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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在我国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复活”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因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在我国日益严重,这种洗钱犯罪或明显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也不断发展,并且出现许多新特点,这就对我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金融系统的工作及刑事立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洗钱犯罪的概念、性质、危害等进行了说明,从它的犯罪途径入手来分析我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和对策。最后对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洗钱 洗钱犯罪 洗钱对策 引 言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1]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如果没有洗钱技术的帮助,犯罪分子无法享受其巨额的非法收益的话,那么犯罪规模就会比现在小得多,而且远不及现在的犯罪实施起来那样得心应手。所以,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例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犯罪,洗钱犯罪已出现严重化趋势;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世界各国反洗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洗钱犯罪或明显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也不断发展,尤其是一些境外组织在加紧对中国渗透的同时,也在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洗钱活动。他们纷纷利用我国立法上的疏漏大肆从事清洗其非法资金的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特别是近10年,洗钱犯罪不断发展并出现了严重化趋势。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有鉴于此,我国在所颁布的98年新《刑法》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了一种新的罪名“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我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 一、洗钱罪简介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2],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Money Laundering);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3].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那么,对刑法典中的洗钱罪如何表述呢?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或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可见,我国立法上“洗钱罪”的概念是与许多学理概念不同,仅限于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其对象范围小于联合国“关于洗钱的金融活动特别小组”于1990年提出的报告中指出的“洗钱对象应当包括清洗所有严重犯罪活动牟取的巨额财富的所得”;也小于欧共体1991年发布的《反洗钱公约》中规定的“洗钱对象包括一切犯罪所得的财物”。但大于《越南公约》规定的“仅限毒品交易所得的收入”。据此,我认为我国洗钱罪的概念可概括的定义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各种方式或手段,掩盖、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而在我们看来,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之予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犯罪又往往通过金融中介使大量的不合法的黑钱进入经济领域直至政治领域,故它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的应是金融管理秩序。易言之,洗钱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不但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包括司法活动,但主要的还是金融管理秩序。至于财产所有权并非洗钱犯罪所直接侵害,而是其“上游犯罪”直接侵害的,它对于洗钱罪具有客体上的间接性,不能成为其直接客体,而社会秩序是一切犯罪都要侵害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宜列为洗钱罪侵犯的具体客体。鉴此,我们认为,新刑法典对洗钱犯罪的认定及其排列位置是适当的。 (二)洗钱罪的危害 洗钱是犯罪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使犯罪者得以实现经济目的,并通过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近一个世纪来的活动已经证明,洗钱对经济、金融乃至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中国洗钱犯罪的历史虽然不长,却发展蔓延很快,并已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范围广、金额大 我们知道一种行为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情况通报,美国是较早开展对洗钱活动打击的国家,从1984年查处第一例洗钱案件以来,案例数和资金数逐年递增,1989年收缴的洗钱资金为5000万美元,而到1993年已增加到3亿美元,并且每年还以50%的速度递增。意大利黑手党犯罪组织不断扩大洗钱范围和规模,他们收买了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将从事各种犯罪活动所获赃款,再通过证券交易、饭店经营、购买国有公司债券和股票洗钱。东欧及前苏联解体后各国的洗钱犯罪活动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大幅波动愈发严重,已形成世界新的洗钱活动中心。前不久媒体报道的俄国黑手党和一些政府人士利用纽约银行洗钱数百亿美元的丑闻更是震撼世界。在我国,近十年关于洗钱性质的犯罪也屡有发生。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赖昌星犯罪团伙通过勾结金融机构人员大肆洗钱达数百亿元人民币,可见洗钱行为几乎无处不在。 2、使犯罪分子形成了犯罪有益的错误认识 犯罪分子愿意冒生命危险从事犯罪行为不是为了犯罪而犯罪,目的是为了快捷的追求物质享乐,但其获取的非法钱财越多,与本人正常收入差距越大,越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怀疑,导致其无法安全的使用非法资金,犯罪的目的就不能得以实现,犯罪自然就减少。但洗钱行为就是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它主观上促进了犯罪分子不断从事犯罪活动的欲望,加深了通过犯罪达到物质享受目的的错误认识。 3、壮大了犯罪分子的物资基础、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洗钱犯罪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壮大了犯罪的物质基础,促使了跨地区、跨国际的庞大犯罪集团的不断出现,同时,由于洗钱的目的是掩盖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来源和性质,其结果必然是湮灭上游犯罪的证据和线索;而将犯罪所得“洗净”的洗钱行为,既达到了合法获取非法所得的目的,又达到了隐匿罪证、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这种一举两得的行为,使犯罪分子的活动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增加了打击犯罪的成本和难度。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在查处远华集团时,中央调动了十几个部委大兵团协同作战“,历时近一年有余,仍未彻底查清,足可见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4、严重侵害了原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由于洗钱往往改变了上游犯罪所得的真面目,因而该犯罪所得的原法定所有人难以辨认其财产的来龙去脉。同时,一旦犯罪所得被洗为合法所得,则原合法所有人很可能丧失对其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5、易引发其他犯罪及严重社会问题 洗钱是一项复杂工程,需要金融机构人员、政府官员的参与。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洗钱目的,往往采用金钱、性贿赂、勒索等手段引诱政府官员、银行职员,导致腐败横生。而且洗钱是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其涉及金额巨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因此也极易引起金融危机。更有甚者,易引起金融机构受利益的驱使,而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一旦真相暴露,容易触发公众的信任危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可见,洗钱是一种危害广泛且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专门调整和制裁。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已成为各国刑事法律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洗钱罪犯罪途径 洗钱过程十分复杂,犯罪分子手段众多,选用何种手段,主要由当时、当地的法律、金融状况及洗钱的最终目的决定。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活动收益合法化的手段和过程。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我们可以根据洗钱过程中不同的行为样态和行为目的,将其分为二个阶段:1.处置和多层化阶段;2.整合阶段。 (一)处置和多层化阶段。这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将黑钱进行首次处理后,为了完全消除黑钱的痕迹,改变黑钱的性质,再通过许多复杂的金融交易,以分散其非法收益的行为。当处置成功之后,洗钱者再利用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给黑钱蒙上层层合法的掩护,使执法者更难察觉。这些方式包括: 1、利用金融机构。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处置方式。