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贾小姐应聘到本市一家私企工作,在遭遇到遥遥无期的低薪试用期后无奈离职,但后来却由于首家单位拒不办理录用退工手续,无法办理劳动手册乃至个人社保。贾小姐只得将前单位告上法庭。近日,闵行法院判决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公司为贾小姐办理录用退工手续。
华东交通大学(南昌市)今年的应届毕业生贾小姐,在毕业前夕(今年4月)与精星公司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顺利办妥了户籍入沪手续。同年7月8日,贾小姐到精星公司上班。依据双方约定,贾小姐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为900元,转正后月工资1500元。很快,贾小姐成了精星公司主力业务人员。但直到去年3月,精星公司仍没给贾小姐办理转正手续,贾小姐每月仍领900元工资,无法交纳四金等社保费用。在屡次交涉失败后,贾小姐在3月2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并离开了精星公司。
去年4月份,贾小姐到一家新成立的公司上班。当新公司于8月欲为贾小姐办理劳动手册时,却被告知不符合规定。原来,按规定,贾小姐的劳动手册在精星公司就必须办理。无法办理劳动手册,也就意味着无法交纳四金等社保费。为此,贾小姐再次请求精星公司为自己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等证明,但均遭拒绝。
在去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时效失败后,贾小姐于今年12月30日将精星公司告到闵行法院,要求后者为其办理录用、退工手续。精星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因贾小姐在辞职时未递交辞职材料,故公司不需负任何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劳动者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用工手续;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7天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近日,法院判决精星公司为贾小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