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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



  “开始是在本村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结果乡政府派了人来抢喇叭,我们没让他抢去。阴历6月14号赶场,我们准备到场上去宣传。13号晚上乡政府就出动了一百多人来抓我们,全村农民一千多人都来把他们赶走了。群众开始不知道是干部,还以为是贼,把他们作当贼打走了。他们(乡政府派来的人)说是来做工作的,我们就说为什么白天不来晚上来呢?其实我们几个知道打的是干部,但群众把他们当作贼打,我们就让大家去打。14号乡政府就发动村干部阻路,农民看到后说这是违法的,于是赶场的农民全都起来了。我们是在街上宣传,我们懂得这条法律,宣传和游行不同,游行是要打旗子喊口号,而我们是用高音喇叭宣传政策,并没有影响交通,没打旗子喊口号。乡政府说我们这是游行示威,就来镇压,把我们加入98年严打的对象,说我们是一群刁民,给我们全村凡是参加宣传的人发了通知单,强迫去参加学习班。去学习就是被关被打,还要交一百元伙食费,交钱的就放出来。村里百分之七十的人都抓去参加学习了,说是非法闹事罚款,私设牢房。有的农民没有去,乡政府就出动车子到人家里去抢,有的人家怕他们来抓就躲到山里去睡,山里都睡了好多人呢。最后看到我没在家里,他们就抄家,把我家里的东西全都打掉了,见了东西就吃,吃不了就提走了。我就躲在市纪委和省纪委,我爱人都是躲在山里睡,不敢在家里,他们把我家的东西全部抄光,家里就日夜不关门了,想进就进,想出就出”。(22)

  为此,邓仔生就跑到了省里,可省里没有什么部门真正处理这件事情。他们联合凌学文又上访到中央,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99年5月份我们又找到县里,要求把这事落实,结果H 县就把我关起来学习,关了十天还要两百块钱生活费。但你越是关我,我越是要反对你;中央有法律,下面就依法办事,党内依法,群众就会依法”。(23)

  从邓仔生的讲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维权抗争精英这条道路的。事实上,H 县许多维权抗争精英都有着这样差不多的历史,他们并不是天生的维权抗争者,他们最初也许就是为了自己的事情,也许为了包括自己在内的集体的事情,也许为了其他人的事情而向基层党政提出批评或建议。但得到的不是问题的解决,反而遭受到了各种打击。这也就迫使他们只有通过不停的维权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压迫性反应的意义

  上述对H 县农民维权抗争精英身份转化过程和方式的观察,实际上试图提出并回答与集体行动动力机制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

  第一,在“集团”还没有较为明确的边界时,“谁”来区别对待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根据奥尔森选择性激励理论,集体行动能够发生的动力机制是“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24)显然,在这里,“集团”是有较为明确的边界的。这种边界可以表现为有明确约束机制的社会组织如“俱乐部”,也可以表现为虽没有明确组织形态但有共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如果这种“集团”是诸如“俱乐部”之类有明确成员和行为边界的组织,那么,它可以利用组织资源来对其成员进行奖罚。这种奖罚的力度也就体现了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联系和约束强度。一般来说,约束力越强的组织,就越有集体行动的能力。如果这种“集团”只是具有共同利益诉求而没有明确组织形态的社会群体,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一方面,当这样的社会群体中的部分成员采取集体行动来追求群体共同的利益诉求时,并不一定能从这个社会群体中获得组织性的资源。也就是说,由于这个社会群体处于非组织状况,对于其成员不具有组织性的约束力,因此,虽然由这一社会群体的部分成员进行的集体行动是争取这个社会群体共同的利益,也没有具体“机构”来对采取行动的那部分成员给予奖励和对不参加行动的其他成员采取惩罚。另一方面,在没有具有权威意义的组织机构确认或指引,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内部甚至很难确定一个标准来界定和评价所发生的“集体行动”与群体的利益相关。因此,也就有可能对于一个社会行动的评价产生相当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不仅表现在对行动者的完全不同的社会评价,实际上还会导致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来区分某一集体行动中的行动者与一定的社会群体的相关性。而这些恰恰是奥尔森选择性激励理论没有解决的。对此,有理论家评论说,“根据奥尔森的观点,随参与而来的选择性激励的范围决定人们加入或者支持集体事业的动机”。可是“奥尔森没有认真探讨如何区分这样的人(即不同范围的人。引者注);而且,因为那些没有为弥补参与成本提供足够的选择性激励的所有成功的运动注定了奥尔森解释的失败,我们仍然不清楚人们如何实在地区分失去的事业和从长远看注定要失败的事业”。(25)

  许多研究证明,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是在没有建立稳定的社会组织的情况下发生的。(26)从诉求目标来看,农民都有减轻负担这一利益要求(27),但农民这个社会群体并不具有追求这一利益目标的社会组织。这样,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是否具有奥尔森的理论中的“集团”的形态和功能也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在我所列举的三类从普通农民向维权抗争精英转化模式中,“选择性激励”可以部分解释像彭荣俊这类因“路见不平”而成为减轻农民负担这一集体行动的发起和参与者的动机和目的,但却很难理解像凌学文这类因“逼上梁山”的集体行动参与者的动力来源。事实上,这三类模式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是在压力下成为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一般的情况下,这种压力来自三个方面,即基层政府及官员的压迫,农村社区道德评价的压力,家庭具体利益的需求(28)。而在这三者中,基层政府及官员的压迫是农民走向集体行动最为主要的动力。也就是说,在一个只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而没有明确组织形态的社会群体中,集体行动的参与者的真正动力是“集团”外部的压力。农民所进行的维权抗争行动主要不是根据“集团”内部区别对待所进行的“选择”,而是对“集团”外部“压迫”的反应。

