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企业会计舞弊原因探析——对会计监督不力释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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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会计监督 会计控制 实施时间不同 只能是事后监督 可以是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范围不同 只对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监督 不仅和外部环境紧密相连,而且和外部环境形成有机整体 依据不完全相同 财经法律、法规、制度 较完善的会计控制没有现成的依据,它是面向市场和内部环境,以取得最终效益为依据,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才与会计监督相同,是以财经法纪作为依据的。 “反映”方式不同 对经济事项的事后监督,只能从外表反映,不能从经济事项的内部进行反映 能对经济事项进行事前控制,消除了不确定的不利因素,反映了资金运动的本质。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以前的事前控制通过预决策反映出来,而会计监督不能对预决策进行反映。 外延不同 会计监督存在于会计控制之中,是会计控制的组成部分。 会计控制也离不开会计监督 三、会计监督操作困难重重,使得会计监督不力, 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 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已为人们普遍接受。由于对会计监督本质含义的认识发生了偏差,虽然会计界不厌其烦地探讨会计工作的地位、身份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试图因此使会计监督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困难不断,不仅没有改变会计监督不力的现实,而且会计监督的效果似乎越来越偏离其预期目标。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无法监督。社会环境恶劣,会计根本无法控制这种劣态。可谓“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成了我国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状况比较准确和生动形象的描述。(2)无力监督。关键时得不到领导全力支持, 操作中得不到群众的广泛理解和积极配合,在承办经济业务时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加上我国的崇和文化——温良恭俭让的敬人主义,受其影响,普遍信奉“和为贵,忍为高”,“得饶人处且饶人”,在违法乱纪行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无原则地一团和气,天长日久,必使会计监督在会计实践中显得苍白无力,流于形式。(3)无心监督。会计工作辛苦繁杂,待遇不高,行使职能缺乏基本保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首先,对会计监督对象界定不清,使得会计监督不力,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有人认为会计监督就是监督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信息。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外认为会计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会计行为。而我们的会计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至于会计行为却放置于黑箱之中。其结果必然导致在进行会计舞弊监督的时候,只注重经济活动情况而忽略会计舞弊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对会计舞弊监督不力。其次,对会计监督成本配比错位,使得会计监督不力,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会计监督成本是指各级政府机构,企业所有者和企事业单位在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财会准则和制度对其财务收支实施会计监督所耗费的各种支出。包括:会计监督的人工成本——会计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会计人员的人力资源简单再生产的费用和对会计监督人员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和监督技能进行再培训教育的人力资源追加费用;会计监督正常运行的维持成本——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为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而花费的指导费用、宣传报道费用、会计工作监督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企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人员耗费的业务费用、行政办公费用,政府机构和企业所有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会计监督检查的委托费用等;会计监督的交易成本——企事业单位在接受政府机构或其委托的中介组织的会计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接待费用、差旅费用及为了满足检查人员的某些需求花费的其他支出等;会计监督的机会成本——决定增加或减少一项会计监督措施,增加或减少会计监督的直接成本而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收入或支出产生影响的数额。由于会计监督成本不能单独计量核算——致使会计监督成本与会计监督收益非配比性,实际受益者有可能是非监督成本支付者,导致会计监督成本存在配比错位,使得本该由会计主体承担的会计监督成本而配比给了国家,而该由国家承担的会计监督成本却配比给了会计主体。造成会计监督成本配比错位,形成了如会计主体在会计监督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会计监督成本开支越多,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越严,上交国家税利越多,直接和最大的受益者是各级政府,而不是实施会计监督行为的会计主体。诸如这种错位,会计监督成本的发生与会计监督工作的进行丧失协调性——动摇了会计监督存在的基础,导致对会计舞弊监督不力。因此,只有正确处理会计监督受益者与会计监督主体在会计监督成本上的利益配比关系。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会计舞弊问题。最后,对会计监督权利认识模湖,使得会计监督不力,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有人认为会计监督仅是一种普通权利,其实不然,会计监督不是一种其他权利,而是一项经济权利。因为会计监督最终的目的是使会计信息达到真实、相关、可比和及时,使所有者、债权人和各利害关系集团的权益得到合法、合理的维护,并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会计监督不仅是一项经济权利,而且这种经济权利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国家法规赋予的权利→ 所有者赋予的权利 → 经营者赋予的权利 → 职业道德赋予的权利。以上会计监督的四个层次从上往下逐级递减,最后一个层次的监督属于自觉或自发监督。如果在会计监督实际工作中,监督主体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各个层次的监督权利可能同时存在,当不同层次的监督权利发生抵触时,应按照从上至下的顺序去行使监督权。就很难把握和理解会计监督权利,合理地利用会计监督权利,从而难以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权利,制止会计舞弊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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