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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在《律师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律师队伍迅速壮大,律师业务范围也大大拓宽,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为了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开始起草,《律师法》,该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正式通过。《律师法》共53条,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该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也极为迅速,截止1997年4月底,全国律师已达10多万人,截止1996年11月底,北京共有3105名律师,律师事务所257家。上海市有律师4800余名,律师事务所261家,他们受聘担任了2万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千余家外商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年内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涉及的财产标的超过一百亿元[15].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律师队伍作为一个职业法律阶层的出现,标志着立法不断发展,法律作用的加强以及法律程序逐渐公正。英国学者科特威尔指出:“辩护人的最后出现,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事情,因为随着法律程序本身以一种高级形式加以阐释时,那种通晓司法过程并能向普通的人们说明这些程序的顾问和专家的发展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事情[16]”。尽管我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毫无疑问,我国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事业的发展与壮大使我们对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注释]

  [1]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282页。《吕氏春秋》、《左传》都曾记载子产杀邓析子之事。虽然说法不一,但邓析子之死确与其教民讼狱有关。列子批评邓“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吕氏春秋》记载邓析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2] 参见张伟仁:《传统观念与现行法制》,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7卷第1期,第46页。

  [3] 参见任允正主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第209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

  [4] 《明律》册五,第1727页。

  [5] 张晋藩,前揭书,第283页。

  [6] 张伟仁,前揭书,第47页。

  [7]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日本法哲学会编《东西法文化》第37-54页,1986年版。

  [8] 文海出版社印行:《政治官报》第31卷第103页。

  [9] 文海出版社印行:《政治官报》第31卷第103条。

  [10] 《寄移文存》卷六,《法学会杂志序》

  [11] 《寄移文存》卷三《法学盛衰说》。

  [12] 参见茅彭年:《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第36页,第40页,法律,1992年版

  [13] 在此期间,上海等地的法院已设了“公设律师室”,帮助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也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参见茅彭年,同上书,第39页。

  [14] 参见茅彭年:《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第36页,第40页,法律,1992年版

  [15] 杜钢建、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45、46页,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

  [16]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厦出版社,1989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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