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资料 >> 财政税收 >> 税务研讨 >> 对“负利率时代”利息税的审视
对“负利率时代”利息税的审视


三、对利息税征收的政策建议
2000年至今年,国家通过利息组织的财政收入分别为150亿元、279亿元、300亿元、280亿元、320.76亿元,平均每年增加财政收入260多亿元,而截止到今年11月1日,我国5年利息税的征收总额为1300多亿元人民币,约占个人所得税的四分之一。可以说,利息税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之一。为此关于利息税,我认为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国家不可能简单地取消利息税,而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其进行调整,并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采取累进所得税制
即使征税,也不能按照单一税率,应实行累进所得税制。所谓“累进税制”,就是收入越高,税率越高,这意味着富人以更多的赋税标准纳税,穷人则以低赋税标准纳税。在这样一个税率结构之下,每一纳税义务人的平均税率,即应纳税额与其所得之比率,会因个人所得净额不同而有所差异。个人所得净额越高的纳税义务人,平均税率也越高。
累进所得税制是西方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惯例做法,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利息税为30%,但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如果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共分为五个等级,各个所得税等级的边际税分别是15%、28%、31%、36%及39.6%,按照最穷、次穷、中等、次富、最富5档标准划分,各档税负占家庭所得的比重(有效税率)分别是-3.2%(即低收入的家庭不仅不要纳税,反之可以得到政府一些补助及退税)、2.8%、6.2%、8.7%、15.5%。
 为此我们应该改变过去对利息税采取按20%的统一征收模式,应尽快实行累进所得税模式,充分发挥利息税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
(二)采取综合所得税制
中国自开征个税至今,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以分类表为基础,将纳税人所得按不同来源划分若干类别,按照规定的不同等级确定税率,以超额累进计征办法课税。这种税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因此,分类所得税制往往用于刚开征个税的国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全年不同性质所得总额中扣除法定的免税额、宽减额后就其余额依照适用的累进税率课征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税制的优点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也能照顾到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及家庭税收承担能力,符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以瑞典、菲律宾为例,瑞典凡通过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资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为了鼓励消费,会为那些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
菲律宾利息税为20%,在菲的外国人或机构(非赢利机构除外)也照此缴纳。澳大利亚利息计入总收入,一并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按总收入分不同档次,税率由20%至47%不等。
鉴于我国目前利息税存在的问题,我国应逐步建立科学的综合累进所得税模式。制定面向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除对教育储蓄、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等有特殊意义的项目实行免税外,还可以进一步增加类似的免税项目,如用来捐助公益事业的部分存款可以免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同时,增加对人的减免,设立对低息者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免征规定,如规定起征点;制定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凡政策鼓励的消费项目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前扣除;为防止“私款公存”和“公款私存”,应对机构存款开征与个人存款税率相当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逐步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与个人的其他所得进行综合计征,并根据利息多少分级次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规范和监督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行为,防止偷逃税;进一步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为了更好地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必须实行存款实名制和银税联网。存款实名制和银银、银税间的联网是建立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模式的前提,我国现行的存款实名制只是名义上的,虽然存款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但这仍有存款人弄虚作假的可能性。真正的存款实名制需要建立银行、税务系统以及户籍管理系统之间的联网,使个人收入透明化,防止储户多头开户,利用税收优惠和降低累进税率的级次等方法逃税。此外,还可将存款实名制逐渐扩展为包括存款、房地产和股票在内的“资产实名制”,并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个人信誉制度以作为配合,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打下基础。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