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 |
| 当前位置: 论文资料 >> 证券金融 >> 金融研究 >> 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 | ||
| 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 | ||||
|
存在体制缺损的领域也是开发性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的领域,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银行通过自身融资优势与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政府组织增信机制,拓展项目开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城建项目一般属于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一次性投资大,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或为低收益,传统上属于财政投资领域。同时,城建项目又需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目前国家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投融资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银行信贷资金产生了大量需求。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监管趋严,须遵守《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制度的条件下,由于商业银行难以找到合适的贷款主体和担保方式,为开发银行在城建领域留出了巨大信贷空间。在这一领域,开发银行摆脱了就项目论项目的观念,创造性地设计了城建项目贷款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即以各城市或地方政府的信用能力(主要依据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可支配财力、城建支出水平)为基础,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政府对指定借款人增信进行补贴现金流建设、城建项目打捆评审承诺的方式迅速占领了市场,扩大了贷款规模。 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盈利还源于自身经营成本的节约,如人员精干,工作效率高。节约成本的另一重要途径是:将自身的融资优势与政府(包括一些企业集团)的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注重融资机制和融资平台的建设,进行批发性贷款,减少费用支出,从而获得信用建设和利润的双丰收。如旨在支持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瞪羚计划”、支持解决“三农问题”的北京市延庆县奶牛养殖项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发展项目、市政基础设施打捆项目等,国家开发银行均以信用建设为中心,注重融资机制建设和/或搭建了融资平台,保证了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信贷资产安全。 四、风险控制机制 截至今年12月,开行累计发行金融债券20172亿元,其10年的筹资总额超过我国股市13年筹资总量,贷款余额达到14095亿元,充分发挥了将零散、短期的社会资金聚集起来投向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引导作用。在国有银行全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贷款中,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长期来占据着40%的份额,提供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近80%的信贷资金和国债项目超过30%的配套贷款;累计为4000多个项目提供了信贷支持,其中约90%的贷款投向了能源、交通、电信、公共设施管理等“瓶颈”领域,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在取得对国民经济建设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也获得了骄人的市场业绩,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其主要财务指标目前优于国内同行,在国际上也处于先进水平。以不良贷款指标为例,1998年始,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连年“双降”,从今年开始,在2%~1%的范围内小幅波动,逐步进入稳定期。与国际一流银行不良贷款率在3%~0.5%的区域内处于总体稳定小幅波动状态的特征一致。 在管理、控制风险、追求盈利方面,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是制定、实施了以下制度、方法: 其一,信用先行,建立、实施二元评审体系。在受理贷款申请之前,必须先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审,对每项贷款的信用风险采用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两套评级系统进行管理。总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对分行上报的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报告进行分析、讨论后,设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在受理每项贷款申请、发放贷款之前,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必须达到要求,并不得超出其风险限额。并对每个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实行动态管理。总行贷款委员会拥有对贷款项目的最终审批权。 其二,项目评审与审议决策分立,贷款决策民主化。通过建立独立委员电子路演、聘请专家审议和贷款委员会审议贷款项目等制度,加强贷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社会化,打破行政审批贷款和少数人决策大额贷款的旧有格局。 其三,采用先进的贷款评级技术和方法。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不断改进内部评级的制度、方法,规定某项新贷款的预期损失率不得超过一定比率(今年规定为1%)。 其四,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对行业、地区、客户都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设定风险限额,并实施严格的限额管理。在行业、地区方面,还设定了集中度控制目标。尤其是行业评级,为开发银行逐步退出高风险行业,进入并加大低风险行业的贷款力度提供了依据。 另外,开发银行还实施了资产组合管理和早期预警系统等制度,并对不良贷款强化回收力度,减少贷款损失。 实践表明,国家开发银行以盈利为目标,通过建设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信用的方法、途径,实现了国际先进的市场业绩,并同时履行了贯彻国家政策、实现政府目标的职责,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运营范式。从立法学上讲,总结国家开发银行的实践经验,是开发性金融立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法律制度中给予适当体现,是立法的一个要求,是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确认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① 陶冬:“中国银行业革命悄悄来临”,载《经济研究资料》今年第9期。 ② 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动退出的案例如助学贷款,参见《国家开发银行首批助学贷款发放》,载《人民日报》今年5月9日第6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