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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讨论


    原解答存在一个问题,如果N公司实际并没有退货,则N公司应付给我公司货款及销项税额234000元,而我公司的账面上只记录N公司的应收账款201600元,显然存在处理缺陷,容易造成估计退货款项账外运行。针对这一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作如下处理可能更为妥帖:
8月1日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8月31日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预计负债                  4000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预计负债会计的账面价值是4000元,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0,因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0元。
10月1日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预计负债               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预计负债会计的账面价值是0,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0,由于在8月1日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0元,而10月1日没有产生差异,所以需要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0元。
如果N公司退货4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8月1日,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差异同上。
10月1日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3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预计负债               4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同样,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预计负债会计的账面价值是0,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0,由于在8月1日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0元,而10月1日没有产生差异,所以也只需要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0元。
如果N公司退货1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8月1日,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差异同上。
10月1日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预计负债               4000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仍然相同。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简化了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工作,提高了效率,也体现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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