1984年,美国有组织犯罪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称:任何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存贷款机构、现金兑换机构和娱乐场所,应当认识到他们是有组织犯罪用以洗钱的潜在利用对象[4].几乎所有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例如:利用电汇转移黑钱:这种方式速度快,距离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而且各国对此方式的转账缺乏必要规范,所以它已成为清洗大笔资金在多层化阶段的最重要的方式;利用银行联合账户:洗钱者可以委托银行,利用银行在证券公司的联合账户为洗钱者购买股票;将来源非法的小额现钞兑换成大额现钞;将黑钱以假名存入银行账户;利用银行提供的保险箱隐藏黑钱;利用银行转账将黑钱汇至海外;购买其他金融证券等。 2、走私货币。即将犯罪所得黑钱从有严格的银行现金交易申报制度的国家走私至避税或洗钱天堂的国家。因为它不留下任何交易线索,且被查出的风险很小,特别是集装箱的应用和利用电子扫描代替人工检查以后,因此这是一种常用的处置方式。据统计,美国每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黑钱是通过走私出镜的方式运送到海外的[5].走私出境可以通过空运、海运、铁路、公路等。可以随身携带,也可以伪装成其它货物带出。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因某种原因而丢失、被盗或被其它犯罪组织劫走。一般说来,在国内的金融机构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时,走私货币的情形就会越来越多。美国自从1986年通过《洗钱控制法》以来,沿加拿大边境的美国海关每年查扣的货币平均以三倍的速度增长[6].最近几年,美国加强了海关的检查,要求私人出境的飞机必须申报,并对运往洗钱天堂国家的行李和货物进行严格检查[7].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及监管尚不如发达国家,金融机制尚存在许多漏洞,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这一“空漏”乘机作案。如1998年2月福建警方破获董 X 、郑 X 携带毒资入境利用中国金融机构洗钱案,缴获毒资140 万美元。 3、利用外币交换。通过外币交换,洗钱者可以避开传统的银行运作方式,因为外币兑换无须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利用外币购买银行汇票,尔后就可以很容易地携带出境。 4、投资掩护洗钱活动。以“投资”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的新动向。犯罪集团可以收购一些现金交易额大的酒吧、餐馆、商店、宾馆作为前台屏幕,将黑钱与销售收入混在一起存入银行,再通过纳税变成合法收入。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国家的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逐渐向“洗钱天堂”和一些洗钱法规不完善、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的国家转移,许多犯罪集团纷纷指向中国,他们以开办工商企业、投资餐饮、娱乐服务乃至金融等行业洗钱,积蓄资金。 5、利用保险掮客。掮客接受赃钱后,向保险公司购买大量的养老保险,随后解约并领回保险公司退款所开的支票[8]. 6、利用赌博等娱乐场所。在国外,赌博场所虽然受到严格控制,但仍可合法营业。这种场所常被洗钱者利用。洗钱者用大量小额现钞的黑钱购买赌博筹码,在小赌一番后立即将筹码兑换成大钞。另外,洗钱者也可以将黑钱存入赌场账户内,在赌场逗留几天后,离开时,要求赌场开立支票,随后再兑换成其它货币[9]. 7、利用各种奖券。各种奖券都可以被洗钱者利用。洗钱者用黑钱支付给中奖者同额或更多的现金,将其中奖彩券买过来,而后就可去领取奖金。这样,洗钱者持有的就是合法收入而不是黑钱了。在澳大利亚,犯罪分子和腐败官员一般都申称他们的财产来源于赛马或赛狗等。这种洗钱方式很难侦查,因为奖券一般都是不记名的,而且很容易伪造或变造,而且登记者一般也愿意同洗钱者合作。 8、利用银楼、珠宝商或者其他贸易商组成的严密网络。洗钱者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在短短几小时内,将巨额黑钱转换成另一国货币或黄金。由于这种方式非常隐密,而且规模相当大,又不会留下任何记录,交易完全以密码或借条为凭据,极利于黑钱的隐藏。这种系统有印度的hanwala等。 (二)整合阶段:在多层化之后,洗钱者必须给财富一个合法的面貌。整合就是使这些财富返回其受控人时,看起来像是一般的商业收入。其方法有:1、以假借贷款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之中。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黑钱偿还贷款。洗钱者从事投资,先以合法资金支付定金,其余款项则自银行借贷,尔后以黑钱偿还贷款;第二种是以国外银行账户担保贷款。洗钱者以国外有信誉的银行账户担保,在国内银行贷款,然后故意不清偿贷款而任由债权人扣押国外银行账户之赃钱。2、伪造不实进出口发票。洗钱者利用国外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货物给母公司。例如,某物价值100元而以300元出售,这样黑钱就变成了公司合法货物交易收入。在美国,这种手法意外地为两位迈阿密商学院教授所证实。他们在研究市场价格差异下套汇的时机问题时,意外地发现,自法国进口的枕头套每个要909美元,自英国进口的蔗糖每磅要604美元,自委内瑞拉进口的厨房水槽要8911美元,沙拉酱每瓶720美元。对于这些异常的交易,除了为掩饰大笔现金从美国移出的目的外,再也没有其它合理解释[10]. 3、逆向洗钱。洗钱者找到同意申报低于真正的购买价格然后在私下支付差价的中介商,尔后以市价出售,这样部分黑钱就被洗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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