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公信力关注中国基层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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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的独立,关键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的保障机制。“当前,探索、研究和构建法官保障机制,有利于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推进法院职业化建设,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25],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法官保障机制的构建主要体现在如下制度的设置和完善之中:一是要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要培养法官的独立的人格,必须从制度上为法官独立人格的形成提供外在的条件,这就有必要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比如要建立法官选任制度;改变现有的法官等级制度;健全法官的保障制度;实行法官定期交流制度;确立法官自律制度等等。[26]二是要落实法官身份失却和辞退的制度。我国《法官法》第38条中有对法官予以辞退的规定,这是法官应具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对法官的辞退很难落实,鉴于法官法对法官身份失却事由、法官身份取消程序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法官罢免、辞退措施混同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措施,没有考虑到法官职业特点的情况。[27]因此,应当从制度上对法官身份失却事由特定化,法官身份取消和辞退法定化。从而以疏通法官身份失却和辞退的渠道,保证法官的高素质。三是要废除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制度。使法官真正实现相互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消除法官的身份制和单位制。这就要求将法院的整体职能进行恰当分化,将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和不行使审判权的行政管理人员分离开来。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而不应当按行政级别人为地将法官分为三六九等。[28]否则法官的独立地位就得不到保证。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途径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法院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和取得初步成效之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如前所述,当前司法体制问题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一种观点认为,为隔绝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体制一律应实行垂直领导,最高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机构、人员编制、法院经费、法官待遇仅由最高法院自行决定管理是不可行的,必须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并对上述法院体制改革予以专门的规定。因为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在未改变根本法的情况下,将法院体制中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改革为垂直领导关系,并改变监督审判工作的范围为领导审判以及人、财、物的范围,则是违宪的。同时,我国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为四级二审终审制。如果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党务工作,人、财、物管理等均为领导关系,那么上一级法院就可能利用其领导关系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施加影响,影响下一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使二审终审变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的现象。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可取和可借鉴之处。 笔者认为,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确保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宪法第127条第2款所确定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所形成的体制不宜改变,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宜直接由上一级法院领导。但党务、人、财、物等的管理体制,又确需要改为由法院系统管理的体制,这可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新的体制。关于经费等方面的管理。为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方面管理。应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环节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司法的价值在于它对基本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因为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说, 这些基本人权是不能剥夺、不许侵犯、不可让渡的。在西方法治国家, 即使是掌握着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不得根据多数人的意志、意识形态的信条或任何其他理由剥夺这些权利。法律的价值还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 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 维护这种权利的基本制度原则不得背弃。“法律应是保护人权的, 如果司法权力被滥用, 那么, 这样的法治不仅不可能为人们所尊崇, 只能使人避之唯恐不及了”[29].因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标尺和动力。 西方法学理论认为,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一种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做什么,甚至要求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可能性。人权是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生存权、自由权等诸多的权利结合在一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最基本的权利。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30].正是由于人们深深认识到权力为祸所带来的灾难、痛苦和无数的悲剧,于是在权力出没的任何路径,深谋远虑的制度设计者都力求理智地、周密地加设一道控权闸门,通过唤醒公民对权力的自重、自持和自治,来抵制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31]现在,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应体现人道主义的文明性已成为国际化的一种司法趋势。因此,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是重要的价值取向 司法的公信力有两项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一是要有制订良好的法律,即是公序良法;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即使公众推崇和信仰。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2]关于公平正义,当代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过程公正论”或“程序公正论”,主张司法的公正主要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即“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另外一种观点则为“结果公正论”,即体现着对结果而非过程的公正追求。[33]其实,从深层次讲,上述两种不同的公平正义观的分歧主要源于民族意识、法的渊源乃至最终哲学认识论上的不同。客观来说,无论“过程公正论”还是“结果公正论”都各有千秋、利弊共存。英美法系“过程公正型”司法在程序过程本身的正当性方面倾注了较多的心力,但其实践模式往往导致一定程度上的“结果虚无主义”。大陆法系“结果公正型”司法虽然也要求程序过程的建构应符合公正的精神,但大都是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意义上提出并加以落实的,因而实践中常常出现在查明真相旗号下扭曲司法过程的现象。[34]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为了防止司法专断并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有效推断,从而维护稳定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司法必须缘法而裁判。这就要求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必须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得以最佳地融合,必须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当前,在社会结构变动加快,利益关系多元,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在司法公信力已十分脆弱的情况下,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法律给予必要的创造性的适用。也就是说,法官应在坚持依法、及时、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司法、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逐步建立并从司法执法活动中保障社会公众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从而使司法真正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从而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权威化,以此来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是重要权威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司法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35]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司法制度才能建立。