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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权利由于仅仅赋予公有制企业,它事实上构成某种租金,获取这部分租金构成私营企业的动力。私营企业有可能向地方行政机构出价购买该进入权利:以某种形式获得地方政府认可,缴纳一部分租金,从而实质性地进入被管制的行业。由于存在众多的进入权利供给者(亦即地方政府) ,私营企业将向收取租金最少的地方政府所辖的区域流动。考虑一个两期模型,一个地方政府A0 ,作为某种行业进入权利的供给者,一个私营企业B ,作为进入权利的购买方,一个A0 的潜在替代者A1 ,A0 向B 提供进入权利, B 对该权利的最高出价P = 1 ,其最大购买量为一个单位,A0 面临着A1 进入的威胁。
令提供该进入权利的单位成本为C ,这里的成本包含相当广泛,比如一般的程序运行成本、协调各部门的成本、因违反中央政策而带来的政治风险等等。该成本的大小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最关键的在于违反中央政策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当政治风险相当大的时候,地方政府违反中央政策而赋予某个私营企业以进入权利的成本相当高,导致C > P ,这时A0 不敢向B 提供该进入权利,如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地方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这个风险显然大大小于改革以前,因此一般来说,这个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产生地方政府违背中央政策的可能性增多。
违反中央政策所带来的政治风险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成本,该风险成本的估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决策者的主观估计。⑤ 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惩罚可能相当高,使得将该进入权利的供给无利可图,也可能并不高,甚至中央政府面对既成事实只有无可奈何地承认。⑥ 中央政府可能会发现地方政府的违规出售进入权利,也可能不会发现。不同的人对于被发现的概率的估计并不相同,这使得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一种主观的赋值。各地政府的提供该权利的成本不同,是否违反中央政策,提供进入权利的积极性也就不同。
缔约期间,令A0 提供进入权利的单位成本C = 1P2。A1提供该进入权利的成本Ce 不可观测,并假定在区间[0 ,1 ] 均匀分布。如果在T0 期,A0 和B 并未签约,并且A1 不进入,在期交易时,A0 就会把价格抬至P = 1 ,此时A0 的预期收益是P - C = 1P2 , B 没有盈余。这里的含义是,该进入权利的市场是一个垄断性结构, B 只有向A0 购买,可占用租金全部为A0所获得。在现实中,这包含着两种情况:第一,该进入权利具有地域性,厂商利用该权利生产的产品是一种地方性公共物品,因此其他地区提供的进入权利对于本地域的进入权利不具有替代性。这实际上是一种自然垄断,该模型的推论是,在地方性公共物品,尤其是煤气水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上,可占用准租全部为A0 所得。如果已有的国营公用事业企业的效益不佳,或者未能达到A0 的预期,A0 有动机将该进入权利提供给市场,推进民营化。第二,该进入权利不具有地域性,但A1 的提供该权利的成本Ce = 1 ,A1 认为风险相当高,因此不选择向B 提供该进入权利。对于私人厂商来说,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进入权利提供者,全部的可占用准租都为其所获得。这种情形就像俗语中所说的“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本文的地方政府竞争模型主要适应的是第二种情况,其中进入权利不具有地域性,也就是非自然垄断的竞争性行业。
我们再来看另一种情况,如果A1 将认为,违规向B 提供进入权利的风险成本低于可能获得的租金,亦即Ce < 1 (如果Ce = 1 , B 仍然不会进入) ,A1 也将选择进入该权利市场。仍然令在T0 期A0 和B 并未签约,但是不同的是,A1 选择提供该进入权利。这时A1 的出价区间将是[1P2 , Ce ] ,此时B 便获得的可占用准租处于[1 - Ce ,1P2 ] 区间中,相比较A1 没有进入的情况,其境况获得了改善。这里的含义在于,一旦地方政府之间出现进入权利的竞争,私人厂商将会受益。当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相互竞争提供进入权利时,而且也没有出现惩罚,或者其惩罚小于提供进入权利的收益,那么地方政府就会认为,中央政府的惩罚是不可信的。如此,地方政府的成本将越来越低,地方政府就越有违规提供进入权利的动机。这样进入权利的供给者之间形成竞争,而不是垄断。在竞争的驱使下,地方政府不得不降低进入权利的价格,以吸引私人经济的投资。最终,随着地方政府竞争的加剧,进入权利的租金将消失,私人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被管制行业。这时,中央政府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策的变迁实质上是承认既有现实的结果。
