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务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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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价值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本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两个条件,则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价值,不确认损益。若涉及补价的,与前例一样,先要计算比例,若小于25%,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4、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运费300元,B公司支付运费200元。A、B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假设A公司和B公司的换入材料均非其生产经营所用。 分析:由于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且A、B公司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A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 9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10 000*17%) 贷:原材料—甲材料 9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10 000*17%) 银行存款 300 B公司: 借:原材料—甲材料 11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10 000*17%) 贷:原材料—乙材料 11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10 000*17%) 银行存款 2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 若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价值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资产的价值。 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价值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价值。 例5、A公司以一项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为25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万元,同时换入B公司两项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一辆小汽车,账面净值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一台设备,账面净值为17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A公司还支付B公司补价10万元,A公司支付相关运费10 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交易双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可靠的。 分析:支付的补价10万元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200万元的4%,小于25%,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应按照非货币交易准则核算。 A公司的会计处理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190+10+1=201(万元) 小汽车公允价值的比例=50÷(50+150)=25% 则换入小汽车的入账价值=201*25%=50.25(万元) (四)设备公允价值的比例=150÷(50+150)=75% 则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201*75%=150.75(万元)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 502 500 —设备 1 507 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 00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3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 500 000 银行存款 110 000 综上所述,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主要差异是:以交易是否且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价值时,不论是否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参考文献: [1] 会计准则研究组编制的《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大连出版社 2006.2 [2] 于晓雷、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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