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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差错的纳税调整



  调账分录为:借:在建工程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

  (3)为大华服装厂支付的担保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4)未按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分析:

  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120000÷(4500000+1500000)×100%=-2%

  本期耗用材料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450000×(-2%)=-90000(元)[节约差]由于制造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未及时调整成本差异,所以90000元的错误额此时已进入在产品、产成品、本年利润之中。因此应按比例计算调整各有关账户,并确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摊率=9÷(200+300+500)×100%=0.9%

  期末在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2000000×0.9%=18000(元)

  期末产成品应分摊的差异额=3000000×0.9%=27000(元)

  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5000000×0.9%=45000(元)

  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元。

  调账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18000(红字)

  产成品27000(红字)

  贷:材料成本差异90000(红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000

  以上四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00+20000+45000=155000(元)2.应纳税所得额=300000+155000=45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55000×33%=150150(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150150-99000=51150(元)

  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11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38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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