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正文

招聘该不该收抵押金?

曾几何时,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成了招聘单位的“惯例”。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监察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如今,收取抵押金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但却没有销声匿迹。招聘单位只是将抵押金“改头换面”罢了。

抵押金仍在收

日前,在某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会上,记者遇到了前来寻找司机岗位的宋先生。谈到他在某物流公司的工作经历,宋先生气不打一处来。

去年11月份,宋先生在人才市场看到一家物流公司招聘货车司机,他前往应聘被录用。面试时,公司根本没有提到收抵押金的事。两天过后,公司通知宋先生要交1000元押金。公司说怕司机擅自将车开走,将货物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交押金是为了对他们进行约束。面对好不容易找到的这份待遇还不错的工作,宋先生咬咬牙,借了1000元交上了。工作后宋先生才知道,不光司机,到该公司打工的任何人都得交,哪怕是靠力气吃饭的装卸工。

今年4月初,因家中有事,宋先生辞了职,同时向公司索要押金,却遭到公司的再三推托,“有的司机要了半年也没有要回押金,有的外地装卸工急着到别的城市打工,见公司不退押金,也就不要了。”

在招聘会现场,记者以求职者身份询问负责招聘的单位是否会收抵押金,所有的单位都称不会。据了解,如果遇到要收押金的单位,人才市场是不接待的。

然而记者在招聘会现场作的调查表明,有不少求职者都遇到过交抵押金的事,这些情况更多地出现在饭店、物流、搬家、销售等行业中。查阅本报4月热线,记者发现,半个月本报就接到收取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的投诉将近20起。

抵押金该不该收?

早在199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规收取抵押金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压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采访中,不少求职者和招聘单位人员都称,他们知道国家和省市的这些规定。虽然大多数求职者对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的做法表示不满,但他们却表示无可奈何。曾在某超市工作的杨女士称,她被某超市录取后,超市向其收取了150元的服装押金。她向店长提出收取押金是违法行为,但后来见别人都交了,而自己不交又将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好随大流。谁知道,辞职后押金却要不回来。采访中,更多的求职者则表示,现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求大于供,岗位少,好不容易争得一个岗位,不会因为几百元的抵押金(物)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交就交吧。

为何要收抵押金?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王广林律师说,收取抵押金的情况在某些行业普遍存在,例如服装制造业、酒店业、销售行业等,向业务员收取抵押金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王律师说,有的用人单位直接向员工收抵押金,有的从工资中扣,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规的。

郑州市某服装厂齐老板告诉记者,虽然他也知道不让收抵押金,可是担心工人在工作中间烫坏、剪坏衣服,而每天加工的服装只能抽检,而销售后出现质量问题遭消费者退货也是难免的,由于工人的不用心,造成损失,这部分损失只能由工人自己来补偿,或者从工资中扣除,或者事先向他们收取一定的抵押金,以防出现问题后工人跑掉,将损失留给自己。

河南省劳动厅监察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虽然国家规定不许任何单位收取抵押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培训费或服装费。

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燕军告诉记者,收取抵押金的情况在1999年、2000年较多,近几年来,随着宣传和打击力度的加大,少了许多。他们每年接待的投诉只有几起,大多数投诉都是讨要工资。燕军认为,有些单位之所以还在收取押金,可能是受1995年7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的影响。该函中提出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可以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对此规定,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王广林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只能收取风险抵押金,它与抵押金有所不同,风险抵押金可随企业经营效益好坏或取得分红,或承担损失,而抵押金则无此功能。某些用人单位曲解了此规定。

如何”对付”收取抵押金?

“收就收呗,谁让咱是弱势群体,得罪不起用人单位。”“让咱交就交,不过得让单位打个条,将来离职时再向单位要,不给的话,向劳动部门举报。”采访中,不少求职者都以这种态度来对待收取抵押金的单位。

省劳动厅监察处工作人员认为,求职者遇到这种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权益的做法是正确的。但现实中,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存在的某些问题也感到困惑和无奈。某些求职者遇到收取抵押金,知道向有关部门举报,但他们投诉后,却不希望说出自己的名字,当劳动监察部门前去企业调查时,又不敢站出来指证,在企业拒不承认、劳动部门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这种查处只能不了了之。许多人为了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权衡利弊,通常会选择沉默。

省劳动厅监察处的有关人员说,温家宝总理曾提出企业要做到“守法、纳税、不欠工资”,其中守法中也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抵押金、抵押物,要在现实中杜绝这些,还要用人单位做到由他律转变为自律,同时还要保护好用人单位及职工各方的利益,这是个漫长的过程。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的王广林律师认为,求职者要多学些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权益受损时不知所措。(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