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维坦》政治思想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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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自然法”只是建立其国家的基础,同时也只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将这些理性的规定为法,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有关哪些事物能有助于人们的自我保全和自卫的结论而已。人性是自私的,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自然法”就无法得到维护。一个人如果在他人不履行自然法的时候与地方来履行自然法,那么他就成了他人的牺牲品。可见,霍布斯在后面坚持的“君主制”也就成了必然。 2 社会契约和国家的产生 人们希望生存、和平,但在战争的自然状态中,人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自然法靠自身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除非有外力加入,强制人们服从。霍布斯说:“没有武力,契约便是一纸空文。”因此,必须有一共同的权力来执行这一权利,这意味着“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于是要有那么一个“人格”,这个人能代表他人的意见和行为。 这一人格是大家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每一个人都向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为国家。伟大的“利维坦”就此诞生,我们所获得的和平和保护就从它那里得来。那么建立起这样一个人格的作用何在呢?霍布斯的回答是:“这就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 霍布斯没有说众人构成这个人格,而是说在这个人格中人们相互结合,无论是个体或集体,他们都转移了他们的权利给这个人格。因此国家的本质是根据人们的授权,运用受托的权利与力量,保障社会契约中的每个人的安全、和平,通过威慑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抗御外族。这一人格就被称为主权者,其他人被称为臣民。通过建立国家,自然人变成了主权者的臣民。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主权者本身并不是契约的一部分,主权者是由众人的契约得出的,而不是主权者与其他人订约而得出的。这使霍布斯很容易地强调主权者权力的独特本质。如果主权者是契约的一方,主权者就没有足够的力量,因为所有的权力也要针对他自己。契约一旦存在就需要强制力量来保障它,否则中间又会发生混乱。尽管主权者不是契约的一部分,但它源于契约。霍布斯不是君权神授论者,但他推崇君主制。但就主权者的起源而言,可以是君主制、民主制或贵族制。“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的方法上互有差别。”然而无论主权者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当然,在霍布斯的眼中,无限权力的国家是一种不得不有的祸害。他说,“像这种一种无限的权力,人们也许会觉得有许多不良的后果,但缺乏这种权力的后果却是人人长久互相为战,更比这坏多了。”“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3 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自由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中,主权者的权利是无条件、绝对的,臣民不能拒绝主权者的权威,主权不可让渡。当然这并不是说君主就不能委托他人来进行管理。主权不可让渡是说主权是一元的,诸如议会等部门是没有独立于君主的权利的,这与以后的权力分立的原则是不同的。当然,君主可以利用议会来治国,但议会必须服从君主。 在霍布斯所列举的主权者的特权中,提出了“主权者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评审的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须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霍布斯认为,如果“每一个平民都是善恶行为的判断者”、那么这种评判标准对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国家失去了统一的尺度。 在宣扬主权者的权力无止境时,那么臣民又拥有什么样的自由呢?“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这是霍布斯假设的关于自由的一般观念,但他更为关注的是在社会中臣民所具有的自由。 霍布斯认为,“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来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产,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他认为在人的行为的广大领域中,臣民可以根据他们的意志和倾向来行动,他告诉我们这种自由可以在任何形式的国家中发现。而在人的政治自由范围内,臣民的自由是极为有限的。 同时,霍布斯认为,人们缔结契约是为了和平和安全,是为了保护生命。因此,人们不能把自己免于死的权利转移掉,如果主权者让其自杀,不给其空气、食物,或不能阻止那些攻击他的人,那么人们就有不服从的自由。霍布斯并不是说主权者不会对那些就此拒绝的人进行惩罚,但是人们不能因为主权者的性质,就根据他的命令去杀自己或杀自己的朋友。人最终有捍卫自己生命的权利,也就是说,人在如此情况下可以反抗主权者。 可以看出,霍布斯在一方面主张主权无限,一方面保留了某些个人权利。“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就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他为以后的个人自由理论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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