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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举弃权的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

  (三)处理方式不一样

  选民自愿放弃自己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表决权是选民所具有的权利,主动弃权是选民的一种合法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不应受到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组织的干涉和妨碍,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被动弃权则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侵犯,应该依法给予处置。选举法第五十二规定:“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视为选举违法行为;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维护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司法机关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关,是处理选举纠纷的最佳机制,一旦出现被动弃权的现象,司法机关就应该依法介入,通过调查取证,弄清其中的真相,以维护选举的公正,保证选民应有的合法权利。

  4.选民的态度应该不一样。

  选民应当珍惜主动弃权的权利,大胆地行使这一权利,真实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该弃权的就要弃权,不该弃权的不要盲目弃权。个别人大代表贪污腐败、违法乱纪之所以屡见不鲜,这除了和他们本身的素质低下有关外,与选民放弃自己的选举权也不无关系。选对了人大代表才能选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官员,有了真心为人民服务的官员,才能有利于人民安定幸福快乐的生活,因而选民要珍惜主动弃权,慎重对待主动弃权,正确运用主动弃权,而不能盲目主动弃权。“当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一张选票的规则被严格坚持时,它意味着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分量。”[5]选民应该珍惜手中的选票,通过选举投票参加选举,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对于选举中存在的被动弃权现象,选民应该坚决反对,坚决抵制贿赂的诱惑,不要害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威胁、恐吓,要敢于同这种违法分子作斗争,并寻求选举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的帮助,维护自己应有的选举权利。

  三、厘清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对弃权的两种形式进行区分,笼统地把主动弃权和被动弃权都看作是弃权,从而使隐藏在被动弃权后面的选举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和纠正,导致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当选,损害了选民的利益,违背了选举的公正,降低了选民的选举热情,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厘清弃权的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现实意义。根据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于今年7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几亿选民将在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投票,而在区县人大代表换届中投票的选民更多。而在所谓的人民代表当中,个别人大代表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甚至背叛了人民,当前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是个契机,选民要用法律的武器,尤其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来关系政治,珍惜手中的选票,不要盲目主动弃权,更不能被动弃权,要选择那些真正能代表选民利益的人作为人民代表,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有关机构要依法查处隐藏在被动弃权身后的选举违法行为,保证选民选举权利的正确行使,不要让国家权力落在腐败分子手中,以维护选民应该享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

  (二)广泛的应用价值。弃权是选举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只要有选举,选民就有可能弃权,而只要有弃权,就可能有主动弃权和被动弃权。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可能有主动弃权和被动弃权的事发生,在党代表换届选举、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主动弃权和被动弃权的现象。区分弃权的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不仅仅适用于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也同样适用于党代表换届选举、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三)理论价值。区分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在实践中,弃权往往指的仅仅是主动弃权,主动弃权是选民权利的真正行使,而被动弃权表面看来也是一种弃权,是选民权利的行使,但由于弃权概念的模糊,隐藏在被动弃权后面的许多选举违法行为被掩盖起来,往往被一些人所利用,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6]厘清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分析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形成原因,把握二者的真正实质,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促进广泛民主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选民对弃权有更全面的认识,依法纠正隐藏在被动弃权后面的选举违法行为,使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参考文献:

  [1] 顾善祥主编:《人大工作辞典》.东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页.

  [2]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今年第四版,第37页.

  [3] 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今年版,第53页.

  [4] 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页.

  [5] [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6]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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