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行开发房产出租业务的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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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今年税务处理比会计处理多计销售所得200000元,多摊销成本5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今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5000元。 今年,会计上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40000元,而税务上应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5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成本1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今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今年6月30日,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0 应缴营业税=1100000×5%=5500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000×7%=385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5000×3%=165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85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50 此时,“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的余额为80000元(800000÷20×2),结转房屋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000 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 80000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 800000 今年,会计上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20000元[800000÷(20×12)×6,而税务上应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25000元[1000000÷(20×12)×6],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摊销成本5000元。 另外,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时,会计和税务上均确认销售收入110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500元,但该房产的会计成本为72000元,计税成本为900000元(1000000-1000000÷20×2),即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销售成本180000元。 因此,甲公司在申报今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5000元。 综上所述,如果将今年—今年作为一个期间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今年调增额+今年调增额+今年调增额=195000+(-10000)+(-18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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