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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中重要性原则的研究


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务中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编制审计计划时,合理评估重要性水平,据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
由于计划重要性水平越低,意味着可容忍的会计报表或账户余额中的错报、漏报的金额越小;而可容忍的错报金额越小,为保证审计工作能发现所有超过或容忍错报的重大错误所需要的审计工作量和证据就越多。因而,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间呈反向变动关系,计划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2、在审计过程中,重要性判断直接影响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定义,审计风险是指当会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或漏报时审计人员发表不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重要性是审计人员从报表使用者角度进行判断的结果,因而重要性水平确定的越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不能查出会计报表中重要错报的可能性(机会)越大,审计风险就越大。此时,审计人员只能通过执行更详细的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可见,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间呈反向变动关系。即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反之亦然。把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这种反向关系可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保证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3、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水平有助于合理确定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结果,确定应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被审单位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将其同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相比较,确定该汇总数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其性质是否重要。如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属性质重要,审计人员应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或提请客户调整报表;如客户拒绝调整,或实施扩大测试后,该汇总数仍超过重要性水平,应发表保留意见(比较重要时)或否定意见(非常重要时);如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如汇总数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且性质不重要,可发表无保留意见。在具体确定审计意见类型时应进行定性判断,充分考虑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
(三)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使用的比较
1、会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使用
会计重要性是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一种需求特征,其含义表现在两个方面:报表使用者只需要重要的会计信息,以及企业管理当局按报表中是否存在重要的遗漏或错误承担法律责任。实务中,企业管理当局依据这样的标准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法官依据这一质量标准判定管理当局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审计人员依据这一标准来确定自己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
会计重要性作为约束会计行为的准则,与审计(或司法)重要性作为CPA发表审计意见或追究信息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准则是有差别的。会计重要性从量的角度考虑不应强调“遗漏”或“不报”,只能强调“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金额汇总,不必单独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29条)。“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目汇总。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取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足够重要的,从而应在附注中单独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30条)
2、审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使用
  企业外部人需要重要的会计信息,审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使用就是根据各项法规、准则的规定及审计人员自身的专业判断,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遗漏或错报了企业外部人需要的重要的会计信息。
审计人员对重要性的运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以重要性水平作为判别会计报表质量状况的标准,并依据这一标准对会计报表的质量状况发表审计意见;第二是作为审计行为(工作)的准则,即:只检查会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符合“三性”(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
三、对重要性概念的再思考
(一)重要性在实务操作中的主观性和内容上的客观性是统一的
重要性的判断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但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的客观环境,要受到会计系统外部使用者的制约,它不应以信息提供者的意志为转移,至少应该使不同的人在相同的情况下运用重要性原则对同一事物进行判断时,结果相同或相近。重要性的主观与客观的两栖特性,要求高水平的职业敏感与职业判断,而高素质的会计和审计从业人员匮乏是我国会计与审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重要性是创新性与一贯性的统一
由于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和日益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使得重要性的性质与数量标准都在经历着革新,其标准需要随着经济环境对其新要求而修正,以适应新经济业务的需要。而在相同的经济环境下,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适用的重要性标准则应一致;并且在不同的时期,对同一业务的重要性应相同,所以制定重要性标准时应注意前后一贯。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对判断会计事项的标准缺乏一贯性,实务中重要性准则与相关细则的缺位,使得会计操纵的空间得以存在。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有些不重要项目进行利润嫁接;而对于某些重要项目则不予充分披露,以蒙骗广大投资者,这也是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一个原因。
(三)重要性原则是诚信回归的加速剂
在实务操作中,体现成本与效益统一的重要性原则是诚信回归的加速剂。时下全球呼吁诚信回归,在独立审计诚信将可能意味着直接审计成本的增加或审计市场份额的失去之际,对重要性的快速准确的判断无疑能合理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从而中和其“诚信回归成本”,符合现代人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的心理。这对于我们建立独立审计诚信机制,甚而对于整个市场诚信回归能起到推动作用。所以加强对重要性的深入研究和运用,对会计和审计的发展有着长远而深刻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1996年12月26日国家审计署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国家审计署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3)张武标.审计重要性的运用[J]审计与理财,2006.1.
(4)李传红,徐王伟.会计与审计中重要性原则的比较[J] 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5.3.
(5)张楚堂,刘拓.审计与会计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比较[J]中国会计视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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