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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学的法学之维

  ⑩ “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今年版。1954年刘少奇在这份报告中,正式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1 有关“治理”的问题,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12 卓泽渊教授曾指出:“通过法律来落实政治制度,就可以避免单纯政治手段所难免的抽象性质,使政治制度转化为实际的法律化的政治运行。”参见卓泽渊:《论法政治学的创立》,载《现代法学》今年第1期。

  ○1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概括成以下五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第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五个方面相互贯通、结合,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参见程湘清:《人大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人大研究》1992年第4期。

  ○14 这方面,上官丕亮博士持相近的看法。他认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法律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参见上官丕亮:《划分人大法部门和建立人大法学初论》,《政法论丛》今年第2期。

  ○15 “所谓‘人大法’,是‘人民代表大会法’的简称,它是指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组织、职权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人大法学’,是指一门以人大法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同样地‘人大法学’又可称为‘议会法学’。” 参见上官丕亮:《划分人大法部门和建立人大法学初论》,《政法论丛》今年第2期。

  ○16 关于人大组织法、选举法等属于宪法性法律的观点还可见当前有颇有影响的宪法学教科书的表述,“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等。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17 童之伟教授认为,宪法学不应作为“理论法学”。笔者以为,宪法学既是基础理论法学又是应用法学。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今年版,自序第1页。

  ○18 例如,关于树立宪法权威与完善人大制度的关系时,韩大元教授曾说:“新中国宪法史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命运与宪法的命运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在健全的宪法环境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基础。如果作为其制度成立与发展动力的宪法权威得不到维护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发展就会遇到障碍,甚至导致其制度功能丧失殆尽的局面。”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的历史命运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法律科学》今年第5期。

  ○19 曾供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蔡定剑教授是我国人大学领域有影响力的学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一部人大学方面的专著多次再版(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近年来有不少关于宪法学或宪政方面的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重要刊物上。我国宪法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周伟教授曾任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发表过较多的关于人大学领域的论文。唐忠民教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下“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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