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展我国创业基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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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对具有金融、管理、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创业基金的运作是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的比较特殊的金融活动,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知识等多方面的学科,实践性很强。创业基金投资家应该是既懂企业管理,又懂科学技术,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才是创业基金发展中内在的“第一原动力”。创业基金的运作需要两类人才:一类是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家,他们知道往哪个方向投资是有潜力、有效益的;第二类是大公司、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专家,他们知道一个思想、一个主意有多大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目前,我国应当在大量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同时,努力通过各种措施,重点吸引那些在海外学有所成、具有相当实践经验和网络关系的优秀人才。 3、进一步优化和建设有利于创业基金的文化氛围。创业基金的运作需要有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创新和创业就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承担风险,一个民族的习惯和他的文化底蕴、思想方式会塑造一个民族特有的素质。美国的西部牛仔的冒险精神是美国的民族精神,正是有这种特质才使得美国的创业基金投资运作蒸蒸日上。中国历来的儒家文化的熏陶下,受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了中华民族某些保守的、中庸的思想,因此在接纳创业基金运作的理念上有一定的差距。但世界是不断融合的,走进世界,就要有开放社会的勇气,在思想、观念要兼容并扬长避短,敢于异想天开,因此人文精神的改变是中国创业基金运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发挥政府对创业基金发展的促进作用 1、政府应把发展创业基金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政府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创业基金的一些暂行管理方法,确保组建运作规范的创业基金,克服中国经济活动中所惯有的因立法滞后而造成种种不良后果的弊病。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创业基金运作营造一个融资畅通、投资多元、运作高效的必不可少的良好外部环境。 2、政府不能设立过多的国有股份创业投资公司。虽然政府的种子基金和低息贷款在其他国家的风险投资业早期也出现过,但这只是辅助性的,而不是一个国家风险投资的主体组成部分,即使是在国外具备了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前提下,这种政府支持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效益也是不够理想。在产权制度不够明确的中国经济体制中,政府对新兴的风险投资公司的作用应该十分谨慎。中国其实已经有不少国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失败的例子,过去10多年,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缓慢,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今天的风险投资热中的弄潮儿深思,政府的直接投入必须十分谨慎。 3、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外创业基金。政府应制定有关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创业基金的法规,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引导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和公司更多地投向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创业基金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性股权投资,流动性差,因此可以避免国外资金对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冲击,并通过引进国外的创业基金,引进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和管理经验。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推动私人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并鼓励大公司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创新企业进行收购。 4、政府应对创业基金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创业基金运作发展中各国政府无不例外地进行税收优惠,如美国曾将高达48.5%的资本收益降到28%,大大促进了创业基金运作的发展。我国政府应给予创业基金优于其他基金的税收政策,如减免其所得税、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可免征资本收益所得税、对创业基金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只征收印花税等。 (三)完善创业基金运作的制度创新 我国创业基金的创新应当做到有利于培养风险投资人才、有利于鼓励创新者创业、有利于吸引投资人出资。风险创业者要创新和成长,都应当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来对我国进行创业基金运作的制度创新: 1、积极推行有限合伙制度。第一,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点是风险投资家作为合伙人要投入一定资金,如占总量1~2%的资金,同时作为管理者,要对基金负无限责任,国外大多数创业基金投资公司大多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度。第二,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机构的框架下,可以增加对项目经理的授权。目前我国的创业基金的投资是按照公司制运作的,重大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如果项目经理权限太小的话,不利于培养中国的风险投资家。第三,建议设立顾问委员会,以减少决策的盲目性,目前一些创业基金投资公司在投资决策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对有些听起来不错的项目在未经过认真调查评估时就决定投资,而对有些有较好前景的项目却因怕担风险而不敢投入。第四,努力创立扁平的、半自治式的学习型组织。我国的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不要一开始就仿照一般的公司那样设置许多层次,设置部、处、科、室这样垂直的高层金字塔式的结构,而应当精炼,是扁平式的,很可能就只有总经理和项目经理这两级。 2、完善我国创业基金的筹资方式。创业基金对风险企业的投资采用软承诺方式,出资权按股权分配,但可在股东之中转让。参加创业基金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承诺,对于管理者推荐的项目,提供董事会讨论通过后,股东应按其在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出资,出资权可转让给别的股东。资金可以通过基金公司投入,也可直接由股东投入风险企业。这种软承诺最大的好处是确定了项目再拿钱,以免公司在开始时有一大笔资金在手,又没有项目可投,对管理者造成较大的压力,最后结果很可能就是不搞风险投资,而是冒着投资风险去搞房地产、买期货、炒股票。