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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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预测更正及更新的比较 预测性信息是根据合理假设基础对未来的趋势、事件等所作的预测性陈述,主要是基于主观的估计和评价,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原先做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也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失真,这时应对预测信息进行更正。 目前中国大陆关于财务预测信息更新的相关规定有: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台湾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经发现财务预测有错误,可能误导使用者之判断时,应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公告申报说明原财务预测完成日期、会计师核阅日期、所发现错误致原发布资讯已不适合使用之情况及其影响,并于发现之日起十日内起公告申报经会计师核阅之更正后财务预测。当编制财务预测所依据之关键因素或基本假设发生变动,致税前损失金额变动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响金额达新台币三千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公司应据规定公告申报更新后财务预测。 对比中国大陆与台湾在财务预测更正及更新方面的做法,可以发现台湾在这方面规定的特点: 1.及时性。台湾要求在两天内就要做出公告说明其错误及影响,十日内公告更正后财务预测,而且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应随时评估敏感度大的基本假设变动对财务预测结果的影响。而中国大陆没有对更正后的财务预测的公布时间作任何要求。任何信息的价值都有其时间性,且一般地信息越及时其价值越高。特别对于错误的预测性信息,公司一旦发现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传递和报告,以便投资者及时做出决策调整,减少损失。因此台湾的做法值得学习。 2.量化规定。量化规定一方面既可以使上市公司对应更正更新的财务预测有数量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公司的编制成本,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预测信息发生变动都对投资者有影响,对一些影响较小的预测信息发生变动可以不必公告申报。 3.限制更新更正财务预测的次数。如果财务预测信息经常更新,投资者对其准确性产生疑问。为此,台湾在《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中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公司欲对外公开办理现金增资、合并发行新股等情形时,如果在申请年度及前二年度因公开财务预测经证期会纠正达二次,或任一年度更正 (新)财务预测超过二次(即三次以上者),必须实行申请核准制,以促使公司提高财务预测准确度。 (四)财务预测管理当局责任规定的比较 中国大陆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中规定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 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在《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咨询公开体系实施要点》中明确确认董事会对财务预测编制之责任,要求财务预测编制完成后,应提董事会通过,但因故未及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得补提董事会追认。如未计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应表明“本次财务预测尚未经董事会通过”之字样,并应说明其原因及预计通过之日期。公告时须包括“企业之财务预测是属估计,将来未必能完全达成”之声明,以提醒投资人预测不确定本质。同时还要求公司对于假设性资料提出佐证。 在管理当局责任的规定方面,中国大陆比较笼统,而台湾则非常具体,明确表示董事会应对此负责。 三、完善中国大陆财务预测制度的几点启示 1.中国大陆应建立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目前已客观存在财务预测信息需求市场,如企业向银行举债时,银行要求提供某些财务预测信息,投资者在投资时,更看重的是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因此应建立一个较完善的财务预测规范。同时要鼓励建立有权威的盈利预测专业机构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一方面既可以对公司管理人员提供的预测财务信息的质量进行约来,另一方面投资者获得预测财务信息的渠道也多样化。 2.提高预测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降低。若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滞后,不仅给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有时也为某些别有动机的人提供了可承之机。因此不管是新发布的财务预测信息还是更正更新后的财务预测信息都应要求及时地公布。 5.加重公司管理层对财务预测信息的责任。预测信息不同于历史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根据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件进行编制,而预测信息则不同,更多依赖的是对于整个行业、本公司现状及未来趋势的预测及了解能力,公司管理层在这方面占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加重公司管理层对财务预测信息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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