  第二,当集体行动把改变某一项社会政策或社会现状作为诉求目标时,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与其他社会成员从集体行动中所获得的经济或政治收益并不具有明显的不同,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力量使那些最具代表性的农民维权抗争精英奋起抗争呢?根据奥尔森选择性激励机制理论,集体行动的实现只有通过选择性地面对集团个体的激励,而不是像集体物品对整个不加区别(29)。然而,在我们前面研究的个案中,这些农民虽然因不同的情形成为了农民维权抗争精英,但他们所提出的诉求目标却是“减轻农民负担”这一有关全体农民(或一定区域农民)的公共物品。(30)由于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为”,它对一定区域(县或乡)农民利益具有相同的侵害。事实上,通过这些农民维权抗争精英所发起的诸如集体上访或集会游行这类集体行动,最后所产生的政策性改变是普遍性的,惠及这一区域的所有农民,那些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并不因此而获得特别的经济利益。比如,当农民以税费政策作为维权抗争诉求目标时,如果获得了成功,参加维权抗争的农民并不一定比其他农民获得更多的减免。而且,由于农民减税等集体行动直接针对的是基层政府,政府和官员不仅可以利用国家专政工具对维权抗争精英进行打击,并会利用其对社会舆论强大的引导能力,妖魔化那些为了农民利益而维权抗争者。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参加维权抗争的农民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一定是正面的。(31)也就是说,在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过程中,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政治上甚至在社会评价上,都没有明显的激励机制。正因为如此,我才试图提出“压迫性反应”来回答为何在没有明确“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农民维权抗争的集体行动得以发生。

  当然,要论证“压迫性反应”这一分析框架的合理性,还需要回答“为何众多的农民面对同样的压迫而选择了屈服”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对此,已有的研究从农民对权益的认知(32)和公正公平的信仰(33)这两个方面进行过探讨。毫无疑问,那些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认为通过抗争可以求得公平公正的农民才会挺身而出;但也不排除他们中的某些人假借维权抗争的名义来获取某些“非法利益”。问题只是,无论他们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一旦他们采取了某些针对基层政府和官员的行动,他们就会面对个体难以承受的压力。为了应对这种压力,他们需要有相互支撑的力量。这样,如何通过共同的诉求目标来完成共同身份的认同也就成为了一种最为现实的选择。而这种基于共同压力完成的共同的身份认同及共同的利益诉求的形成,正是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的决定性条件。

  简短的结论

  以上的研究表明,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的经验事实。为此,我试图提出“压迫性反应”这一解释框架来修正和补充“选择性激励”这一权威的有关“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理论。在这里,“压迫性反应”是作为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来理解的。它最基本的理论表述是:当“集团”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即还没有形成较明确组织形态时,社会群体中的部分成员为了改变某一社会政策或社会现实所进行集体行动,其真正原动力不是来自“集团”内部的“奖罚分明”,而更主要的来自“集团”外部的压力。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所提出的“压迫性反应”并不是对“选择性激励”进行替代,而仅仅是为了强调,在某些情形下,集体行动的原动力并不是基于行动主体的选择,而是基于对“集团”内外压力的反应。当然,也可以这样来理解两者的异同:“选择性激励”强调了集体行动主体的主动性,“压迫性反应”则说明了集体行动主体的被动性:“选择性激励”为了解决集体行动中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压迫性反应”则想进一步解释集体行动参与者的原动力问题。

  注释:

  ①②③(24)(29)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的话,第6、41—42、70—71、6、41—42页。

  ④刘伟伟:《农民集体上访中的“选择性激励”》,载《世纪中国》2005—04—15.

  ⑤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H 县考察》,载《战略与管理》今年第3期。

  ⑥吉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今年版,第96页。

  ⑦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今年研究报告。

  ⑧彭荣俊访谈(今年12月29日)。

  ⑨彭荣俊访谈(今年1月22日)。

  ⑩彭荣俊访谈录(今年1月22日)。

  (11)范迪初访谈录(今年3月2日)。

  (12)范迪初访谈录(今年3月2日)。

  (13)凌学文访谈录(今年1月22日)。

  (14)凌学文:《报告》,1999年3月17日。

  (15)凌春伟访谈录(今年1月22日)。

  (16)凌学文访谈录(今年1月22日)。

  (17)凌学文家人访谈录(今年1月22日)。

  (18)刘明运访谈录(今年3月1日)。

  (19)刘明运访谈录(今年3月1日)。

  (20)刘明运访谈录(今年3月1日)。

  (21)邓仔生访谈录(今年1月22日)。

  (22)邓仔生访谈录(今年1月22日)。

  (23)邓仔生访谈录(今年1月22日)。

  (25)格林、沙皮罗:《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政治学应用批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今年版,第108页。

  (26)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载《中国农村观察》今年第2期;萧唐镖:《二十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二十一世纪》2003第4期。

  (27)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主编:《九七效应》,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

  (28)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党政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

  (30)于建嵘:《当代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今年第2期。

  (31)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19卷,今年春/夏季。

  (32)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冲突——对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和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秋季卷)。

  (33)王晓毅:《冲突中的社会公正——当代中国农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课题研究报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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