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黑社会性质犯罪——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发展趋势及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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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对策 1、加强“打黑”立法,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立法原则,要求我们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下简称“打黑”)上必须具有超前意识。1997年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有关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认为量刑明显偏轻,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头目和骨干分子基本上都是罪大恶极的惯犯,应从严从重惩处,《刑法》应该对此单列条款;另一方面凡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行为上有明显的直接故意,应以共同犯罪以严以重论处,防止黑社会性质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 2、切实增强政治责任心和“打黑”意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打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用政治的观点来分析其严重危害性,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大局出发,始终把“打黑”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经济上扼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反黑实践证明,经济渗透以投资为主要形式,且投资方向多为第三产业,尤其以舞厅、卡拉OK厅、饭店、夜总会、打靶场等娱乐场所居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三资”企业和娱乐业中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活动监控,为公安机关反黑阵地控制做为配合。具体地说,要做为以下工作:一是把好企业的验资注册登记关,企业的验资登记注册是企业法人成立并开始运转的必经途径,工商部门应适当延长对涉黑企业的审查期限,并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使公安机关及时获取黑信息,防止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行为和“洗钱”行为;二是把好经营活动关,要把企业法人、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纳入市场经济法制轨道,工商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监管“涉黑”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防范打击工作;三是完善地方性娱乐业管理法规,制定对娱乐业的投资主体、投资项目、经营方法和内容的检制及惩戒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色情、赌博等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 4、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坚决消除保护伞。 一是严格制定完善反腐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二是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反腐败机制,加强外部控制。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具有很强的对抗性,为设置障碍、封锁消息必须强化国家反腐败的权威,保证其在正确运用权力的前提下,加大反腐工作力度,逐步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土壤;三是必须建立和完善反腐败举证和证人保护制度。 5、加强对有可能滑入犯罪组织的相关人员的预防。一是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这些人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有生力量和“后备军”,如不争取就有可能被黑社会团伙拉拢入伙。为此,党政各部门、社会各团体乃至各个家庭都要负起责任来,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教育;二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大多为“两劳”释放人员的特点,做为这些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乃当务之急。要帮助他们重新步入社会正轨,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6、改革公安体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适应“打黑”斗争的需要。 (1)改革“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或许是适宜的,但在转向市场经济以后,由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归属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因而他们只对本地方的党政领导负责,这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会对抗中央的政令统一。因此必须将“以块为主”改为“以条为主”,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领导,其任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地方公安机关所需经费和装备,也应该主要由国库开支,至于在业务指导方面更须贯彻“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2)建立一支“打黑”专业队伍。实践证明“打黑”与惩治其他犯罪不大一样,它既要有刑侦工作的方针指导,又要引入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有的还需要“打进去,拉出来”,特别要注重收集证据。总之,侦破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需要一整套的工作谋略和方法。“打黑”必须稳、准、狠,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民警。 (3)“打黑”工作要注重与其它省地公安机关的协作,确立一定的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对策研究会,联合侦办跨区域涉黑案件,并逐步使其制度化、实效化,以提高公安机关对黑恶犯罪的侦控能力。 (4)“打黑”还必须注重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办案中,公安机关要主动向政法委汇报“打黑”工作,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各部门的情况沟通,力争做到快捕、快诉、快判。 (二)战术对策 1、调查摸底,广辟情报线索。信息的畅通和灵敏度关系到“打黑”的成败,要广辟信息渠道,建立广泛灵敏的信息网络,把信息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把情况网建到社会最基层,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活动情况。 2、周密设计,全力抓捕。在初查确认之后就应立即制定周密的缉捕方案,全力组织抓捕。对于已经全部摸清的组织集中进行抓捕,力求一网打尽,对于一时难以全部摸清的组织,要采取擒贼先擒王的办法,对首犯、要犯和骨干分子实行密捕,对首犯和骨干成员在逃的,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抓捕归案。 3、适时公开、广泛发动。统一搜捕后,“打黑”工作转入公开,及时宣传报道“打黑”斗争中取得的每一个胜利战果和人民群众的呼声。通过电视、广播公告等,召开各单位党委一把手会议及党员群众大会,努力增强人民群众“打黑”的信心和勇气,使被害人和知情群众能够积极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和犯罪证据以彻底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4、全面搜集,固定证据。要通过依法搜查集团成员住所及窝点,依法询问、讯问和查封、扣押以及运用技侦、狱侦等各种合法手段,全面搜集犯罪的各种证据,并充分利用录像、录音等形式予以有效因定为,为办理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做好准备。 5、深挖犯罪,除恶务尽。看一个地方黑恶势力打得不彻底,不仅看是否依法处理了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成员,更主要的是否揭露出了保护伞,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腐败分子是否处理了,因此在“打黑”工作中,要把发现和揭露保护伞的工作作为重要一环,深挖发现保护伞的线索,及时掌握和固定有关的证据。对于发现的涉及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的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移交检查院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于涉及包庇和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违法问题,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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