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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稳定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3.1 全体公民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但国家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产权主体,真正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是全体公民。但对每一个公民来讲,其并没有足够的动机、资源和能力去监督银行。国家政府可以看作是每个全体公民的代理人,然后政府通过具体的行政机构把经营权利交给其委派的官员行使。这时,一方面国家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追求银行价值的最大化并不是其最重要和唯一的目标。另一方面,对于实际行使经营权的政府官员来讲,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出现极大的不匹配,而且政府官员的首要目标是行政目标而不是所有者目标。这种从全体公民、中央政府、管理机构一直到经理人员之间的具有行政性的层层委托代理关系,使作为所有者的全体公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其控股股东基本上仍是国有企业,使得这些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带有行政色彩并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普通股股东无法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3.2 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强,鼓励了经营者的漠视风险和欺诈行为
  与行政体制高度一致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一方面使得银行的贷款决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另一方面使得总行对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缺乏监督和控制。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制定的薪酬制度,不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反而增长了经营者进行欺诈和权力寻租的动机。例如,广东佛山的冯昌明与工商银行广东分行、佛山分行等有关银行高层管理者内外勾结,涉嫌骗取贷款70多亿元。
3.3 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尚未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一是通过股价变化和接管威胁,进行产权交易的资本市场可以起到约束公司管理层的作用。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没有这样一个资本市场,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而大大削弱了资本市场的对管理者的约束作用。二是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倾向开始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银行业市场仍然处于金融抑制下的行政垄断状态。在政府的普遍而深入的保护和干预下,使得本来在金融体系中就居于绝对主导的银行业忽视了风险控制和经营绩效的改善。三是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企业经理作为人力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市场对经理在知识、经验、诚信度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评价。但银行经理人员的选择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4 完善中国商业银行治理,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
  完善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必须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所以公司治理的完善不仅仅限于内部治理结构,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合理的股东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各项具体职责和权利。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处于股份制改造进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但仅仅有形式上的架构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增强具体操作和执行的有效性,真正建立起对相关责任人的有效激励、制衡和惩罚机制。特别是对没有尽到自己职责以及违反法规的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2)在银行业的相关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进行产权交易的资本市场约束银行的公司管理层,通过消除政府对银行业的过度干预来增强国有银行的风险和竞争意识,通过消除高层管理人员的政府任命制来形成有效的经理市场。通过破产、接管、并购和重组等潜在威胁来约束经营不善的银行,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对存款人实行有限的担保,降低由国家对国有银行实行无限担保所带来的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3)健全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增强法律的有效执行和法治建设,其中后者显得更为重要。法律的有效执行一方面可以保护银行对贷款进行有效回收,另一方面可以抑制大股东和内部管理人员侵害广大存款人和小股东的利益,这是维持银行系统稳定不可忽视的部分。
  (4)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质量,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对违规者实行相应的惩罚和纠正措施,这是存款人、中小股东、监管者和资本市场对银行进行有效约束的前提条件。应该制定和实施完备的措施来保证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的治理,发挥资本市场对银行的有效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晓勇.公司治理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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