作于战国、作于周秦之际、作于汉初、刘歆伪造等说法,参见彭林:《三礼学》,收入《国学通览》,页360-361。按《周礼》原名《周官》,据《汉书·河间献王传》等书记载,该书是汉武帝开献书之路时入于秘府的“古文先秦旧书”。《周礼》所叙大致是与王权分封制相适应的官制系统,因此它无疑是反映西周社会制度的文献。参见刘起釪:《〈周礼〉真伪之争及其书写成的真实依据》,载《古史续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 [45]《毛诗正义》,卷1引《郑志》,《十三经注疏》,页271。 [46]《周礼注疏》,卷23,《十三经注疏》,页796。 [47]以六体解“六诗”,参见章学诚《检论·六诗说》、《国故论衡·辨诗》;朱自清:《诗言志辨·比兴》,载《朱自清古典文学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郭绍虞:《六义说考辨》,载《中华文史论丛》第七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48]王小盾:《诗六义原始》,载《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页4-20。 [49]其后《毛诗序》将乐之“六诗”改称为《诗》之“六义”,已有偷梁换柱、混淆视听之弊。而孔颖达《毛诗正义》复据此解释所谓“六义”,云:“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交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这就是所谓“三体三用”之说。宋朱熹也说:“《风》、《雅》、《颂》者,声乐部分之名也;赋、比、兴,则所以制作《风》、《雅》、《颂》之体也。”“六诗”原则上是诗体的分类,“六义”原则上是诗用的分类。至“六义”之说盛兴,“六诗”之本义遂渐趋湮灭。参见王小盾:《诗六义原始》,《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2-3。 [50]王小盾:《诗六义原始》,《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24-25。 [51]“乡乐”亦即春秋以后人们所说的“风”。见郑玄《小大雅谱》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卷9,《十三经注疏》,页402。 [52]参见《仪礼·乡饮酒礼》和《燕礼》,《仪礼注疏》,卷8、卷14,《十三经注疏》,页980-992,页1014-1026。 [53]孙诒让《周礼正义》释《周礼·春官·籥章》中“豳诗”、“豳雅”、“豳颂”时指出:此三“豳”诗同而声异,皆用《豳风·七月》,而“豳诗”以土音为声,“豳雅”以王畿音为声,“豳颂”以宫庙大乐为声。王小盾进而论定:“诗代表人声,雅代表弦乐,颂代表舞乐。”王小盾:《诗六义原始》,《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38。 [54]例如,据《左传》,桓公六年(前706)郑太子忽引《大雅·文王》,闵公元年(前661)齐管敬仲引《小雅·出车》,僖公五年(前655)晋士蒍引《大雅·板》,僖公九年(前651)秦公孙枝引《大雅·皇矣》与《抑》,僖公二十八年(前632)晋臼季引《邶风》,均称“《诗》曰”云云。 [55]例如,据《左传》,宣公十一年(前598)晋人郤成子引《周颂·赉》,成公二年(前589)齐臣宾媚人引《商颂·长发》,均称“《诗》曰”云云。 [56]班固:《汉书·艺文志》,《汉书》,卷30,页1708。 [57]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卷47《孔子世家》,页1936。 [58]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页133-134。 [59]郑樵:《通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卷75《草木昆虫略·序》。 [60]孔颖达在《毛诗序》疏文中已说:“诗体既异,乐音亦殊,《国风》之音,各从水土之气,述其当国之歌。”《毛诗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271。宋人戴埴《鼠璞·十五国风二雅三颂》也说:“予谓求诗于诗,不若求诗于乐”,“以乐正诗,则《风》、《雅》与《颂》,以声而别”。戴埴:《鼠璞》(《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1]参见聂石樵:《先秦两汉文学史稿·先秦卷》(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页59-67。 [62]参见赵逵夫:《〈中国文章分类学〉序》,《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页53。 [63]以“体”、“用”论文体,参见顾尔行《刻文体明辨序》:“虽然,文有体,亦有用。体欲其辨,师心而匠意,则逸辔之御也。用欲其神,拘挛而执泥,则胶柱之瑟也。《易》曰:‘拟议以成其变化’。得其变化,将神而明之,会而通之,体不诡用,用不离体”。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卷首,《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页75。 [64]参看郭英德:《论历代〈文选〉类总集的分体归类》,载《中国文化研究》今年秋之卷(今年8月28日),页1-17;郭英德:《论〈文选〉类总集文体排序的规则与体例》,将刊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今年第2期。 [65]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页149。 [66](英)巴里·巴恩斯等:《科学知识:一种社会学的分析》(邢冬梅、蔡仲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页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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