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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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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
| 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渎职犯罪预防的现状 综观当今我国渎职犯罪预防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层次和浅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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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浅议斡旋受贿若干问题 |
| 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1]其法源最早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部分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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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论行贿罪的独立性 |
| 传统的观点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的一种,即只要有受贿罪,必然有行贿罪的发生;反过来,只要有行为构成行贿罪,就必然有受贿罪的存在,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虽罪名不同,但任何一罪的完成均以相对应之罪的成立与完成为条件。这种理论已经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并已成为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一种习惯思维。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而言,没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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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再探 |
|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疑难问题层出不穷,理论上对其研究已较深入,本文立足实践中的认定疑难,对该罪的若干问题予以归纳,希望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公款的界定 由于我国刑法中多个条文对挪用公款予以了规定,使本罪的对象出现了一定的复杂性,仅从条文上看,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客体是“公款”和“特定款物”;刑法第185条第2款的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客体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和客户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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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得失 |
| 当前,审判机关正在进行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主要做法或方案是,对某些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和庭前证据展示,具体来说就是对某些案件主要是被告人认罪或基本认罪的案件,在开庭前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相互展示己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并相互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庭审时不再示证、质证,由合议庭直接认证。庭审在此基础上简化部分程序或删节某些具体环节,以快速审结案件,节省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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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查处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
| 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对应关系,是滋生受贿罪的土壤与温床。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受贿案件居高不下,以我院为例,1999年至今年,共立案侦查受贿案件41件,占总数的89%,因此,研究如何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的力度,对遏制受贿犯罪势头及控制犯罪本身均有重要意义。 一、查处行贿案件的实践中,存在着“二少一难”的现象。 1、行贿案件立案传唤少。目前贿赂犯罪十分猖獗,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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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报告 |
| 近来年,金融系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应引起高度重视。近期我院对九九年以来查办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等进行了认真地分析。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 这类案件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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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贪污受贿应以既遂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
|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并因此而派生出其他一些问题,如以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否合理?多次贪污、受贿中有既遂、未遂、中止的,是否一律累计相加作为犯罪数额?等等。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在有不同犯罪形态时———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受贿罪具有侵犯或涉及财产的特性,设计了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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