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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与政府监管制度改革——从安徽欣弗事件引发的思考

  从制度变革面的角度来看,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未来可以考虑通过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的形式,从而建立药物责任的“灯塔”,从而分散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减轻某一企业的负担。在日本1979年10月1日《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法》开始生效,现被修订为《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每年4月1日-7月31日向日本专门负责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的机构缴纳缴纳金,其中包括所有日本上市药品厂家都要缴纳的一般缴纳金,还包括造成具体伤害的药品生产厂商按照规定额外缴纳的附加缴纳金。[30]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通过了“药害救济法”中,也设立了“药害救济基金”,药物制造商及销售商应在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根据前一年度药物销售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征收金至药害救济基金。[31]这些都为我国未来药品不良反应救济的制度架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未来我国可以在药品监督或者卫生部门内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委员会,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以及不良反应基金支付的救济事项,从而让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得以及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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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全国各地区注射欣弗不良反应病情通报》,//news.sina.com.cn/z/xinfu/diqu/tongbao.html(今年8月17日11时12分最后访问)

  [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事件》,//www.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131.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今年8月3日更新,于今年8月17日23点48分最后访问)

  [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调查、检验结果》,//www.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316.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今年8月15日更新,于今年8月17日23点56分最后访问)

  [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树立科学监管理念》,//www.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352.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今年8月15日更新,于今年8月17日23点43分最后访问)

  [⑤] 参见孙立平:《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载《经济观察报》今年11月14日;[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今年版,第622页。

  [⑥] 类似的分析框架参见余晖:《受管制市场里的政企同盟——以中国电信产业为例》,载《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1期。

  [⑦]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今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⑧] 张孝若编:《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第1册,第68页。转引自[美]陈锦江著,王笛、张箭译:《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⑨] 例如在欣弗事件中,阜阳市药监局官员称“省里面给我们的抽查计划一般不叫我们去企业抽查”,这样的回答实在是耐人寻味。参见《欣弗事件揭开谜底》,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今年8月16日。(文字版可参见//news.sina.com.cn/c/2006-08-16/083210738368.shtml)(今年8月17日23时33分最后访问)

  [⑩] 这是清末谴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以“九死一生”这个象征性假名进入商界的县令吴继之的自白。转引自[美]陈锦江著,王笛、张箭译:《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11] 参见[美]玛丽恩·内斯特尔著,程池等译:《食品安全:令人震惊的食品行业真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年版,第32页。

  [12]  参见[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今年版,第613页。

  [13] Takanori Goto, Japan's Dark Side to Progress: The Struggle for Justice for Pharmaceutical Victims of Japan's Post War Economic Boom, MANBOUSHA PUBLICATIONS, 114-115(1991)。

  [14] 参见[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今年版,第614页。

  [15] 参见曹立亚、郭林主编:《美国药品安全监管历程与监测体系》,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今年版,第186页。

  [16] 参见宋华琳:《风险社会的因应之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省思》,载《法制日报》今年5月15日。》

  [17] 参见[日]铃木深雪著,张倩、高重迎译:《消费生活论——消费者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今年版,第116-117页。

  [18] 参见[美]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 M.弗农、小约瑟夫 E.哈林顿:《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今年版,第427页。

  [19] Takanori Goto, Japan's Dark Side to Progress: The Struggle for Justice for Pharmaceutical Victims of Japan's Post War Economic Boom, MANBOUSHA PUBLICATIONS, 28-30(1991)。

  [20] Takanori Goto, Japan's Dark Side to Progress: The Struggle for Justice for Pharmaceutical Victims of Japan's Post War Economic Boom, MANBOUSHA PUBLICATIONS, 114-115(1991)。

  [21] 参见宋华琳:《美国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GRP)评介》,载《药学进展》1999年第6期;宋华琳:《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国药品审评法律制度回眸与展望》,载《医药经济报》2000年4月28日。

  [22] “全国人大领导莅临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执法调研”,//www.hyey.com/drug/newdrug/detail.php?ArticleID=4678(今年8月9日15时13分最后访问)

  [23] Ronald A.Cass, Colin S. Diver, Jack M.Beermaun: Administrative Law: Case and Materials, Aspen Law and Business,847 (1993)。

  [24] 参见朱怀祖:《药物责任与消费者保护》,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12页。

  [25] 《黑龙江欣弗受害者父亲:理性对待要讨公道》,载《新闻晚报》今年8月9日。//news.sina.com.cn/c/2006-08-09/12289702156s.shtml(今年8月10日10时53分最后访问)

  [26] 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85-787页;[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27] 参见刘宗德:《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载刘宗德著:《行政法基本原理》,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1-66页;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454页。

  [28] 喻圣宏:《欣弗事件中,药监部门到底想掩盖什么?》,//news.sina.com.cn/o/2006-08-08/15459692770s.shtml(今年8月10日11时7分最后访问)

  [29] 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页。

  [30] 参见陈永法、邵蓉:《日本药品不良反应被害救济制度的启示》,载《中国药房》今年第10期。

  [31] 参见张永健:《论药品、健康食品与食品之管制》,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今年硕士论文,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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