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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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最低资本金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成为了对公司对方当事人的最低担保。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主要使之股东要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在一人公司的场合中公司的资本极易流失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所以自公司成立后和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公司资本的现实资产,这就需要从加强对公司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能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侵犯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三)确保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加强财务监督 针对一人公司存在的一人股东容易将公司财产转化为自己的个人,应该建立严格的一人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不清楚的状况。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就必须保证其财产的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在一人股东主观上存在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税赋、债权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是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据就是对其财务的监督,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将公司每一笔业务登录在册,形成备忘录和年度财务报告,以便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减少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机会。 (四)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 这是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来的。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了股东个人的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现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五)对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适当的限制 由于一人公司中不存在传统公司内部的三大机构,造成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故对不同的一人公司应限定其从事一定范围的行业: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 为宜;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的能力范围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防止其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的危害。 (六)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定”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也就是英美国家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如果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必会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工具。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以公司为幌子,借自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控制为手段,利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侵犯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美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资格否定适用的常见理由有:“制止‘欺诈行为’(fraud);制止‘非法行为’(i11igality);制止‘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及达到‘公平’(equity心)的目的。”这些对我们是很有借鉴意义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弥补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承担法定或预定的义务,维护了债权人和国家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消除一人公司弊端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的法律措施。 【参考文献】 [1]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J].中国法学,2002,(1). [2]刘平.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2,(1). [3]刘素芝.一人公司立法完善之我见[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2). [4]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刘平.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2,(1). [6]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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