在上述模型中,假定在T0 期,A0 和B 并未签约的情形。现在我们来看在T0 期,A0 和B 已经签约的情形。在T0 期,A0 和B 已经签约,但A1 并没有进入该权利市场,而在T1 期选择提供该进入权利。这时存在两种情形,如果B 的资产不具备任何专用性,这时它与在T0 期,A0 和B 并未签约,而在在T1 期A0 和A1 同时向B 提供进入权利的情形相同。因为B可以随时撤走自己的资金,而不含任何成本。但B 的资产完全不具备任何专用性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尤其是在产业投资方面。令A0 与B 在T0 期所签约的进入权利R 的价格为P(1P2 < P < 1) , B 从A0 所辖的区域转移到A1所辖区域的成本为P0 , P0 的大小表示B 的资产专用性, P0越大,则资产专用性越高, P0 越小,则资产专用性越小。若A1不进入该权利市场,则B 的收益为1 - P。在T0 期,A0 与B 的成功交易使得A0 获得P - C 的收益,这使得A1 对于提供该进入权利的政治风险的预期将大大降低,A1 决定在T1 期进入该权利市场。
A1 向B 提出的进入权利价格P 只要满足P ≤ P - P0 ,B 就将选择与A1 交易。而A1 要获得利润的条件是P - Ce ≥0。此时,A0 要保证与B 的契约能够在T1 期续签,其提出的价格将是P1 , P1 小于P 但又大于P 的意义在于:第一,由于其他地方政府的进入,率先提供进入权利的地方政府无法保持原来的高价租金,不得不调低价格,而私营企业从中改善了自己的地位。这类似于经济学中的“可竞争市场”情形,虽然竞争者并未真正出现,但由于他们随时可以进入市场来参与竞争,垄断者将不得不调低价格,将产品向最优供给水平方向移动,从而改善了社会福利。第二,由于私营企业资产专用性的存在,率先提供进入权利的地方政府能够提出较高的价格,即使后来地方政府由于风险降低,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入权利市场,但相比较率先进入权利市场的地方政府,其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这一结论的引申意义是,如果某些地方政府能够在最初的改革阶段对于私营企业提出较为优惠的政策,这将促进该地区的私营经济能够取得比其他地区更大的发展,而这将最终决定该地区能够取得相对于其他地区的经济增长上的优势。⑦ 第三,由于先期提供权利的地方政府获得了讨价还价的优势,使得它可以利用B 转移资产的成本P0而产生向B“敲诈”的动机。这可以说明这样一种情形,许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承诺非常优惠的条件,但一旦引资过来,又以各种名义在其他方面收取各种费用。⑧ 考虑到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那些财政收入较少的地方政府,更有动机这样做。而相较之下,财政收入比较丰裕的地方政府,则能够更好地兑现其优惠政策。
四、结论
众多研究者认为,地方政府竞争是构成区域制度变迁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的分析肯定了这一结论,但更为细致地区分了制度变迁的各种情形。首先,针对中央政策来说,地方政府竞争促使各地放弃或变通中央政策的严格执行,使得中央政策在执行上成为一纸空文,最终不得不承认区域制度的创新,从而实现中央政策的变迁。其次,地方政府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倾向于在提供政策优惠的同时,具有“敲诈”投资者的动机,这在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更为明显。最后,地方政府竞争使得区域制度变迁具有一种“马太效应”,即发达地区更能利用先行者的优势,更多地提供政策优惠,而吸引投资的效应也越强;相形之下,落后地区无论在招商引资抑或是制度变迁中都处于落后的趋势。
