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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中商业银行竞争对策的探讨


有三种因素决定了近期内年金市场不会对银行业造成大的冲击。 其一是这种分流是个渐进过程,其替代程度将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私人年金发展程度、非银行金融机制的竞争优势等等。其二是我国银行规模较大,储蓄资金充分。其三是人们偏好存款储蓄方式。可是作为一种趋势不可忽略。伴随个人财产积累和人口老化进程发生的年金扩张过程,其增长速度会超过国民收入增长速度,显示出这一趋势对银行业的潜在压力。

2、引起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的改变,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将相对缩减,年金相关型中间业务增加
在个人储蓄投资方式向年金演变进程中,若商业银行能够拓展年金业务,占据相应的年金市场,则企业年金发展对传统储蓄分流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银行年金业务而流回、抵消。但是银行业务结构将因此发生重大改变,直接的储蓄存款资金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收入将减少,同年金业务相关的托管资金、代办资金甚至信托资金将会增加,与此相关的表外业务和收入在绝对数额和相对比重上都会增加。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然主要通过存款类负债业务获得资金来源,并通过存贷款利差赚取收入;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这种单一的业务和收入结构将会受到改变。只是商业银行涉足年金业务的潜在方式将取决于各国私人养老金制度和金融模式的特征,其业务和收入可能在核算上分别归入代办服务、管理服务、咨询和信托服务等中间业务中。

3、推动经营理念和方式的改变
储蓄资金分流和业务结构的变化实际上表明,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和要求将发生重大变化。就企业年金考虑,其服务的对象将是企业和专业年金管理人而不是传统的个人客户;所吸收的资金不是个人储蓄,而是企业的专项资金。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对年金管理的争夺将加剧,需要建立同年金业务相关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和技术。

二、现行制度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中的定位

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给商业银行介入年金市场提供的空间相对有限。从一定程度上考虑,今年出台的各项企业年金法规,给信托、证券和基金业进入年金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机会,但对商业银行则有较大的约束。面对这种约束,为了适应个人储蓄方式转变的趋势,以储蓄存款为主要负债的商业银行应该未雨绸缪,在年金市场启动之初就对其给与充分的关注,寻找市场契机,为未来的混业模式做好准备。

1、企业年金运行模式的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的约束
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今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构建了一个以信托为基本,包容契约型产品的管理和运行模式。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的规定,企业年金可以采取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以非市场关系自主管理的模式,以及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以市场方式外部管理的模式,前者称理事会受托模式,后者称法人受托模式。年金资金流的运行模式也有两种,契约式和信托式。契约式,也称全捆绑式,是指年金资金直接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单;信托式是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信托原则实行专业管理。实践中具体又可分为部分委托式和全部委托式两种。全委托式也称为分拆式,是指受托法人再选择投资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实行完全分离运行的模式;部分委托式也称分拆式,是指受托法人承担投资、账户或托管角色的模式。理事会受托管理时也可实行分拆模式。现行制度赋予不同金融机构进入企业年金市场的角色资格可入表3所归纳。
在这一框架下,商业银行可以涉足的管理业务主要是基金托管和胀户管理,不能介入受托和投资管理这两种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商业银行对年金业务的渗入。这是因为,年金基金管理的各市场主体中,受托人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在信托权利许可的范围内,受托人可以自主选择胀户管理、基金投资、以及资金托管主体,支配和安排年金资金流的运行渠道,获取相应的管理费用,赚取管理收入。然而恰恰是这一关键的管理主体,商业银行未获得入市的许可。(见表3) )


2、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年金管理限制的不同认识
上述规定沿袭了当前我国分业经营银行业态的法律规范,但是存在诸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从实践角度看,国际金融领域中,年金早已是银行业务的重要内容,即使在分业经营的美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撤销其银行持有其他金融企业股份的管制之前许久,就已准许其以信托和代办方式经营年金产品。在克林顿大金融法案出台之前,虽然严格限制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但年金产品的销售上却是许可的。形成这种格局的重要原因是,在金融分类和国家税法上,年金产品被归属于储蓄类产品。接照这一定性,银行作为最典型的储蓄型机构,自然具有从事该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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