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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行为的会计帐务处理
在现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因素,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经常采用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如买一赠一、分期收款、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 抵债等。下面就上面这些购销方式的会计帐务处理做一些解释:

    一、买一赠一:

    例: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 3.4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

    对于这个例子,我们主要是要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赠送的产品要么是自己生产(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 入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必定带来进项税,如果其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那么其原 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是销售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于抵扣其 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不 符合增值税原理。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企业就可以相互利用赠送逃避流转税。

    销项税=20X17%+2X17%=3.4+0.34=3.74万元

    营业外支出=1+2X17%=1.34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万元

    营业外支出 1.34万元

    贷:销售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74万元

    存货 1万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是企业销售方式的一种。其特点为:销售的产品价格较高,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有一定的风险。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 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 收款日期的当天。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 间相同。

    例如: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汽车。销售汽车1辆,售价20万元,分五年收回,每 年收20%,汽车成本为15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5%,其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汽车: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5万元

    贷:存货 15万元

    2、按合同收到一期货款:

    销售额=20万元X20%=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X17%=0.68万元

    消费税=4X5%=0.2万

    借:银行存款 4.68万元

    贷:销售收入 4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0.68万元

    借:销售税金及附加 0.2万元

    贷:应交税金 0.2万元

    3、结转成本

    产品销售成本=15X20%=3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3万元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万元

    以后各期货款的收回,按分录的2、3步骤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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