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利用跨国并购改造国有企业的冷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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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资并购导致国家危机的国际教训 应该看到,当前国际投资的主体仍然是少数发达国家,跨国投资的逻辑是掌握在他们的手中。资本逐利的原则使得跨国投资的不确定性是始终存在的。因此,必须要对跨国投资保持高度的警觉。目前,“拉美化”是我们最好的前车之鉴。 当初拉美一些国家采取新自由主义的改革道路是希望抓住全球化的机遇,向外资全面开放,通过外向型企业和行业的增长带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增长。因此积极鼓励外部竞争、外国直接投资和私有化。但与改革者的预期相反, 生产力的增长不仅没有扩散, 反而加大了经济部门之间的相对生产力差距。改革对不同经济组织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主要受益者是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而那些内向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则受到了沉重打击,大量倒闭。 另外,自实行新自由主义改革以来,拉美地区制造业部门中的绝大部分行业, 其生产力与工业化国家(特别是美国) 的差距不仅没有缩短反而在扩大。20世纪90 年代以来,只有汽车等极少数制造业行业,由于跨国公司对其设立在拉美地区的汽车生产厂进行了现代化改造和技术升级,其与美国同行业的生产力差距和技术差距有所缩小。但是其他制造业的差距则急剧拉大,总要素生产力增长速度大大下降,劳动生产力增长速度的下降幅度更大。当时在拉美没有一个国家制造业的增加值在总产出中的份额超过70年代。同时大批国有企业职工被清理出工厂,导致失业率持续上升,不充分就业和非正规就业问题日益严重。这表明,在生产重组过程中,从一些部门和企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资本、技术能力和土地等生产性资源,由于缺乏统一的引导和规划,却一味依赖并不健全的市场机制,放任自流,而没有被充分地再配置到具有活力的部门。 第三,拉美国家在推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家在调控国民经济方面的作用。导致国家对宏观经济的控制力下降。其实,不是所有的拉美国有企业都是亏损的,都是经营不好的,一些国企的基础还是相当不错的。对国有企业的亏损也要做客观分析。拉美的电力、石油、电信、钢铁等部门的国有企业曾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可以通过国有企业所从事的基础产业来调控宏观经济(如国有企业的产品价格较低,可以减少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利于民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不仅要看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要看其社会效益。 4 对我国应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思考 根据党的十六大要求,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届时人均GDP要达到3 000美元。如果按照目前的发展模式来看,我国未来的投资缺口依然很大。而且,从国际投资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并购的比重一直都保持在80%左右,已经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形式。因此,今后要想获得更多的外资支持,确实需要改变目前的外资利用模式,增大外资并购的比重。但是,从我国的国家安全出发,如果单纯考虑利用外资来改造国有企业,而缺乏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以及对我国现有企业结构模式的调整,那么外资并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必将凸显。因此,针对即将到来的新一轮外资并购热潮,提出几点建议。 (1)规范外资对国有企业的并购。几乎所有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都进行严格管制,例如,美国对沿海和国内航运、原子能等行业禁止外商投资,对通讯、矿业等限制外商投资;日本对原子能、公用事业、电力天然气、广播等行业禁止外商投资,对矿业等限制外商投资;而且有比较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如美国规制外商并购中垄断倾向和行为的法案有《谢尔曼投资法》、《克莱顿法》等,规制外商并购过程和产业投向的有《国际投资调查令》、《国内外资披露法令》、《爱森法案》等,规制外商控股权的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控股公司法》等。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明确规定跨国公司并购投资的产业导向,杜绝国内稀缺资源流失。应该鼓励跨国公司在农业、交通、能源、环保等产业开展并购投资,限制跨国公司进人银行、证券、保险、公用事业、信托投资等领域,禁止跨国公司进入新闻出版、广播、邮电、航空航天、军工等领域,禁止或限制跨国公司对稀缺资源开采、生产类企业进行并购,有效防止资源流失。同时,加快构建并购法律环境,在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和补充的基础上,应着手制定一部符合市场经济规则、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的《兼并收购法》,既要广泛吸收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适应全球企业并购发展的大趋势,又要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界定、规范企业并购,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要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2)尽快出台反跨国公司垄断的措施和法律。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抢占中国的市场份额,形成行业和地区垄断。为此,要采取多种措施,抑制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要防止跨国公司掌握我国的产业控制权。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提供公共品的行业以及自然垄断性行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对一般竞争性行业,可允许外商掌握某些企业的控股权,但要防止外商控股现象由少数企业演变为行业性普遍现象。对跨国公司旨在掌握行业、产业控制权的并购行为,有关部门要加以限制。另一方面抓紧制定、实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美、日、德等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将其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日本将其称为“经济法的核心”,德国将其称为“经济宪法”。我国早在1987年8月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但这部法律至今尚未出台。10多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和国内企业并购的迅速发展,各种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如垄断价格、价格歧视、分割市场等不断加剧,已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反垄断法》的出台刻不容缓。在《反垄断法》中,要有专门的条款规制跨国公司并购行为。 (3)鼓励有能力的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国有企业并购的竞争,扶持国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要把对跨国公司的优惠待遇向国民待遇转变。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总趋势是由优惠政策向国民待遇过渡。我国应借鉴这种做法,取消对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为境内所有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其中最主要的是,取消向外商倾斜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税法,代之以统一税法,公平企业税负水平。只要真正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不倾斜也不歧视,并不会出现有些人担心的外商投资规模下降的情况。其次,降低高进入壁垒行业的“进入门槛”。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实力较为雄厚,并购国内企业一般会提高进入相关行业的条件。所以,政府应该在法律或行政规制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如放松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努力降低有关行业的“进入门槛”,增加竞争者,让竞争机制更有效地运行。再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反垄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像某些西方国家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技术和市场信息获得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有的放矢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吕鸣伦,石刚.当跨国并购成为主流[J].政策与管理,1999(9) 2 樊纲.认真辨析“国有资产流失[N].证券时报,2002-04-17 3 李潮.中国贡献几乎为零?日产总裁快语伤人[N].深圳特区报,2003-12-09 4 田野,徐江桥.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规制研究[J].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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