如果法律制度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建树司法权威为核心才能提高司法公信。我们以往比较多的观点是强调司法权威的建立应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为只要法官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自然树立起来了,法官权威问题自然而然就解决了。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也培养了许多法律人才,但随着法制的强化,却出现了司法权威弱化的局面。“法不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36].因为,案件总是具有相对性,永远无法达到绝对公正,司法公正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而从司法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来看,让受众感受不可抗拒、不可侵犯的司法尊严和神圣,因而引发促使其内心服从的力量,正是司法所需的。可以说,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说,现代司法的核心就是营造司法权威,取得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因此,司法权威特别是法官权威是最重要的权威。 (六)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是重要保证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从, 必须首先做好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权力治理工作。而权力治理的关键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当前,我们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呢?我们知道,“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37].针对司法执法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比如今年11月颁布实施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以法官法、公务员法和三大诉讼法为依据,是新中国人民法院成立五十多年来第一部关于法官行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完整的规定,它基本涵盖了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现在制度有了,剩下来的就是监督执行,狠抓规范的落实。而要狠抓落实,就要“欢迎社会公众以‘规范'的具体内容为标准,认真考量法官的业内外行为,得出事实求是的评价,增进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共识”。各级人民法院也应“从规范的每一条、每一款抓起,力争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使人民群众满意”[38].总之,我们要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除要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把“入口”关、强化教育关、过好考核关、疏通“出口”关外,更重要的是完善和构建监督的落实机制、惩处机制、激励机制。只要我们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就一定能遏制住司法腐败,树立起司法诚信,并使公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法官司法公信的力量。 七、结语 目前我国国内学界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刚刚起步,整体研究水平有待提高,研究视野还需进一步拓宽,还没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公信力测量体系。随着我国政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受众的成长,学界应站在更广阔的视野,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以期推动司法公信力为普通大众所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帮助受众提高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我们惟有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法官行为上进行规范,才能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在目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彰显司法公信力还存障碍的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严厉的惩罚,来树立司法权威,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评价体系。 注释: [1] 今年11月《半月谈》发表了《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有关部门调研》的文章,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2] 李德海:《中国的法官独立问题》,载《法学的诱惑—法律硕士论文写作示范指导》,法律出版社今年1月版,第2页。 [3] 李成仁:《司法公信力为何不足》,载《中国青年报》,今年12月5日。 [4] 谭世贵:《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今年9月第1版,第4页。 [5] 王 晶、张国良:《中国大众传播媒介公信力研究现状刍议》,载《中国传媒报告》,今年第2期。 [6] 王 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今年5月第1版,第235页。 [7] 吴庆宝著:《裁判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今年6月第1版,第151—152页。 [8] 李成仁:《司法公信力为何不足》,载《中国青年报》,今年12月5日。 [9] 培根著:《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10] 根据《法官法》第18条的规定,法官分为4等12级,行政职务越高等级越高。 [11] 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今年12月第1版,第121页。 [12] 王 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今年5月第1版,第16页。 [13] 谭世贵:《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今年9月第1 版,第65页。 [14] 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20页。 [15] [美]过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页。 [16] 席小俐:《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京):《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下),1998年第2期,第115页。 [17] 怀效锋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综合卷》,人民法院出版社今年6月第1版,第95页。 [18] 《潘恩选集 》,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 年版,第 265 页。 [19] 王 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今年5月第1版,第243页。 [20] 王 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今年5月第1版,第242页。 [21] [美]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第43页。 [22] [美] 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清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23] [日] 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 19 页。 [24] 王 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今年5月第1版,第253页。 [25] 宋建朝、刘晓勇:《职业化建设视野中的法官职业保障》,载《人民司法》今年第9期,第17页。 [26] 谭世贵著:《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今年9月第1版,第94——95页。 [27] 今年8月,由《人民司法》编辑部和江苏省无锡市中院联合举办的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在无锡市召开。与会代表围绕法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并提出了落实和强化法官权益保障的若干建议。参见《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综述》,载《人民司法》今年第9期,第12—16页。 [28] 曾宪义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今年第六期。 [29] 王 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今年5月第1版,第241页。 [30] 江晓阳:《沉默权的终极价值》,载《南方周未》,1999年9月10日。 [31] 王洪军:《沉默权关注中国》,载《法学的诱惑—法律硕士论文写作示范指导》,法律出版社今年1月版,第284页。 [32] 谢鹏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裁《学习时报》 第324期,转载《中国人大网》,今年4月10日。 [33] 谭世贵、饶晓红:《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架构》,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今年版。 [34] 谭世贵著:《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今年9月版,第11页。 [35] 谢鹏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裁《学习时报》 第324期,转载《中国人大网》,今年04月10日。 [36] 参见《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综述》,载《人民司法》今年第9期,第14页。 [37] 蔡长水:《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杨夏柏主编,载《反腐败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今年9月版,第66页。 [38] 龚 言:《自胜者强》,载《人民司法》,今年第11期,第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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