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育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战略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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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化应用型科研院所改革,发挥技术创新的先导力量 所谓科研院所改革转制,是指将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由非物质生产部门划归物质生产部门,改革的关键也就是要通过科研院所转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走科技产业化道路。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是党和国家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工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科研院所逐步转制成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实体,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高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现阶段,要继续研究不同类型的科研院所转制经验和方法,推动应用型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深化应用型科研院所改革,主要是进行战略性资产重组和调整以技术开发为主、与企业具有互补优势的科研院所的转制,可用兼并的方式整体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科研机构转制企业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新的运行机制,依靠科技优势,提高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水平,实现产业化,发挥技术创新先导力量的重要作用。 (2)按资本权益市场化、院所优势资产进入市场整体化、员工激励机制增加股权化原则,深化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后的产权制度改革。由于各科研机构的资产情况、人员素质、产业化程度不同,对科研院所股份制改造出现的股权设置、股权性质等关键问题,应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出一条适合科研机构自身发展的新的股份制改造模式。 (3)政府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科研院所转制的科技型企业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激活科技人员的创造力。 (4)明确规定科研机构转制的配套政策,比如科研院所股权激励、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中央驻地方的科研机构属地化,凡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外省市科研机构,均可享受该省有关优惠政策。 4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和保护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 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伴随着的技术发明以及由此形成的技术诀窍、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是企业独特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鼓励、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目前,不仅美国和日本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而且俄罗斯、乌兰克、韩国和印度等国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利益。 (1)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切实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要把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通过综合治理,铲除重复性、群体性、顽固性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并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推进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认真贯彻执行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的、与地方生产力水平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 (3)确立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实施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要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实施的主体。 (4)发挥政府导向,对财政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在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检索,并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的相关费用,把专利的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 傅家骥.技术创新[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2 2 柳卸年.技术创新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3 俞文华.WTO对我国技术创新财政财政金融政策的影响及其政策含义[J].改革,2000(5) 4 杜伟.关于技术创新主体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J].经济评论,2004(3) 5 杨志安.韩国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及启示[J].税务研究,2004(1) 6 余珊萍,潘金虎.技术创新政策的国际比较[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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