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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构想

  (二)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可行性

  首先,从法律上看,内部审计外部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这说明注册会计师代理企业的内部审计业务是完全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看作是完善了内部审计制度。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企业不能与外界合作进行内部审计。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次,从企业外部条件来看,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造就了几十万知识结构合理、从业经验丰富的审计师。而且,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已陆续进入我国,为我国企业提供审计服务。这样,企业在代理对象的选择上,既可以选择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选择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

  再次,从企业内部需求来看,内部审计外部化已是迫在眉睫。长期以来,内部审计一直是我国企业的一个薄弱环节。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管理者重视内部经营过程的控制和风险水平的控制,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成为其咨询顾问,但在企业内部普遍缺乏这样的内部审计人员,依靠企业自身来培训发展内部审计人员,已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只有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才能迅速扭转内部审计工作滞后的局面。

  三、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几点设想

  内部审计外部化,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尝试,由于中外企业在机构设置、市场环境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要求我们在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时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模式。笔者认为,我们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进行部分试点,然后进行普遍推广。下面是笔者几点不成熟的设想。

  (1)在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中进行完全外部化的试点。有关资料(《审计研究》2005.1)显示,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公司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情况适合采用完全外部化的方式,由上市公司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的各项职能。

  (2)已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运行效率低下的企业,可考虑撤销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完全外部化的试点。这样既有利于节约费用开支,又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3)在已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运行效率一般的企业,实行部分外部化的试点。这样有利于内外审计人员的密切配合,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

  (4)在已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且运行良好的企业,可暂不实行外部化。

  内部审计外部化,既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种创新,又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一种扩展。从宏观上讲,可起到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从微观上讲,也有利于加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内部审计外部化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如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博弈、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加大,原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安置问题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内部审计外部化所必须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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