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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外国投资者1994年获取的收益为:100×50%-100×50%×33%=33.5(万元)

  若外国投资者将所得利润30万元用于再在我国境内投资,则要退还其已缴纳税款的40%.退税额=[30/(1-33%)]×30%×40%=5.3731(万元)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3731

    贷:所得税       53731

  4.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清算收益时,要对企业现存的财产重新进行估价。对于评估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的部分,应贷记“清算损益”科目,低的部分应借记“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收益应比作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算,通过对企业存货和固定资产估价和评定,原材料应增值10000元,产成品应增值5000元,固定资产应增值100000元,清算费用为2000元。试计算清算损益和应纳所得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对存货的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产成品5000

    贷:清算损益15000

  (2)对固定资产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清算损益100000

  (3)清算费用2000元减少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根据以上结果,企业清算损益(收益)为:

  15000+100000-2000=l13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清算净收益应缴所得税为:

  113000×33%=3729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损益372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729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7290

    贷:银行存款37290

  5.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

  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100000×20%=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借: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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