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部对工资支付进行规范的地方法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在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获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工资的支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讨薪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约定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同时约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厦门)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招用新劳动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新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另外,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所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