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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的记入相关帐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的,一般按月计算交纳,若本月 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按年计征。因此,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那么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方法宜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而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此方法。因为企业所得税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可对该类事项实现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未来预计应交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待年终再进行调整。 [例]某公司2000年4月某工程项目领用该企业自产产品100件,该件产品成本1000元,公允价值每件1500元,增值税率17%,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会计处理为: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125500 贷:产成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月末按比例计算分摊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255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5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55000—155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额=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25500÷255000×7000=700元 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25500÷255000×3000=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700-300=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500—1000)×100—700—300=4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49000×33%=16370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700+300+16370) 1737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16370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按照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内资企业,则按照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是,还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决定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接受捐赠的是房屋,在资产转让时还应缴纳营业税。 1.接受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年终,根据清算结果,按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之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按接受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贷记“待转资产价值”。 [例]某内资企业今年2月份接受一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按照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税额是1650元(5000×33%),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若今年9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78000元(含税),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00元[78000÷(1+4%)×4%×50%],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7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6500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如果出售价格为110000元,清理费用5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发生上的清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 26400 所得税 8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000-5000)×33% 3465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三、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以后计提折旧时,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可按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例]今年11月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净增值100000元(净残值率为5%),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用综合调整法,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如下: 资产评估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递延税款(100000×33%) 33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9500 贷:累计折旧 9500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资本公积: 借: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 四、减值准备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在以后预计的年限计提折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现行税法只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以及其他7项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某公司今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成本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今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今年1月将该台设备出售,取得收入17680元(含税)。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该企业7—12月份计提折旧10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今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应纳税调整额为3300(19000×33%) 借:递延税款 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0 今年提取折旧(200000-10000-19000)÷9.5=18000 借:制造费用 18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 贷:递延税款 660 税法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影响,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任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今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4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204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0400元,但实际为1400元(处置收入1734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1734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200000-10000-20000),处置收益为3400.故在申报今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3400-14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10 贷:递延税款 5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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