在讨论地方政府竞争对于制度变迁的作用后,我们引申至它对于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影响,并予以简短推论。我们可以对公民的参与诉求区别为两种:一种是其诉求标的不具备流动性,比如公民遭受了不公正待遇而要求得到正当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当地政府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中才能得到满足。在这里,公民参与的主要形式是投票或者表达呼声等传统的主要政治参与方式,地方政府竞争的格局对此的影响不大。另一种是公民参与的标的是具有流动性较大的资金或者与此相关的政策,比如投资。在这里,公民(或者企业) 在最初可能会以某种方式表达其利益的诉求,但是当参与成本较高的时候,他就可能放弃直接参与,转而实施以脚投票。地方政府竞争的直接结果以脚投票的成本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为挽留本地的流动资源,有可能降低直接参与的门槛,从而改变了地方治理中政治参与的格局。
注释:
①Tiebout , Charles M. , 1956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 Vol. 64 , No. 5.(Oct.,1956) ,pp. 416-424.
②蒂博特提到,如果放松第5 个条件,可以讨论集中提供公共物品的情形,比如FBI 的存在。显然,他心目中实行联邦制:一种公共物品,要么由联邦政府提供,要么由地方政府提供,他并没有考虑单一制的情形:地方政府执行全国性的公共物品,中央政府也可以干预地方性公共物品的供给。
③不能排除一些人在选择居住地城市时,对该地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考虑。但经验观察,这些考虑通常都次于工作机会的考虑,而后者的决定变量中,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并非是一个显著的因素。
④在一本90 年代初出版的《个体私营企业法律政策顾问》中,广泛罗列了各种不准个体户、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国家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不准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准个体户、私营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不准个体户、私营企业批发的商品等等,从邮电通讯业、金融业、对外贸易业到棺木、管形弹簧秤、仿真玩具手枪,乃至洗衣粉、普通灯泡、铁锅等商品极其广泛。[ 2 ] (P171-176) 事实上,这里所列出的单子仍然是不完全的,如Kraus 指出,1988 年上海外汇交易市场开业,但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只能是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3 ] (P22-23)
⑤政治风险是一种主观上估计违背现有政策而受到惩罚的预期成本。它与决策者的风险偏好和违背政策而受到惩罚的概率相关。风险偏好也许因人而异,而概率则与整个社会违背政策而遭受惩罚这一现象的普遍程度相关。如果此前每个违背政策的人都受到了惩罚,那么即使喜欢冒风险的人也必须承认,概率是相当之高,从而政治风险较高,虽然他仍然偏向于去冒这个风险。如果很多人违背政策而没有受到惩罚,一个厌恶风险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概率较低,政治风险是相当低的——虽然他本人仍然拒绝去冒风险。从整个社会来看,由于官方提倡一种“摸着石头过河”、“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等等鼓励实验与创新的精神,可以预料,总体上的政治风险将比其他时期大大降低。
⑥杨瑞龙(1999) 所讲述的“先生儿子,后领准生证”便是这种情形。
⑦Chen , Baizhu and Yi Feng(2000) 指出,凡是某个地区的私营企业发达,该地的经济总量也相对较大,两者存在相似的关系。
⑧这样的事例在报刊上屡见不鲜,恕不列举。
参考文献:
[1] Tiebout , Charles M. , 1956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 Vol. 64 , No. 5.(Oct. ,1956)
[2 ] 张新德,赵良新,杨富国,董建国. 个体私营企业政策法律顾问[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
[3 ] Kraus , Willy , 1991 , Private Business in China : Revival Between Ideology and Pragmatism , traslated by Erich Holz , Honolulu ,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1.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