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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改革同业检查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评述

  (六)为接受同业检查的事务所提供自愿发布结果的公众档案 

  工作组建议,AICPA应为事务所履行州会计协会的要求提供一个机制,允许有关的事务所在AICPA的短期档案中公布其接受同业检查的结果。执业质量高的事务所肯定愿意将自己良好的同业检查结果公布于众,正面的同业检查结果无形中将成为事务所开拓市场的工具。实施这样一种机制,自然会对执业质量差的事务所产生一种压力,促使其改进工作以便获得好的同业检查结果,同业检查制度的效力便可得到提升。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扩大公共信息体系以便于事务所自愿公开同业检查结果。 

  (七)建立同业检查人才库 

  工作组建议AICPA开展一次广泛的招募高品质同业检查人员的活动,吸收新的合格的同业检查员。有证据表明,同业检查员的数量在下降而年龄在老化,如不立即着手补充检查员队伍,缺口很快就会凸现,这意味着现有同业检查员必需加大工作量,提高劳动强度。工作组提出,招募活动要伴随着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要让事务所认识到其合伙人和其他人员担当同业检查员的好处,同时还要提高全社会对同业检查员的尊重度,让大家都知道只有具备条件的高素质人才才能成为同业检查员,让同业检查员优秀的工作表现得到关注,这样才有助于吸纳更多合格的同业检查人员。

   (八)确保同业检查人员的质量 

  工作组建议,PRB应继续努力保证同业检查人员的质量,可考虑适当提高作为同业检查人员的最低条件。如要求他们在本所完成最低数量的会计和审计业务的工作时数。同时还应继续发布标准,加强对同业检查员的培训和对同业检查过程的监督。同业检查员的水准将直接影响同业检查制度的效果,同业检查员要想有效地执行检查业务,本身必须精通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在本所担任业务合伙人、协同复查人或其他类似角色,否则,他们就不能及时了解和熟悉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最新变化。因此,要求他们每年完成一定时数的会计和审计工作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工作组的建议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同业检查过程的最终受益人范围正不断扩大,过去只有事务所受益,现已扩大到监管者和社会公众。因此,提高同业检查结果透明度,是提高行业监管效率的需要,也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但同时承认,要想取得大多数会员的认可,AICPA也必须考虑会员关于同业检查过程的意见。因此,工作小组在报告中建议继续推行同业检查并对其进行完善,逐步扩大同业检查结果的公布范围。

三、几点启示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全国性的执业质量检查也有两年的经验了,这项制度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提高整个行业的地位与声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改进必然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参考美国同业检查制度的改革进程,有助于对一些问题形成更明确的认识。 

  (一)关于同业检查制度的存在价值 

  受行业特征的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是必需的。而同业检查制度是行业自律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其他监督所不可替代的。这一点应予以肯定。至于近年来该制度受到质疑,笔者认为,除了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不足外,还说明行业内外对同业检查制度也存在着较大的“期望差”。业外指望同业检查活动能发现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全部缺陷和不足,所有的同业检查活动和结果的报告都应该完全处于同一个质量水平。而事实上这是一种不现实的认识。注册会计师业务本身就是一种高程度的职业判断工作,同业检查活动同样需要高度的职业判断。加之在一定期间内要保证相当数量的检查,无法要求同业检查活动去发现事务所全部的质量缺陷。另外,由于参与检查的人员数量必需有一定的保证,让不同的个体所使用的标准毫无差异也是难以做到的。但是,只要不断地完善制度的设计,采取得当的措施,同业检查制度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没有必要试图彻底打破这种制度而去尝试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我们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完善这种制度,以最小的成本提高同业检查制度的效率。 

  (二)关于同业检查制度实施效果的改善 

  要提高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效果,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要明确同业检查的业务范围。美国的同业检查业务范围是保证业务,即按照审计准则、政府审计准则、会计和复核业务准则和鉴证业务准则执行的业务均在同业检查的范围之内。应当结合我国事务所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来考虑执业质量检查的业务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也应限于保证服务,重点是审计业务,在这个范围内审查部分业务活动和审计报告。当然,执业质量检查活动不应只检查具体的业务,也要检查和评价事务所的整体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并出具一份关于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制度的报告。 

  第二,在检查对象的确定上,可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对事务所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事务所的部分业务和审计报告加以检查。对此,各级注协应该研究和制定具体的办法,以规范检查对象的选择过程。 

  第三,要理顺监督关系。在美国的同业检查制度中包含了AICPA与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各州会计协会与PRB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州注协对同业检查人员的监督关系。在我们的监管框架内,也需要理顺中注协与地方协会的监管关系以及行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行业内,中注协应发挥主导作用,也要有地方协会的参与,双方的职责要有比较明确的划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但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内部也要有对检查活动的再监督。 

  第四,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素质。人员的选聘和使用应遵循一定的制度,包括选拔的标准,这个制度应与其他相关制度,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所照应。检查队伍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不断进行培训和评估,优胜劣汰,保持检查队伍的先进性。 

  (三)关于就同业检查制度与业内外的沟通 

  AICPA所实施的沟通和教育战略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要提高同业检查制度的效果,要求同业检查报告的使用者和潜在使用者不但要理解报告中的信息,还要了解报告产生的过程。为此,一方面,各级注协应加强与会员的沟通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建立与信息使用者稳定的沟通渠道。与会员的沟通重点应放在向会员详细说明同业检查制度,提高会员对这项制度的理解程度。与信息使用者的沟通重点应放在向他们说明同业检查的目标、同业检查的内容、同业检查过程的运作、同业检查的报告以及同业检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尤其应该让政府监管部门了解,他们能利用同业检查制度来履行其监管职责。沟通是缩小“期望差”的有效方法,是项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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