第二是防止道德风险,因为几千万甚至几亿资金掌握在制度不健全的基金公司管理层手上,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3、建立创业基金运营的激励机制。创业基金投资管理的关键在人,故应从人事及分配制度上来调动创业者及管理者,以及风险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对他们应当从工资、福利、奖金、股权、期权等五个方面进行激励。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在我国的创业基金投资公司内部更加应当注意建立激励机制,公司每年的管理费(包括职工工资及福利)一般应当占公司注册资金的20~30%;对职工的奖励应当与其绩效相联系,总体上应占公司当年收益的15~20%;在有条件的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中可以考虑实行期权制。 (四)加快发展创业基金的中介机构 在创业基金投资的实践中,只有在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创业基金投资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在风险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之间、风险投资的各类参与者与市场之间,都需要中介机构发挥作用。参与创业基金投资活动的中介机构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信用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另一类是特殊中介机构,主要为监管创业投资机构、高技术企业及投资活动而专门设立的,包括: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性融资机构等。 1、推动证券公司积极介入创业投资领域,开展中介服务。积极参与风险企业改制的相关业务,并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咨询;对风险企业进行组建、改造、辅导并推荐其在主板市场、香港“二板市场”以及未来内地创业板市场上市,充当创业资本的重要退出中介。 2、大力培育各种代理、顾问机构。我国当前需要建立大量的风险投资服务公司、风险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等,它们活跃于整个创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代理谈判等服务,便于创业基金投资市场不同参与者之间加强联系,要加强创业基金投资运作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发挥作用的力度。 3、建议成立创业基金协会。创业基金运作的发展需要有漫长的知识、经验、运作等方面的积累。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难以解决。而相应配套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在建立创业基金运作体系方面急需一个自律性行业协会。一方面维护创业基金运作参与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约束参与者的行为。创业基金协会便恰如其分地扮演起这个角色,既可上通下达,又有自律自救,同时又可以为创业基金运作普及知识、培训人才,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促进创业基金的发展。 (五)完善创业基金的退出机制 1、建立创业板市场是创业基金运作退出机制的根本出路。创业板市场为风险企业提供连续性资本,使风险企业资产结构得到优化组合。创业板市场使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从而可以使风险企业在创业成熟后转换成绩优的稳定性企业,由传统资本替代风险资本。创业板市场还可以凭借自身的评价、选择、监督机制,正确评价风险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资本市场的退出机制的完善与否制约着创业基金运作的发展,完善的创业板市场机制是风险资本成功退出的有利保障。 2、权责分明的产权交易机制是创业基金运作退出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不是所有的创业基金运作都能从资本市场上公开上市退出,更多的是以购并、兼并等方式进行,权责分明的产权交易机制为风险资本的购并提供了又一有利渠道,并减少购并风险,简化购并操作流程。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可以约束风险资本退出行为,使其在公平、公正、合理的渠道进行,促进风险资本有利地退出。 3、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是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根本保证。公开上市、购并重组、清算破产等各种方式的风险资本的退出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公开上市要符合各国要求的证券法,兼并收购要遵从产权交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破产清算要有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离开这些法律法规,创业基金运作退出是寸步难行。完善法律机制对风险资本退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是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六)建立健全创业基金有关的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投融资体系的有效保证,创业基金的运作主要涉及金融法规体系、公司法规体系、评估法规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相关法律。 1、健全金融法规体系。金融法规涉及到创业基金运作的全过程。从融资进入到投资退出,创业基金运作是一种综合复杂的金融运动,需要创业基金运作法、创业基金管理怯、资本市场相关法规等等。 2、完善公司法规体系。创业基金运作主体有别于传统的投资主体,在其运作过程中,传统的公司法在某些方面不能起到鼓励或限制创业基金运作主体的行为。因此,首先要有一套相关的创业基金运作主体的公司法规体系,如在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式、人员构成等方面采取新要求的设立机制。其次是对创业基金运作主体参与资本运营等各方面建立适合创业基金独特运你的机制,减少大量的限制促进资本流动和产权交易。 3、建立评估法规体系。创业基金运作中科技认证是创业基金运作发展的主要问题,层出不穷的高科技研制发明需要有完善的评估法规体系,从而使真正有潜力的研究脱颖而出,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客观地评估法规体系又可以制约和监督创业基金运作中介机构的运作,使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出示正确的评判结论,有利于创业基金运作顺利进行。 4、强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创业基金运作中科技成果的垄断性的重要基础。创业基金运作的高额回报主要在于科技开发的独占性。从而能有效保护创业基金运作者的积极性,否则在大量模仿制品的充斥下,新产品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影响创业基金的运作。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法和商标法及一系列维护特有技术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马 艳,等。知识经济中的风险利益[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孟宪昌。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企业成长[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3]余年生,余 泳。高技术与风险投资[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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