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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税合一”的设想


    三是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会对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在我国当前仍以流转税为主,适当地、合理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是可行的。况且,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框架内进行。通过各税种间的协调运作,财政是可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税率的确定应该顾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合考虑,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略高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目的在于为合理的税收优惠规定提供一定的空间。建议税率定在25%~28%之间比较合适。
    三、税收优惠的设置
    首先,应该按照WTO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税收优惠应由过去的“身份型”向“行为型”转变,做到同一经济范围内的相同经济行为享受的政策待遇要一致,不能设置歧视性税收优惠规定。对本国法人和涉外法人在税收待遇上应一视同仁,使内外资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对西部实施适当的区域性优惠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治税思想也应该冲破旧框框和旧体制的约束。对西部的税收优惠不能再简单地走从前东部优惠的老路,而应把改善投资环境,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制定政策的基点。事实上,税收在
促进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应体现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深化中,如增值税的转型和资源税的完善都将有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
    再次,变直接减免为主,为间接优惠为主。所得税的优惠不能限于降低税率、减免税额,更多的应采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尤其对科技发展设置的税收优惠应体现间接优惠为主的原则。这样既可以防止税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又立足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了政策的实效。
    四、税款归属的划分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纳税人隶属关系为标准的税源分享式所得税分税制。这种分税方式目前已显露出种种弊端:难以界定分税的明确范围;强化了企业的政府从属观,增大了地方干预企业的可能性,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事实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由于投资者互相投资参股的形式越来越多,隶属于不同政府的企业投资者结构越来越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再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税源,在征管技术上已存在诸多困难,企业所得税管理体制和分享办法也应相应改革。
    目前,我国税收理论界比较一致的设想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特点,以及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将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至于是分率共享还是分成共享,是由一个部门征收还是由两个部门分别征收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根据税收成本原则,对同一税种的同一纳税人来说,应当只有一个税务机关进行征管。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实行分税制国家的做法,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比例分别划入中央与地方财政,避免两个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抢税源的现象,也便于从总体上把握企业所得税制建设和政策选择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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