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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一致性


2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金融监管中明确而有限的分工
  从广义上来看,金融监管可以分为防御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目前,银监会主要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银监会的这些职能,都是属于预防性监管的范畴,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降低金融风险而采取的事先监管。
  目前对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在金融监管分工上的规定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目前的分工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效力的层面上来,银监会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尚不具备。第二,对银监会监管内容的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第三,没有对诸如外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现金管理、存贷款利率监管做出清晰的界定,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某些方面监管失控。考虑到目前银监会的实际动作状况和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威望,对这些事务的监管可以由中央银行代为执行,在恰当的时候移交给银监会。
3 中央银行要与银监会在银行监管中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
3.1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一般认为,分设体制下央行履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担当最后贷款人,不必再直接介入各银行机构的监管。但问题在于,央行将因此不再能通过监管主动获得关于各银行稳健状况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状况的一手信息,却还必须决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救助。这样,在紧急情况下,央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如何能作出正确决定?因此有必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让银监会与央行进行直接而全面的信息交流。
  从本质上说,央行需要的不是监管权本身,而是行使监管权能获得的信息。在现实中,往往还存在导致信息共享机制不充分的原因:首先,行政权分享与协调过程中的摩擦可能会成为信息充分交流的障碍。其次,问题可能不在于银行监管机构是否愿意向央行充分提供信息,而是独立监管机构自身的重要法定职责———客户保护以及其侧重于执法的专业特征,决定了其需要获取的信息偏重于银行是否合规方面,而央行关注的重点是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侧重于宏观问题的信息,银监会获取的信息可能无法真正满足央行的需要。
3.2 建立和完善“一行一会”和“一行三会”框架下的协调机制
  首先, 银行监管不可能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那样真正独立于央行。因为央行是基础货币和最后贷款的唯一提供者,必须对支付清算系统、货币市场和货币总量给予直接的控制和监督,而银行体系发生任何重大问题都不可避免地会对这些方面产生影响,所以银行监管机构和央行的工作必然会密切相关。在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内部分离后,以前央行内部的利益冲突就转化为公共层面的政策冲突。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有助于使公共层面的政策冲突成本小于央行内部的利益冲突成本。其次,健全以中央银行为总牵头机构,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参与的“一行三会”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要及时沟通有关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措施。
3.3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我国目前仍面临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艰巨任务,银监会设立后,尽快落实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的正式协调与合作机制,并尽量减少体制转换成本,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同时,我们还需认识到,金融不稳定的风险不仅仅是在经济过渡阶段由缺乏经验引起的,即使在成熟的制度中,金融市场也存在不稳定的倾向。所以,维护金融稳定不仅是危机情形下央行化解风险的临时职责,而且还是一项持续的职责。
3.4 银监会应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
  我们一般将银监会的的监管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它的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是,它也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宏观层面,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为降低金融动荡给经济运行带来的成本,也包括减低政府决策形成的道德风险成本,所以近年来对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负有主要责任的银监会应当注重负责控制系统风险的央行的宏观分析,将宏观预期因素融入日常监管之中。
参考文献
1 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2 石全虎. 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分析.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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