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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探讨


  (二)完善税收法律。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首先,我国的IT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极需要政府的扶持;其次,它的收入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如果开征新税将阻碍其发展,如BtoB  Btoc(特别是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形式,就不应开征关税以保持其国际邮件服务。因此电子商务征税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修改与弥补实现对网上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2、税负应公平,保持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的相同的税率。如前所述,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
   3、居民管辖权与国家(地域)管辖权并行。如前文所述,单纯的使用地域管辖权在互联网上是行不通的,这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然而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无法征税情况。两者相结合将可以完善公司网站还是个人网站提供商务服务以及国内与国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三)完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现在,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保证网上商务的安全与保密,减少不法网站的营销活动,减少商务网站受到“黑客”的冲击,打击盗版等为IT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具体的征管措施
  (一)开发税务软件及建立自动税收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用于企业自行报税与消费者网上选购商品自行扣税,因为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上的数据,连接电子银行数据,使征管依据更加充分。在建立这个系统时,可以参照电子银行的设立方法,用户下载软件,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等方法。
  (二)在申请域名时同时增加税务登记资料。由于网址的后辍有“.com”、“.net”“.org”“.cn”表示有不同含义。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是公司网站(“.com”),所以有申请这一类网站时同时进行(补充)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可以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及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
  (三)其他征管措施。
   1、截留网上银行与网站公司交易记录。因为网上交易没有纸质凭证且容易偷逃税款,所以截留网上银行与其交易数据,特别是电子货币交易数据则是最好的赁证。这一方法按资金流向记录,在收取外国网站在我国进行交易的税款是比较有效的。
    2、对于网上零售商品,在没有完善税收系统前则宜实行定额定期计征方法;对于网上的广告收入,则要求按合同或发票金额计征。因为在我国网零售业务主要还是通过现金交易,且发票单据不齐,所以采取按网上销售物品总额为计算依据定期定额计征。但如果该公司通过电子银行交易,由于可以截留交易数据作为凭证,则应按销售额计征。而网络公司的网上广告业务一般会签订合同及开具发票,所以可以按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计征。而对于中介性质的电子商务应按取得的代理收入为征税依据。
3、建立网上稽查部门。可以参照现时的税务稽查系统,定期稽查在我国注册的网站,对电子商务公司在互联网的业务实施网上观测与其自报数作比较,观测该企业纳税是否正常,核定税款是否合理。定期上门稽查帐册发票等方法规范网站公司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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