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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将抓紧研究动漫产业、信息服务以及服务外包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扶持措施。

  三是运用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和发展高科技产业、企业和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可以减少创新活动的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收益,从而增强企业投资创新活动的资金能力之外,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缓解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创新难等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完善税收政策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实行3年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收入统一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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