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算准减值准备,平衡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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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同1992年一样,也有折旧额差异1万元,则1993年应交所得税=(100-1-1)×33%=32.34(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1+1)×33%=0.66(万元) 借:所得税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23400 递延税款 6600 处置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时,所发生的处置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时转回的减值准备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须作纳税调整: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税前会计利润-(计入应税所得额的资产处置损益金额-计入利润总额的资产处置损益金额) 计入利润总额的资产处置损益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计入应税所得额的资产处置损益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企业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借记“所得税”;按当期因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承上例,嘉美公司1994年初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收到处置净收入34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若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因素,则 计入利润总额的资产处置损益金额=34-(60-30-1)=6(万元)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处置损益金额=34-(60-30)=4(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银行存款3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60000 应交所得税=[100-(4-6)]×33%=33.66(万元)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4-6)×33%=-0.66(万元) 借:所得税330000 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6600 至此,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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